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Tianjin FSC
船舶概况
该轮为2011年3月11日安放龙骨的,24560总吨的国内航行海船,船舶检验机构为国内地方船检。
检查情况
2016年9月18日天津海事局执法人员对某轮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轮《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附件》油分计的认可标准为A.393(X)。
随后检查人员实地核实该轮的油水分离器和油分计与型式认可证书相符。该轮油分计的认可标准为MEPC.107(49)号决议,按照要求该轮应配备了符合MEPC.107(49)号决议得设备,而证书中油分计的认可标准错误。
法规分析
造成证书中油分计的认可错误的原因有:一是船检人员的疏忽大意,二是船检人员对滤油设备认可标准的适用时间不清楚。很多人员特别是对国内航行海船的滤油设备认可适用时间存在疑惑,在《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6年修改通报》中已有了明确的说明。
摘录:第5篇第二章3.2.3
“本章3.2.1所述的滤油设备的设计,应经批准,而且应保证通过该系统排放入海的含油混合物的含油量应不超过15ppm①。
①参阅由国际海事组织以A.393(X)号决议通过的“关于油水分离设备和油分计国际性能和试验技术条件的建议案”或由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以MEPC.60(33)号决议批准的“船舶机器处所防污染设备的导则和技术标准”。 在2007 年3 月1 日或以后安装上船的滤油设备,参阅国际海事组织以MEPC.107(49)号决议批准的《船舶机器处所防污染设备的导则和技术条件》。”
案例总结
笔者现对船舶滤油设备认可标准适用时间做下总结:
(南疆海事局 赵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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