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案例

船员酒后带缆酿“惨案” 船长是否应承担责任

管理员 发表于 2018-02-05 16:08

张某、陈某均系三类船长(注释①)。2015年年底,张某的船被一船队撞到。张某就叫上当时正在吃晚饭的好友陈某一起追赶船队要求索赔。追赶中,由张某驾驶货船,陈某带缆(注释②)。在码头靠岸的过程中,陈某在带缆时不慎被缆绳缠住左脚,造成左足掌离断毁损伤,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另需配置假肢。后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陈某诉至江阴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0980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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