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交通税务工商公安银行等20部委联合行动
发表于 2017-09-13 17:40
本文来自:中国船东协会
2017年9月6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了印发《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全文链接附后)的通知,旨在加快推进运输物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据悉,《备忘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等20个国家部委联合签署,并予以印发。
《备忘录》明确了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反运输物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经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被列入运输物流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挂靠货车实际所有人及相关人员。
《备忘录》列出五大类27项联合惩戒的具体措施,包括对失信主体申请从事道路、铁路、水路等经营业务,在班线和航线审批、经营许可等方面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对失信主体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予以限制;对失信主体在取得政府供《备忘录》指出,除对失信主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外,各相关部门还依照有关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备忘录》将联合惩戒的具体措施分为五大部分27项具体如下:
一、准入和支持方面的惩戒措施,主要包括:对失信主体申请从事道路、铁路、水路等经营业务,在班线和航线审批、经营许可等方面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对失信主体申请从事寄递物流业务,在经营许可方面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对失信主体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对失信主体在申请取得认证机构资质、获得认证证书方面予以限制等8项。
二、监管方面的惩戒措施,主要内容包括:将失信主体的信用状况作为税务部门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的重要参考;对失信主体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等4项。
三、金融方面的惩戒措施,主要内容包括:将失信状况作为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的审慎性参考;将失信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参考;将失信状况作为保险公司核定保险费率的重要参考等7项。
四、从业资格方面的惩戒措施,主要包括:对失信主体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依法予以限制;对失信主体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限制;对失信主体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上市公司、债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失信主体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予以限制等5项。
五、社会形象方面的惩戒措施,主要包括:通过“信用中国”、“信用交通”等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布失信主体信息等3项。
《备忘录》指出,国家发改委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部门和单位提供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相关部门根据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对“黑名单”中的失信主体实施惩戒。
逐步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有条件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涉及地方事权的,由签署部门和单位将“黑名单”推送给地方相关部门,地方部门按照本备忘录内容实施联合惩戒。
另外,《备忘录》还规定,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别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定期推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相关信息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更新,并开放平台授权供部门共享使用。对于从“黑名单”中移除的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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