撸一撸“船员劳务合同”的历史问题
发表于 2017-08-22 17:59
来源 :“海事法官”微信公众号(hsfgwx)
作者:王博
“打船员劳务合同官司的正确姿势”系列之一
撸一撸“船员劳务合同”的历史问题
这几年航运圈不好混。船老板兜里一旦缺钱,船员的工资就没法兑现,船员一旦领不到工钱,就会跑来海事法院告状。所以,海事法院连年来受理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大幅攀升……知道目前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类型最多的纠纷是哪个啵?答: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律所小鲜肉如果一时半会儿接不到上亿滴案子,整几个船员劳务案子练练手也是哎哟不错哟。听说现在不少律所都成立了党支部,年轻律师的思想和身体要多向组织靠拢,坚决拥护党的领导,掀起业务新高潮。哥认为:可以把船员劳务案件作为深入贯彻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的突破口,通过帮助船员要工资使其脱贫致富,通过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打今儿起,“打船员劳务合同官司的正确姿势系列”正式开播鸟(此处应有掌声)。说真滴,网上写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文章汗牛充栋,看着他们一本正经胡说八道的样子,哥终于明白了那句“懂得很多道理,却依然过不好这一生”的真正原因!数日来,哥仰望星空夜观天象,终于用长满茧子的双手撸出了一些头绪,布满汗珠的脸颊上正洋溢着丰收的喜悦哩。为了不占用太多小伙伴撸串的时间,哥尽量写短,但减量不减质,保证内容一如既往滴欠揍。吹牛地说---本系列文章是中国研究船员劳务法律问题的里程碑,将深刻影响中国船员劳务的相关立法,并为当前海事法院审理船员劳务纠纷案件指明了方向!(此处应有嘘声)
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还没有对海事法院审理意义上的“船员劳务合同”含义作出界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案由理解与适用》)出版,答案似乎有了---船员劳务合同是指船员和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达成的船员在船上工作或服务,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向船员支付工资报酬的合同。这个名词解释被几个月后出台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的若干问题意见》(以下简称《上海意见》)有选择地接受,即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是指船员就在船工作或服务,与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之间发生的劳务合同纠纷。
《案由理解与适用》
船员劳务合同是指船员和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达成的船员在船上工作或服务,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向船员支付工资报酬的合同。
《上海意见》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是指船员就在船工作或服务,与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之间发生的劳务合同纠纷。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上海意见》把船员劳务合同界定为了“劳务合同”,而《案由理解与适用》没有明说船员劳务合同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其实,《案由理解与适用》“没有明说”与最高法院一贯的“船员劳务合同包含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观点一脉相承。
好了,现在开始查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历史问题”。
关键词一:1989年 海员劳务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
想当初,海事法院的队伍才开张,受理案件的首个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但受理案件范围里暂时木有以船员劳动给付为内容的船员劳动或劳务合同纠纷案件。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出台,首次将“海员劳务合同纠纷”纳入到海事法院收案范围。虽说这个案由是以“海员”的名义,但那个时候的海事法院不管是内河船员起诉还是海员来起诉,也不管船员以劳动合同为凭还是以劳务合同为据,只要来起诉的,都管。
关键词二:1993年《海商法》
翠花,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海商法》是一部奇葩的法, 52年立项,92年通过,93年实施,时间跨度长达40年,不晓得熬死了多少贤达。最近,修改的声音甚嚣于不可描述的天气上,等过几天哥有空的时候也吆喝吆喝沾沾土气。《海商法》中并木有直接出现“船员劳动合同纠纷”的字样,但在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船舶优先权的时候,把船员根据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所产生的给付请求列入船舶优先权的范围,这个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实际上,这个条文包含着海事法院应当受理劳动法项下或劳动合同项下船员给付之诉(仅限在船期间的费用),这跟最新的16版海事法院受案范围规定是一致滴。
关键词三:1999年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第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六条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
(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于99年颁布实施,是年纪最小的诉讼法。别看咱的年纪小,可是咱滴功夫高,成就了中国四大诉讼法(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海事诉讼)一桌麻将滴局面。《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规定了“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地,这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字样第一次正式进入法律人的视野。但是,不知道是哪个多事的在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前面加了一个定语 ---“海船的”,这下尴尬鸟,你让“内河船的”船员兄弟们到哪儿说理去呀?不过也不用太担心,咱海事法官没辣么“轴”,对内河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照样受理不误。到了03年,最高法院海诉法司法解释对“什么是海船”作出了扩大解释,不以登记为“海船”为标准,而是以能否航行于通海水域为标准。但这个解释只是针对海诉法的第六条,不能改变适用《海商法》的船舶必须得是登记为“海船”的船舶这一现实。来看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规定的海船指适合航行于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船舶。
虽说海诉法的这个“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由只说了“劳务合同”而没提“劳动合同”,但它也没解释啥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从部门法的互通性和继承性的逻辑来分析,海诉法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不可能把《海商法》中“根据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所产生的给付请求”排除在外。所以,海诉法所指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船员提起的劳动合同纠纷和劳务合同纠纷。
关键词四:2001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在03年“最高法院海诉法解释”出台之前,为了化解内河船员没处说理滴尴尬,最高人民法院借着2001年推出《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档口,直接把89版受案规定中的“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改成了“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这个好了,咱内河船员今儿个真高兴!
关键词五:2002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应劳动仲裁前置的请示的复函》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这个复函是咱们院搞滴!
最高法院2002年的这个复函,主要是要解决船员劳务合同的“仲裁前置”问题。但从这个复函内容来看,总公司完全是把《海商法》中的“船员劳动合同纠纷(在船期间的给付请求)”、《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的“船员劳务合同”、《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2001年)》中的“船员劳务合同”等同起来鸟,根本没有区分“劳动”和“劳务”的意思。关于这一点,哥专门采访了咱院当年起草这个请示的哥们儿,得到的回答是---劳动劳务不分。即:当时说的船员劳务合同,既包括船员劳动合同,也包括船员劳务合同;既包括海员的劳动劳务合同,也包括内河船员的劳动劳务合同。不信咱就来对照原文---
“根据本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海商合同纠纷案件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此类案件应由海事法院受理。船员劳务合同包括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的劳务合同纠纷。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属于第一顺序的船舶优先权请求。此类案件是极具专业特点的海事案件,应当由海事法院审理。有关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案件,当事人向海事法院起诉的,不受本院(法释〔1998〕24号)文规定的必须经过仲裁程序的限制。海事法院应当受理。同意武汉海事法院对此问题的意见。”
关键词六:20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受《关于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应劳动仲裁前置的请示的复函》的影响,最高法院在2003年的“海诉法司法解释”第八条中规定了“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直接向海事法院起诉的,海事法院应当受理”。这里所说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内涵应当与海诉法所称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内涵一致,即:包括船员劳动合同纠纷和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关键词七:2008年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 年出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首次把“船员劳务合同”作为一个独立的案由,成就了劳动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三分天下”的局面。总公司为毛要整出个“三缺一”的局面?原因是:
首先,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有独特的海事海商案件的特点,既不同与“劳动合同纠纷”,也不同于“劳务合同纠纷”,不能被这后两个案由吸收。其次,在海事司法实践中,海事法院一直在以“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名义来受理在船期间的船员劳动合同纠纷。大家都习惯了,也认可了,完全没有必要再设置一个“船员劳动合同纠纷”的案由来。第三个原因,也是最关键的---海事法院不想管与船上活动无关的船员劳动争议。如果设了“船员劳动合同纠纷”,那就意味着船员在岸上的那些事儿也得由海事法院来管,海事法院哪儿管得过来唷……哥这么说,不知道丫们明白没?
关键词八:201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的若干问题意见》
最高法院于2011年4 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仍然延续了08版“三缺一”的设计---仅有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没有船员劳动合同纠纷。同年12月26号,上海憋了个大招,推出鸟《上海意见》。
《上海意见》的出现立即在海法圈引发关注。因为,它是第一次以官方的名义对“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作出了定义---“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是指船员就在船工作或服务,与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之间发生的劳务合同纠纷”。这种解释实际是把“船员劳动合同”和“船员劳务合同”彻底分开了。《上海意见》规定涉及船员的劳动争议由地方法院受理,并对受理《劳动合同法》项下的在船请求设定了“同时提出船舶优先权请求”的条件,这等于向全世界宣告---海事法院不受理船员劳动合同纠纷了!这让正愁案多人少搞不定的其他海事法院乐坏了---哇塞,这简直就是为偶们量身打造滴减肥优乐美呀!很快,各海事法院纷纷对“船舶劳动合同纠纷”说不,立案大厅从此热闹了起来……船员兄弟生气了,海事律师亏空了,官民对立,矛盾加剧,在江湖上引起了一场腥风血雨!面对这种情况,总公司领导再也坐不住鸟。
关键词八:刘贵祥 2012年 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讲话
接下来请听,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时任)刘贵祥同志2012 年 7 月 18 日在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针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因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发生的纠纷,立法本意应当对船员劳动合同纠纷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作统一对待。因此,船员劳动合同纠纷和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 仅限于船员上船工作引起的纠纷 ) 均可由海事法院直接受理;对于船员非因上船工作而产生的劳动或者劳务合同纠纷以及非船员与船舶所有人或用工单位因劳动或者劳务合同发生的纠纷,均属一般劳动纠纷案件,不属于海事法院管辖范围。”
领导的讲话很重要!部分海事法院用实际行动表达了拥护统一反对***的意思表示---开始恢复受理船员劳动合同项下在船期间的给付纠纷。但是,仍有坚持因地制宜凸显男儿***的海事法院钟情于《上海意见》,直到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出台,这种菊花残满地伤的局面才得以结束。新版的海院受案规定还是延续了“船员劳务合同”包括船员提起的劳动合同纠纷(在船期间的给付请求)的老传统,否定了《上海意见》中“船员劳务合同只能是劳务合同”的观点。
关键词九:2016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24.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
简单粗暴解读:与船相关的四类(登船、在船、离船、伤亡)请求,甭管啥合同关系,都能直接到海事法院打官司。
估计小伙伴们看到这儿时该问了:哥干嘛还绕这么大圈子,你直接说“不是船上的事儿海事法院不管”不就结了么?天挺热滴!呵呵,说真的,不少海事法官也是这么理解滴。所以,一些哥们儿只要看见不属于“登船、在船、离船、伤亡”的诉讼请求,要么让人家撤诉,要么裁不予审理。伤不起呀!哥认为这么干是完全错误滴。为毛下这个结论?答案在下面这个法条里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110.当事人提起的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包含本规定所涉海事纠纷的,由海事法院受理。
简单粗暴解读:只要有一条诉请涉及到海事纠纷的,全案由海事法院审理。
在哥看来,老炮儿们弄出来的这个暗藏杀机的“110条款”,对于海事法院管辖范围的影响完全是“核弹”级的。遗憾的是,不少童鞋还没注意到这一条,也没get到它所产生的能量,还抱着“海院只管船上的事儿”这颗歪脖子树不放,实在太low了。在哥看来,“110条款”的实施会产生了以下效果:
1、如果你准备向地方法院起诉,并且诉讼请求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涉及到海事纠纷的,赶紧打个飞的去海事法院,地方法院没有管辖权;
2、在地方法院已经受理的民商、行政案件中,如果发现涉及海事纠纷的,立即移送海事法院管辖;
3、地方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当事人增加涉及海事纠纷的诉讼请求的,告知当事人去海事法院起诉或将全案移送至海事法院管辖。
调查结论
结论一: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即在船人员履行以在船工作或服务为内容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引发的纠纷。包含着船员因履行劳动合同和因履行劳务合同而产生的两类纠纷;
结论二:“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是一个独立于“劳动合同纠纷”和“劳务合同纠纷”的案由,不能理解为“船员为履行劳务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结论三:不是所有的船员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纠纷海事法院都能管辖,必须是“与船相关的四类(登船、在船、离船、伤亡)请求”,其他的请求由地方法院管辖;
结论四:只要包含有“与船相关的四类(登船、在船、离船、伤亡)请求”的,全案由海事法院管辖。
文章结束前,哥再扯几句打船员劳务合同官司时经常遇到的问题---船上“打酱油的(没有船员证书)”能不能以“船员”的名义提起船员劳务合同之诉?
童鞋们都知道,中国船员被分为内河船员和海船船员(海员)两类。《海商法》规定,船员包括从船长到伙夫在内的一切人员,但《海商法》不带内河船玩,它所说的“在船一切人员”是指在“海船”上的一切人员。《船员条例》所称的船员包括内河船员和海员,但它本身是一个管理型的条例,不涉及在船非船员的诉讼地位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前几年还有一些争论,现在基本上达成了共识---无论是海船还是内河船,在船人员都算“船员”,都能提起船员劳务纠纷诉讼!《上海高院关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的若干问题意见》明确规定“上款所称船员,包括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和服务的其他人员,如随船医生、厨师等。”这可解决了大问题鸟。立案庭的丫头小伙儿大叔大婶们,以后再碰到来立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子滴,不准再逼着人家提交船员证书了哈!说到这儿,哥还真得表扬表扬人家“桑海拧”。甭管人家活儿好不好,干事儿精神是值得肯定和学习滴,去做别人没做过不想做做不了的事情,即使做错也比说一嘴正确的废话强。起草这个意见的哥们儿,敬你是条汉子!哥干了,你随意!
(特别鸣谢武汉海院审管办张江顺主任的顿顿切磋)
公主简介
王博,曾任执业律师、地方法院法官,现就职于武汉海事法院,系多家平面及网络媒体专栏专家、特约撰稿人、“海事法官”微信公众号创建人。以轻松诙谐的文风进行海事海商法律的宣传普及,引发海商学术界及海事法律圈同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被誉为“史上最逗比海事法官”、“海事法律圈当年明月”。
免责申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中国海员之家立场。其真实性及原创性未能得到中国海员之家证实,在此感谢原作者的辛苦创作,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谢谢!联系邮箱:cnisu@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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