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七大港口对危险货物的最新规定
发表于 2017-10-27 15:42
德国汉堡和荷兰鹿特丹二港均规定,所有进出该二港的危险货物的包装、标志、危规编号等都必须符合《国际海运危规》,货物外包装表面必须印刷有危规规定的包装标记,如:1A1/Y1.2/95 N/310060036;否则,不能卸货或处以罚款。
泰国曼谷港口规定,凡进入该港卸货的易燃、易爆的270种全危险品必须在船边直接将货提走,其它上千种半危险品必须在船舶卸货后三天内将货提离港口。
菲律宾马尼拉港口规定,下列危险货物必须在船边卸交收货人:冰醋酸、活性炭、磷酸、双氧水、保险粉等。因此,上述货物的提单上必须列明收货人的详细名称、地址和电话、传真号。
东非港口蒙巴萨、坦噶、达累斯萨拉姆三港口当局均规定,所有危险货物收货人均需在船边直接提货,同时在提单上加盖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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