第二部分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安全运输基本常识
1.申报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海安法》第三十三条,《防污条例》第二十二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2.载运散装油类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
3.办理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货报)的主体应当为托运货物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
4.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可以申请办理定期申报。
5.船舶载运散装液化气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
6.化学品船舶在进厂修理时不必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船舶装运危险货物须向主管机关办理危险货物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
8.化学品船舶载运“乙二醇”进港,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港申报,可由承运人或船舶及其代理人来办理。
9.存在已提交船载危险货物申报申请,但部门未审批和船舶实际载运货物与申报货物不一致等情况的,散装液化气船不宜进港靠泊装卸作业的。
10.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和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11.船舶装载危险货物未申报属于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12.当船舶发生油类、液体化学品事故时,船长或船上其他人员应及时向距事故水域最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13.海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中,原油编号为1267,该编号为原油的UN编号。
14.在申报时,180#燃料油必须填写闪点。
15.万吨级国际航线LNG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在进行进出港申报时要提交《国际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
16.LNG货物申报时,填写的正确运输名称为甲烷(液化天然气)。
17.汽油,棕榈油,液化石油气需要按照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来办理申报手续。
18.“乙醇”在包装运输时属于包装危险货物,亦属于散装化学品。如果乙醇通过散装运输的方式交付海运,则申报时应对污染类别,危险类别,联合国编号和装卸货数量等内容进行申报。
19.进行散装油类申报时,应在申报单中填写正确运输名称,闪点,爆炸极限等内容。
20.散装液体货物包括散装油类,散装液化气体,散装液体化学品。
21.散装油类:防污公约附则I的附录1(油类名单);散装化学品:IBC规则(国际散化规则、国际散装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第17章和第18章;散装液化气:IGC规则(或者国际液化气规则、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第19章。
22.国内具体负责对未分类散装液体物质进行分类评估的单位是大连危险货物运输研究中心。
23.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4.凡是可能发生聚合反应的货品,应当在装船前加入抑制剂。
25.常见的散装液体货物有:汽油、柴油、原油、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散装棕榈油、沥青、乙醇、棕榈油、豆油等。
26.《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是防污公约附则II。
27.防污公约附则I所定义的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石油及其炼制品。
28.持久性油类是指任何持久性烃类矿物油,例如原油、燃油、重柴油和润滑油等。非持久性油类是指持久性油类以外的任何油类。
29.散装运输的沥青属于散装油类。
30.15℃时密度高于900 kg/m3的原油 ;在15℃时密度高于900 kg/m3或在50℃时运动粘度高于180 mm2/s的燃油;沥青属于重质油类。
31.原油,重柴油,煤油等属于防污公约附则I所指的油类。
32.根据防污公约,煤焦油不属于油类物质。
33.在油品中,汽油通常闪点最低、最容易燃烧。
34.内贸油船载运油品的范围是按货油的闪点判断。
35.石油的危险特性主要包括易感静电(带电性);易燃易爆性;被氧化性;毒性;污染危害性。
36.IBC规则所涉及的货品的危险性包括火灾危险性,健康危险性,反应危害性,污染危害性。散装液体化学品的反应危险性是按照水,空气,其他化学品和化学品本身的反应性确定。
37.防污公约附则II将有毒液体物质分为4个污染类别,分别为X、Y、Z和OS类。
38.散装棕榈油应当从IBC规则查阅其污染类别。豆油属于防污公约附则II规定的物质。IBC 规则适用的液体是指那些在温度为37.8℃时,其蒸气压力不超过0.28MPa(绝对压力)的液体。高粘度物质指在卸货温度下黏度等于或大于50MPa·S的物质。
39.X类有毒液体物质,如从洗舱或排除压在的作业中排放入海,将被认为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重大危害,因而应严禁向海洋环境排放该类物质。
40.载运X类有毒液体物质和 Y类高黏度、高凝固性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卸货后需要强制预洗。船舶存在下列情况的可免除预洗程序:卸完货的舱将再装载相同物质或另一种与前者相容的物质,则该舱在装货前可不予清洗或压载;卸完货的舱在海上既没被清洗也没被压载。按本条适用条款,可在另一港口进行预清洗,但应有书面证明该港口的接收设备是可用和充足的;货物残余物可通过通风程序予以清除。
41.散装液体化学品交付船舶运输,应当符合IBC规则的规定。
42.散装液体化学品从火灾危险性(易燃性、易爆性)、健康危害性(腐蚀性、毒性、其他致癌敏感性)、污染危害性、反应危害性等方面衡量其危险性质。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的闪点越低,说明其燃烧危险性越大。
43.液化天然气的主要成分是甲烷。IGC规则第19章 最低要求一览表中蒸气探测一栏,T代表有毒蒸气的探测。
44.当船舶拟载运IGC规则所包括的货品和IBC规则所包括的货品时,则该船舶应当按其所载运货品的情况符合两个规则的要求。
45.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船舶检验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46.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根据《修正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持久性油类国际航行船舶应持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证明。
47.油船系指建造为或改造为在其装货处所主要装运散装油类的船舶,并包括全部或部分装运散装货油的兼装船,MARPOL公约附则II中所定义的任何“NLS液货船”和经修订的74 SOLAS 第II-1/3.20条中所定义的任何气体运输船。
48.载运散装油类的油轮应当具有双船壳结构。
49.内河油船的防止油污证书标明(闪点>60℃),不得装运闪点<60℃的油品。内贸散装汽油应当用适载闪点60℃以下油品的油船运输
50.了解外贸油船的适装油品可以查验防止油污证书。了解内贸油船的适装油品可以查验适航证书。
51.《国际散装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由国际海事组织制定,适用于各种尺度(包括小于500 总吨)从事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液体物质(NLS)的船舶。
52.IBC规则对散化船共规定了3种船型。使用2型船运输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可选用1型船舶和2型船舶运输。1型船是指用于载运具有最大危险性,要求采取最严格防漏保护措施的货品的化学品船。如果船舶同时载运多种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则船型必须满足要求最高货品的要求。
53.船舶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散装有毒液体物质应当选用化学品船运输。
54.根据IBC/BCH规则,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舶需要经过检验合格,取得(国际)适装证书(COF)。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舶,其适装证书需要进行年度检验。
55.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NLS证书);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COF证书)可作为船舶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例如乙醇,属于IBC规则18章中的Z类货品)适装证书。《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有效期由主管机关确定但不得超过5年。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持有“P&A Manual”-《程序和布置手册》。
56.《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IGC规则)适用于1986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从事液化天然气运输的船舶。液化气体船种类根据气体液化方式分,主要分为全压式、全冷式、半压/半冷式。
57.《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COF)换证检验的间隔期由主管机关规定,但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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