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交通运输部将在深圳召开船舶排放控制区方案落实现场推进会。下面,带您快速了解船舶排放控制区的那些事——
1、船舶排放控制区是干什么用的?
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主要目的是通过控制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来改善沿海和沿河区域特别是港口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推进船舶节能减排和绿色航运发展。
2、为什么要控制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
相关研究显示,船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来源于船舶动力系统产生的废气、运输货物挥发、船上焚烧等,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以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为主,同时含有一定量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等大气污染物,以及二氧化碳(CO2)为主的温室气体等。目前,国内外对船舶大气污染防控的研究主要聚焦在SO2、NOx和PM。其中,SO2是由船舶燃料中的硫转化而来,因此SO2的排放量与燃料类型、燃油质量及消耗量等因素直接相关;NOx主要是空气中的氮气在急剧燃烧和高压过程中发生氧化而产生,其排放量与发动机及其运行工况密切相关;PM10和PM2.5等颗粒态污染物包括直接排放的黑碳、重金属等一次颗粒物,以及经过化学反应转化生成的硫酸盐、硝酸盐、二次有机物等二次颗粒物,SOx和NOx等均会转化形成颗粒物。控制船舶燃油的硫含量是减少船舶发动机运行中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的有效手段,也是当前国内外针对船舶大气污染采取的主要控制方式。
3、船舶排放控制区,国外也有哦!
据了解,国外已设立6个排放控制区,其中波罗的海海域、北海海域、北美海域和美国加勒比海域排放控制区由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批准设立,欧洲海域排放控制区和美国加利福尼亚排放控制区分别由欧盟和美国自行设立。
1、波罗的海排放控制区
波罗的海海域是由IMO批准设立的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于2010年7月正式生效。该区域系指波罗的海本身,以及波的尼亚湾、芬兰湾和波罗的海入口,以斯卡格拉克海峡中斯卡晏角处的北纬57°44.8′为界,控制区具体位置及范围见下图。
根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附则VI,自2010年7月1日起,行驶至该区域的船舶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0% m/m的燃油,2015年1月1日起,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0% m/m的燃油。此外,如果船舶使用与低硫燃油同等效果的废气清洗系统,可免除低硫燃油使用要求。
+IMO设立的排放控制区位置及范围示意图
2、北海排放控制区(含英吉利海峡)
北海海域是由IMO批准设立的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于2010年7月正式启用。该区域系指北海本身,包括下列界限之内的海域:
(a)北纬62°以南和西经4°以东的北海海域;
(b)斯卡格拉克海峡,南至斯卡晏角东北纬57°44.8´;
(c)英吉利海峡及其西经5°以东和北纬48°30´以北的入口处。
根据MAPROL公约附则VI,自2010年7月1日起,行驶至该区域的船舶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0% m/m的燃油,2015年1月1日起,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0% m/m的燃油。此外,如果船舶使用与低硫燃油同等效果的废气清洗系统,可免除低硫燃油使用要求。
3、北美排放控制区
北美排放控制区是由IMO批准设立的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区,于2012年8月1日正式启用。该区域位于美国和加拿大海岸附近,包括下列海域:
(a)美国和加拿大太平洋沿岸外的海区;
(b)美国、加拿大和法国(圣皮埃尔密克隆)大西洋沿岸外的海区以及美国墨西哥湾;
(c)夏威夷岛、毛伊岛、瓦胡岛、莫洛凯岛、尼豪岛、考艾岛、拉奈岛卡霍奥拉维岛等夏威夷岛屿沿岸外的海区。
根据MAPROL公约附则VI,自2012年8月1日起,行驶至该区域内的船舶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0% m/m的燃油,2015年1月1日起,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0% m/m的燃油。此外,如果船舶使用与低硫燃油同等效果的废气清洗系统,可免除低硫燃油使用要求。关于氮氧化物排放,MAPROL公约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行驶至该区域内的船舶应使用符合MARPOL公约附则VI第13款规定的“三级”标准的船舶柴油引擎。
4、美国加勒比海排放控制区
美国加勒比海排放控制区是由IMO批准设立的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区,于2013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区域位于波多黎各自由邦和美属维京群岛大西洋及加勒比海岸附近。
根据MAPROL公约附则VI,自2014年1月1日起,行驶至该区域内的船舶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0% m/m的燃油,2015年1月1日起,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0% m/m的燃油。此外,如果船舶使用与低硫燃油同等效果的废气清洗系统,可免除低硫燃油使用要求。关于氮氧化物排放,MAPROL公约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行驶至该区域内的船舶应使用符合MARPOL公约附则VI第13款规定的“三级”标准的船舶柴油引擎。
5、欧洲海域排放控制区
欧洲海域排放控制区由欧盟通过立法设立,于2010年1月正式启用。该区域范围为所有欧盟港口,但不包括亚速尔群岛、马德拉群岛、加那利群岛。
根据欧盟法令(EU Low Sulphur Directive 2005/33/EC、82/714/EEC等),自2010年1月1日起,成员国应保证在欧盟港口停泊(包括系泊和锚泊)时间超过2小时的船舶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0% m/m的燃油(不适用于靠泊期间使用岸电的船舶)。此外,如果船舶通过使用LNG等燃料或采用其他减排措施,使其硫氧化物的排放等效于使用低硫燃油,欧盟成员国可以允许该船舶免除低硫燃油使用要求。关于氮氧化物,欧盟各国管辖水域范围(包括沿海及内河)的船舶应分别于2014年1月和2019年1月执行欧盟阶段4和阶段5规定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6、美国加利福尼亚排放控制区
美国加利福尼亚排放控制区由美国加利福尼亚空气资源委员会设立,于2012年8月正式启用。该区域范围为美国加利福尼亚沿岸24海里海域、港口以及一些岛屿(见图2)。
根据美国加利福尼亚空气资源委员会法规(California Code of Regulation Titles 13 and 17),自2012年8月1日起,行驶至该区域内的船舶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0% m/m的船用轻柴油或硫含量不大于0.50% m/m的船用柴油,2014年1月1日起,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0% m/m的船用轻柴油或船用柴油。该区域内不接受采用废气清洗系统作为低硫燃油的等效处理方法。关于氮氧化物,自2009年1月1日起,美国管辖水域内的船舶应执行MARPOL公约附则VI第13款中阶段3规定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2014年1月1日起,商业柴油发动机应执行阶段4规定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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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利福尼亚排放控制区域示意图
4、2016年,我国设立三个船舶排放控制区
包括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具体如下:
(一)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海域边界:下列A、B、C、D、E、F六点连线以内海域(不含香港、澳门管辖水域)。
A:惠州与汕尾大陆岸线交界点
B:针头岩外延12海里处
C:佳蓬列岛外延12海里处
D:围夹岛外延12海里处
E:大帆石岛外延12海里处
F:江门与阳江大陆岸线交界点
内河水域范围为广州、东莞、惠州、深圳、珠海、中山、佛山、江门、肇庆9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
本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为深圳、广州、珠海港。
图1 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示意图
(二)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海域边界:下列A、B、C、D、E、F、G、H、I、J十点连线以内海域。
A:南通与盐城大陆岸线交界点
B:外磕脚岛外延12海里处
C:佘山岛外延12海里处
D:海礁外延12海里处
E:东南礁外延12海里处
F:两兄弟屿外延12海里处
G:渔山列岛外延12海里处
H:台州列岛(2)外延12海里处
I: 台州与温州大陆岸线交界点外延12海里处
J:台州与温州大陆岸线交界点
内河水域范围为南京、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常州、无锡、苏州、上海、嘉兴、湖州、杭州、绍兴、宁波、舟山、台州16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
本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为上海、宁波-舟山、苏州、南通港。
图2 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示意图
(三)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海域边界:大连丹东大陆岸线交界点与烟台威海大陆岸线交界点的连线以内海域。
内河水域范围为大连、营口、盘锦、锦州、葫芦岛、秦皇岛、唐山、天津、沧州、滨州、东营、潍坊、烟台13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
本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为天津、秦皇岛、唐山、黄骅港。
图3 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示意图
5、我国船舶排放控制区的控制要求
(1)自2016年1月1日起,船舶应严格执行现行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关于硫氧化物、颗粒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控制要求,排放控制区内有条件的港口可以实施船舶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等高于现行排放控制要求的措施。
(2)自2017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下同)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3)自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4)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5)2019年12月31日前,评估前述控制措施实施效果,确定是否采取以下行动:
1)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0.1% m/m的燃油;
2)扩大排放控制区地理范围;
3)其他进一步举措。
(6)船舶可采取连接岸电、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上述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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