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宁波海事局滞留一外国籍船舶,请留意典型消防安全隐患
发表于 2017-10-09 17:51
本文来自:宁波海事
近日,宁波海事局在PSC检查时发现,大型散货船“N”轮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存在严重缺陷,依法对该轮实施滞留。
检查过程中,该局PSCO初步确定固定式CO2灭火系统部分CO2气瓶处于空瓶状态,并对嫌疑CO2气瓶逐一进行称重,最终确认32瓶CO2气体已完全泄空,致使该轮所能释放的全部CO2气体无法满足公约对保护处所的最低要求。根据东京备忘录港口国监督程序,该局PSCO对其实施滞留措施。
本次检查中发现众多CO2钢瓶泄漏的情况十分罕见,缺陷性质十分严重,直接导致固定式灭火系统失效,机舱发生火灾时无法实施有效灭火。而通过协助和指导船方解体部分CO2钢瓶瓶头阀,PSCO发现气体泄露为安全膜片破裂所致。
文章来源: 宁波海事局 马见灵
为了保障船舶消防系统能够有效运行,对于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依靠检修单位专业检修人员的定期检修和船舶开展自查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法规要求
1、案例中被滞留的外国籍散货船“N”轮没有满足《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对固定式CO2灭火系统的相关要求(S74/CII-2/R8):
(二)使用二氧化碳作为A类机器处所的灭火剂时,所携此种气体的数量应足以发出至少等于下列两者中较大值的自由气体:
1.最大处所总容积的40%;此容积算至机舱棚的一个水平面为止,在这个水平面上,机舱棚的水平面积等于或小于从双层底顶至机舱棚最低部分的中点处水平面积的40%;
2.最大处所包括机舱棚在内的全部容积的35%;
但在小于2000总吨的货船上,上述各百分数可分别减为35%与30%;再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A类机器处所未完全隔开者,应作为一个舱室看待。
2、而对于国内航行海船来说,各版本的《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二、检修注意事项
那么船员该如何监督检修人员做好固定式CO2灭火系统的检修工作呢?
1、由船员全程跟随检修人员进行系统检修工作。
2、 对整个检修过程进行拍照、录像。
3、对CO2气瓶的液位测量,应要求检修人员逐瓶检测,并记录测量的液位具体数值,了解如何经换算程序得出的最终灭火剂数量结果。
4、逐项比对检测报告中的检测项目,检修人员是否严格按照所列的项目,完整全面做好检测工作。
5、若由于检修人员工作不认真不到位,导致船舶安检时被开具缺陷等造成损失,船员应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对检修单位发证的检验机构和主管机关。
三、自查技巧
1、检查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报告
根据11营运规程的要求,所有二氧化碳瓶每2年应进行称重检查(或液面测量),所有管路每2年用压力为0.5MPa的空气做畅通实验;每5年进行试验压力至少为0.69MPa的气密试验;瓶头阀至分配阀箱的管路每10年进行压力至少为11.8MPa的液压试验。检验由船检机构认可单位进行并出具报告。
2、检查控制释放装置
(1)检查瓶头阀与释放阀管系有无连通,是否能达到2套系***立控制;
(2)通过压力表或瓶体上检测标签确定启动气瓶压力是否满足要求;
(3)2011年09月0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其两套控制装置应布置在一个释放箱内,并采取张贴操作告示或硬件连锁的措施以确保按照先开启分配阀后开启瓶头阀的顺序操作;
(4)检查手动拉索是否牢固,有无断裂,滑轮是否活络。
(5)检查瓶头阀安全销是否按照说明书要求拔除。
(6)检查通往各保护处所的分配阀是否处于关闭状态,是否处于即刻可用状态。
(7)由人力采用机械方式直接开启施放的气瓶,每组瓶数不应超过12瓶。
3、检查报警装置
(1)开启释放箱施放报警前,及时与船方沟通避免出现事故。
(2)2011年9月1日之后建造的船舶要求具有声响和视觉报警,听觉报警应位于在所有机器工作的状态下在整个被保护处所内都能听见的位置,且与其他听觉报警区分开来。2011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仅要求为声响报警。
(3)灭火剂施放预告报警器由应急电源供电。
4、其他检查
(1)检查各连接管有无松动漏气,分支管路是否存在断裂破损。
(2)是否按照要求装设压力表、压缩空气吹洗管接头和泄放管,泄放管应通往开敞甲板,对于2004年3月1日后建造的船舶,如CO2钢瓶储存室具有良好的通风能力并能保证储存室温度不超过45℃(如设有温度报警装置),则可免设上述排气管。
(3)检查是否备有对灭火剂数量进行检查的设备。
部分素材来自:中国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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