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租船员签证相关费用由谁承担
发表于 2017-09-25 15:14
在期租条件下,与船员签证的相关费用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船东和租家往往会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各执一词
近期,江苏远洋运输有限公司(江苏远洋)期租项下几艘船在菲律宾港口陆续遇到以下问题:菲律宾当局要求船舶抵港时船员提供有效的菲律宾签证,否则将可能被课以每人1000美元的罚款。尽管说目前因此被罚的概率不大,但可能性确实存在。
那么,在期租条件下,这类与船员签证有关的费用,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船东和租家往往会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各执一词。
伦敦仲裁典型案例
江苏远洋在2005年曾经有过一个很类似的案例。当时,租家和江苏远洋就“南京轮”在美国港口产生的保安费用相持不下。于是,江苏远洋向UK保赔协会求助咨询,并得到一个很明确的答案:这笔保安费用应由租家承担。该答复文件的主要内容便是伦敦仲裁庭的一个案例。
“南京轮”是以纽约土产格式修改后签订的从密西西比河到巴西的航次期租。2002年7月,“南京轮”根据租家的指示前往新奥尔良,船长收到港口长官的信件称该轮船员对港口安全具有潜在威胁。与此同时,港口长官签发命令:该轮须限制在9海里处锚地等候,直到提供书面的船员安控计划为止。在书面安控计划提交并被港口长官确认以及被派保安员上轮之前,该轮不得进入河道。接着,至少5名武装保安员被派驻该轮,每天24小时驻船,每天两次检查并清点船员,只有获得批准的船员才允许下地。保安员留存着不被允许下船的全部船员名单。
“南京轮”船员是由乌克兰船员与巴基斯坦船员混合组成。
租家为此笔保安费用共支付了32650美元,而问题是这笔费用到底该由谁承担,船东还是租家?
仲裁庭认为,根据纽约土产格式合同的第2条,保安费用应归为“港口费用”或“其他通常的花费”并由租家承担。
租家的争议点在于:凡是与船员有关的费用应由船东承担。但是仲裁庭则认为:在期租项下,通常租家要承担与营运相关联的各方面的风险,由此而涉及到的即使是与船员有关的费用,也不能一概认为是由船东承担的。言下之意,租家选择了去新奥尔良,由此产生的保安费用即使与船员有关,其费用还是得由租家承担。
除了详细介绍这桩伦敦仲裁庭的案例,船东互保协会还附了一份BIMCO的关于保安费用的意见。
BIMCO认为,船员是否合格,旨在具备各项合格的证书并能胜任本职工作,其国籍并不是考虑的因素。港口国指定的保安费用,应列入“港口费用”并由租家承担。
应由租家承担费用
综上,船舶靠港的保安费用,是由租家承担。船东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租家对此有争议,可以从两个方面与租家交涉。第一,如果期租合约附加条款里订有“ISPS条款”,那么该条款的C)条已经很明确,此类费用由租家承担。第二,即使合同中没有“ISPS条款”,可以根据合同主条款的第2条,并结合上述案例,将该费用归入“港口费用”还是由租家来承担。
回过头来再看一看菲律宾港口要求的船员签证问题。菲律宾港口当局的具体要求是:船舶进港时,船员须具备有效的海员证、护照及有效菲律宾签证,而该签证要求并非适用于所有国籍的船员。因此,笔者认为这个问题与美国当局要求的保安员属于同类性质,即:因安全防备所需,由于船员国籍而引起。所以由此产生相关的费用,也应由租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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