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黄浦江水域船容船貌的通告
黄浦江是上海港最繁忙的通航水域,其核心段是闻名中外的城市景观区域。为进一步规范黄浦江水域船容船貌,美化和净化黄浦江空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船舶在黄浦江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应当保持船容船貌规范、整洁。
(一)船舶应当按规定设置船名标识,并保持清晰完整,夜间航行时船名灯箱必须亮化;
(二)船舶应当按规定悬挂国旗和其他法定旗帜、设置有关标志,并保持清晰完整,无破损、污损;
(三)船舶应当保持船体外观清洁、完好,无明显破损、变形、锈蚀、污渍;
(四)船舶应当按上海港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的要求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油,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
(五)船舶应当按规定保持信号设备完好,并按规定显示信号。
二、载运易扬尘物料的船舶在黄浦江水域航行、停泊,应当对货舱采取舱盖封闭、油布覆盖、矿用防尘网等防护措施,做到货舱不外露。
(一)采用舱盖封闭的,应当保持舱盖与货舱开口密合;
(二)采用油布覆盖的,应当使用单一深色的油布,并予以固定,确保油布覆盖边缘在货舱舱口围板外表面;
(三)舱盖、覆盖油布应当保持外表面整洁;
(四)本条所称易扬尘物料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渣土、泥浆、砂石建材、煤炭、煤渣、粉煤灰等。
三、本通告所称黄浦江水域,是指黄浦江分水龙王庙至吴淞口101#灯浮之间的通航水域。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由主管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整改、行政处罚、违法记分等措施。
五、本通告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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