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试点下放国内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的通知
发表于 2017-11-14 16:57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试点下放国内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国内航运行政管理服务效率,方便行政相对人,经交通运输部同意,决定在浙江省和上海市开展国内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下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下放事项
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浙江省和上海市注册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国内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配发、换发、补发、注销等管理事项由当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二、工作要求
(一)浙江省、上海市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等相关规定要求,认真审核企业经营资质保持情况和船舶有关证书情况,严格审核把关。
(二)浙江省、上海市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航运管理部分功能投入试运行的通知》(交办水〔2017〕76号)的要求,通过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相关业务,《船舶营业运输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须由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
(三)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设定了船舶相关信息的自动比对和逻辑判断,确保经过我部新增运力许可后的船舶方可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确保信息系统中已有历史数据信息的船舶方可换发、补办、注销《船舶营业运输证》。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国内水路运输“双随机”检查中要加大对《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抽查力度。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部将视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和效果,适时进行评估并逐步扩大试点业务领域范围。
(二)试点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部水运局和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支撑单位联系(部水运局:段超,010-65292744;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张丁韬,010-65299629)。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浙江省港航管理局、上海市航务管理处,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