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Tianjin FSC
1、船舶概况
2、检查情况
2017年某日,海事执法人员对该油轮进行检查,在登轮过程中,发现该轮生活区第二层,在面向货物区域的端壁上,开有一扇通往货物控制站的门,并且通过该货物控制站,可以直接进入生活区、控制站等。当即执法人员对此情况进行检查,并查看该轮的船舶检验证书,该轮检验证书中标注“船舶类型:油船(闪点≥60℃)”。
3、法规解读
该轮适用于《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本法规的第四篇2-2章4. 2.1(8):①通往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入口、空气进口和开口,不得面向货物区域。它们应位于不面向货物区域的端舱壁上,或位于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的外侧,距离上层建筑或甲板室面向货物区域的端壁至少为船舶长度的4%,但不少于3米,也不必超过5米。②可准许在面向货物区域的边界舱壁,或在上述①中规定的5m限制范围内设置通向货物主控制站和诸如食品间、储藏室及物料间这类服务处所的出入门,但是这些处所不得直接或间接通往起居处所、控制站或诸如厨房、配膳室或工作间等服务处所,或含有可燃气源的类似处所。
本法规的第四篇2-2章4.1.1: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部分适用于载运闪点不超过60℃(闭环实验,有认可的闪点仪测定),且其雷特蒸汽压低于大气压的原油和石油产品的油船,以及在载运具有同样失火危险的其他液体产品的液货船。
该轮船舶检验证书中标注:“船舶类型:油船(闪点≥60℃)”。
4、缺陷处理
综合以上信息,该轮不适用上述《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第四篇2-2章4.2.1(8)①、②中关于“门”的规定,所以执法人员认定此扇门的设置符合法规要求,不存在缺陷。
5、点评与建议
纵观《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2》及以后的《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包括99规则、04规则及11规则),其中“国内沿海航行液货船的消防安全措施”章节,都是针对载运闪点不超过60℃(闭环实验,有认可的闪点仪测定)的原油和石油产品油船的要求,如果船舶载运闪点超过60℃的石油产品,则只适用该章节中对于固定式甲板泡沫灭火系统的要求。同是油轮,即使结构和设备相似,也可能会适用不同的检查标准,因为两类油轮在结构布置、界限面防火分隔及开口、货油舱透气系统、泵舱的设置及报警等诸多方面适用的法规都有很大区别,敬请船方及海事检查人员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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