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行海船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检查要点
发表于 2017-10-30 17:30
本文来自:Tianjin FSC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海洋运输成为物流环节越来越重要的一环。船舶航行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废水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为了应对这一危机,国际海事组织(IMO)于2006年10月13日正式通过了IMO.MEPC159(55)决议,该决议对“MARPOL73/78国际防污染公约”附IV有关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做出了全新的、更加严格的要求。今天的推文主要介绍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针对船舶防污染检查中的常见的缺陷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防止船舶生活污水的检查要点。
一、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在我国的施行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简称MARPOL公约附则IV)已于2007年2月2日正式对我国国际航行船舶生效。为防止船舶生活污水造成水域污染,部海事局公布了《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2008年修改通报》(简称《08修改通报》),明确对于从事沿海航行的400总吨及以上的现有船舶和小于4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的现有船舶,于2014年1月1日开始遵从MARPOL公约附则IV的规定。
国内沿海航行船舶在2014年1月1日仍不能满足MARPOL公约附则IV和《08修改通报》规定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说明理由,并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最晚不迟于最近一次坞检结束前或者2016年6月1日前,取其早者,满足上述规定。
国内沿海航行船舶已满足MARPOL公约附则IV和《08修改通报》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检验要求对船舶配备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粉碎机、集污舱设备和将生活污水排往接收设施的管路及标准通岸接头进行检验,并签发《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二、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要求
适用范围
1、4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
2、小于400总吨但核准载运15人以上的新船;
3、自2014年1月1日起,400总吨及以上的现有船舶
4、自2014年1月1日起,小于400总吨但核准载运15人以上的现有船舶
定义
(1)生活污水系指下列各种水质:
① 任何形式的马桶、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他废弃物
② 从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所排出的污水;
③ 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
④ 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废水。
(2)集污舱:系指用于收集和储存生活污水的舱柜。
(3)最近陆地:系指划定其领海的基线。
(4)新船是指在2009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5)现有船舶系非新船的船舶。
生活污水排放
1、除下述情况之一外,禁止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
(1)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 n mile 以外,使用经认可的设备排放经过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陆地12n mile 以外排放未经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但不论何种情况,不得将集污舱柜中储存的生活污水或来自装有活动物的处所的生活污水倾刻排光,而应在船舶以不少于4kn 船速在航行途中,以中等速率进行排放。该排放率应经本局按照有关标准予以批准;或
(2)船上装有经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正在运转,同时排出的污水在其周围的水域中不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使变色。该设备的试验结果已写入该船的《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中。
2、当生活污水混有本篇其他章节所约束的废弃物或废水时,则除应满足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其他相应章节的要求。
设备要求
为遵守生活污水的排放要求,船舶应装有如下的设备:
(1)在距最近陆地3n mile以内排放生活污水时,船舶应当装有符合国际海事组织MEPC.159(55)决议通过的《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国际排放标准和性能试验指南建议案》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2)如仅需在距最近陆地3n mile以外排放生活污水,船舶应装有把生活污水进行打碎和消毒的认可型装置;
(3)如仅需在距最近陆地12n mile以外排放生活污水,可只设集污舱柜,该舱柜应考虑该船在营运期间船上人数以及其他有关的因素具有足够储存全部生活污水的容量。集污舱柜应设有观察生活污水液位的装置;
(4)船上应设有便于将生活污水排往接收设备的管路,同时该管路上应装有符合规定的生活污水标准排放接头。
生活污水标准排放接头
仅在港内作业船舶的免除
对于只在港区内作业的船舶,当满足下述所有条件,可免除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1、船舶只在港区内作业,且在证书上予以证明。
2、将所有生活污水留在船上,随后排入接收设备。
3、船舶应设有足够容量的集污舱以储存全部生活污水
4、船上应备有生活污水接受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
集污舱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船用产品证书
船用产品证书和型式认可证书
三、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常见缺陷
1、证书标注与实际不符
2、污水处理装置外壳管路锈穿
3、直接出海阀没有关闭
4、空气泵不能正常工作
5、内部结构破坏
6、自动加药不能正常工作
7、排出阀不正常开启
8、储存柜没有可视装置
9、控制旋钮位置不正确
10、回水管路不清晰
三通阀卡死
集污柜没有目视装置
回液管被油漆覆盖
医务室污水至处理装置的截止阀未开启
管路进行非法改装
内部结构破坏
排放泵故障
舷外排出阀未完全关死
四、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检查要点
五、关于生活污水处置的行政处罚
如果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存在设备缺陷,或者船员操作不当,造成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海,将会面临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拆开管路法兰核查生活污水是否进入处理装置
拆开三通阀内部核查生活污水是否转换至处理装置
核查舷外排出阀是否完全关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结束语
MARPOL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在国内全面实施已有数年,然而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在对于国内航行海船的检查时发现,船舶虽然都已经安装了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但设备在船使用现状并不乐观,有些设备存在严重缺陷导致处理装置无法正常使用,有些船员不会正确操作处理装置,导致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海,面临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
(感谢南疆海事局供稿)
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