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重大利好!交通部取消船舶供油企业港口经营许可,并允许供油企业跨区域经营
发表于 2017-11-10 17:16
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乏力这一局面,有望在短期内得以改观。
11日9日,交通运输部通报称,包括该部在内的国家13个部门已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要求通过政策引导、行业自律、强化监管,维护公平、有序、健康的船用燃油流通市场秩序,提升我国船用低硫燃油供应能力和质量,促进绿色交通发展。
船舶燃油中大约90%的硫成分在发动机内通过燃烧会与氧气发生反应,并在尾气中以二氧化硫的形式排放出来。国际航运业70%的硫排放在距离海岸线400公里以内的主要贸易路线上。多项研究表明,在海陆风的作用下,航运排放污染可以侵入内陆数百公里。
2006年起,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六“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对船舶的硫氧化物排放设立了总体的限制。该附则还促成了硫排放控制区(SECA)的建立。它规定区域内硫氧化物的硫含量上限是0.1%。该硫排放控制区自2015年1月起在欧洲和北美实施。
2016年10月,国际海事组织下属的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0次会议通过决议,确定2020年在全球海域实行船舶燃油0.5%含硫上限的规定。
2015年12月,交通运输部出台《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设立了3个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通过要求船舶使用低硫燃油、岸电和清洁能源等措施,减少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排放,提升环境空气质量。
这3个区域向海洋延伸约12海里,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上海、宁波、舟山、苏州、南通、天津、秦皇岛、唐山、黄骅等在内的主要港口,将逐步施行0.5%的硫含量上限要求。
根据上述《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间表,2017年1月1日起,在以上控制区内所有核心港口靠岸停泊的船舶都要求使用硫含量不超过5000ppm的燃油;2018年1月1日起,在硫排放控制区所有港口靠岸停泊的船舶都要求使用硫含量不超过5000ppm的燃油;2019年1月1日起,所有进入硫排放控制区的船舶都要求使用硫含量不超过5000ppm的燃油。
交通运输部介绍,《实施方案》施行以来,控制区内的港口城市硫氧化物浓度较以前有了明显降低,空气质量得到持续改善。
监测数据显示,2016年4月至12月,上海浦东高桥港区大气环境中二氧化硫较2015年同期下降了52%,新江湾城港区同比下降了23%。“施行排放控制的港口空气质量持续向好,部分港区硫氧化物降幅明显。”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副局长杨新宅说。
2017年上半年,宁波镇海港区大气环境中二氧化硫同比下降了31%,北仑港区同比下降了21%。深圳东部港区大气环境中二氧化硫浓度较实施前降低约38%。京唐港实施排放控制一个月时间内,港区大气环境中二氧化硫日均浓度较实施前降幅达56%,幅度都比较大。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何建中今年在船舶排放控制区方案落实现场推进会上表示,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是深化水运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短板的重要抓手,更是港口航运转型发展的迫切要求。
专家介绍,目前多数船舶都使用重油,而重油的价格与低硫油相比低70%左右。中国海事局危管防污处处长董乐义此前对记者表示,低硫油供应目前在中国市场还存在一定的障碍。“炼制企业对炼制低硫油的积极性不高。”董乐义说,因为燃油税还比较高,每吨在1500元左右。炼制企业一旦炼低硫油,就只能作为燃油来销售,销售渠道比较狭窄。
上述《指导意见》确定了“三个坚持”的基本原则:坚持政策引导,积极引导企业生产、销售、使用合规的船用低硫燃油;坚持突出重点,紧抓船用低硫燃油供需不平衡这一突出矛盾,着力解决合规燃油供应不足、市场秩序混乱等突出问题;坚持建管并重,按照“立好规则、管住市场”的要求,同步推进制度建设和联合监管。
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根据《指导意见》,我国将建立船用低硫燃油基本供应制度,在今明两年完成相关政策制定,引导国内炼化企业生产合规船用低硫燃油,疏通“产销用”三方信息渠道,保障合规船用低硫燃油的供应;同时取消船舶供油企业港口经营许可,允许供油企业跨区域经营。
《指导意见》明确,通过强化监管,打击不合规船用燃油进入流通市场的违法行为,促进船用燃油流通市场公平、有序、健康发展。加大船用燃油监管力度,2018年起全面加强船用燃油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双随机”抽检比例;提升船用燃油监管能力,为一线执法人员配备检测装备,建立完善执法监管信息系统。加强船用燃油监管部门协作,在2018年建立船用燃油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多部门联合执法制度,组织专项治理行动;建立监管信息通报制度,打通各环节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
交通运输部介绍,有关部门将建立船用燃油生产、销售、使用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低硫燃油“产销用”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和对严重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机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公示有关企业信用信息,促进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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