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举报港航安全违法行为最高可奖励三万元
发表于 2017-11-15 17:29
为了加强港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港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日前,厦门港口管理局制定并发布《港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规定,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当面举报等四种方式对港航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核实后,根据举报对象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举报人或举报单位最高可获得三万元的奖励。
《办法》具体规定了举报七大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获得奖励。具体包括:
一、举报无证、证件不全、超证件范围或证件过期从事国内水路运输,港口经营、建设活动;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擅自从事港口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二、举报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等活动;
三、举报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危害航道设施安全,以及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四、举报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
五、举报港口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将危险货物谎报或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六、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其他在厦门港范围内从事港航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七、举报瞒报、谎报事故。
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港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港〔2017〕297号
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局属各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港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港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港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经第六次局长办公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港口管理局
2017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 件:
厦港〔2017〕297号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港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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