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发表于 2018-02-05 1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通告
第2号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安全监督实施办法》和《江苏VTS服务指南》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安全监督实施办法》和《江苏VTS服务指南》,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10年6月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2010年12月21日颁布的《江苏VTS用户指南》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2.江苏VTS服务指南
江苏海事局
2018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提高通航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覆盖区域(以下简称“VTS覆盖区”)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海事管理机构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负责在各自服务区域内具体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通过《江苏VTS服务指南》公布VTS覆盖区、船舶报告、通信、运行时间、服务类型等事项。
第五条 下列船舶在经过长江江苏段船位报告线时,应当通过甚高频(以下简称“VHF”)无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所在水域VTS中心进行船位报告。
(一)国际航行船舶;
(二)客船(渡船除外);
(三)船长80米以上载运危险货物船舶;
(四)船长110米以上其他船舶(队)(吊拖船队除外)。
第六条 外国籍船舶和300总吨以上的中国籍船舶,在经过沿海船位报告线时,应当通过VHF无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所在水域VTS中心进行船位报告。
第七条 船位报告的内容包括船名(呼号)、国籍、船籍港(中国籍船舶)、船长、吃水、载货情况、始发港或上一港、下一港以及VTS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信息。
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的船舶,在保证该设备正常运行和输入数据及时、准确的情况下,可仅报告船名(呼号)、国籍。
第八条 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船舶,在下列情况下,应当通过VHF无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所在水域VTS中心进行动态报告:
(一)通过船位核对点;
(二)靠离泊(浮筒)、抛起锚;
(三)在试航水域内进行效用试验前后;
(四)进入单向控制航段前;
(五)通过对通航安全有影响的障碍性桥梁桥区水域前;
(六)进出沿海港口航道。
动态报告的内容包括船名、位置、动向等。
第九条 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船舶可自愿向所在水域VTS中心进行船位报告和动态报告。
第十条 渡运单位应当建立岸基监控制度,充分运用***、AIS等信息化手段,对所属渡船实施动态监控,掌握渡船航行、停泊和作业情况,督促渡船遵守有关航行、避让的相关规定,及时纠正渡船违法行为,并综合考虑渡运水域通航环境、船舶密度和水文气象条件等因素,有效管控渡船运行密度。
渡船开航前,应当通过VHF无线电话(专用频道除外)或其他有效手段向渡运单位报告,得到同意开航指令后,方可离泊。
渡运单位应当通过VHF无线电话(专用频道除外)或其他有效手段向所在水域VTS中心及时通报渡船航次信息。
第十一条 船舶遇有下列情况,应当通过VHF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所在水域VTS中心报告:
(一)发生或发现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
(二)主机、舵机突然发生故障或全船失电;
(三)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四)驾驶人员、引航员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而背离有关航行规则或本办法的有关条款。
第十二条 船舶向VTS中心报告和与VTS中心通信应当使用所在水域VTS中心专用频道,通信语言应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第十三条 船舶在VTS覆盖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当遵守有关航行、避让的相关规定,服从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的交通管理。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航行条件受限制水域时,应按照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航路、航速或指定的航行次序航行。
船舶遇有恶劣天气、异常水情、自然灾害、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以及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限速航行、限制或限时通航、单向通航、封航等交通管制的规定。
第十四条 船舶需要在VTS覆盖区内的锚地或停泊区锚泊,应提前将锚泊计划报所在水域VTS中心,并在预定水域锚泊。锚泊期间应当遵守锚泊管理有关规定。
船舶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锚泊,应当向所在水域VTS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 船舶在VTS覆盖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在所在水域VTS中心专用频道和航行避让通信专用频道上保持VHF无线电话正常守听和接受VTS中心的询问,VHF通信语言应简洁明了,避免过多占用VHF频道通信资源。
船舶禁止在VHF专用频道上从事一切与航行安全无关的活动,禁止使用大功率船台设备干扰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
第十六条 VTS中心提供的船舶交通服务包括信息服务、助航服务、交通组织服务和支持联合行动。
第十七条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向船舶提供以下信息服务:
(一)他船动态信息;
(二)航道及助航标志信息;
(三)水文气象信息;
(四)航行警(通)告信息。
VTS中心可在固定的时间或根据需要播发上款规定的信息。
第十八条 船舶航行时突然遭遇能见度不良等恶劣天气、助航设备故障等紧急情况,可以请求VTS中心提供助航服务。
VTS中心开始和终止提供助航服务,应当及时与船舶进行确认。
第十九条 船舶遇有下列情况,可以请求VTS中心提供交通组织服务:
(一)经过桥区、港区、弯曲航段、通航密集区或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
(二)大型船舶靠离泊(浮筒)、抛起锚;
(三)修(造)船舶下水、进出坞(船台);
(四)航行船舶主机、舵机突然发生故障或全船失电。
VTS中心根据船舶交通流量、通航环境及港口船舶动态等实际情况,为船舶提供交通组织服务。
第二十条 应船舶或相关单位、人员的请求,VTS中心可为其传递打捞、清除等信息和协助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第二十一条 VTS中心提供船舶交通服务时,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VTS系统”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提高通航效率而设置的船舶交通服务系统。
“VTS覆盖区”是指经划定并正式公布的VTS服务水域。
“VTS服务指南”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颁发的,便于船舶加入和使用VTS系统的指导性文件。
“信息服务”是指在适当时机为VTS覆盖区内的船舶,或者应船舶请求提供相关信息的服务。
“助航服务”是指提供及时有效的航行信息,以协助船舶做出航行决策,并监视其效果的服务。
“交通组织服务”是指在VTS覆盖区内为防止出现危险的水上交通局面和提高船舶通航安全和效率而实施的服务。
“支持联合行动”是支持联合服务和支持其他服务的统称。联合服务是指为提高VTS覆盖区内船舶航行安全和效率而采取的岸基相关机构的协调行动。其他服务是指除联合服务外,为促进相关部门与单位有效运作,VTS中心利用其信息、人员和设备上的优势进行的支持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10年6月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2010年12月21日颁布的《江苏VTS用户指南》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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