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石浦边防救助落水船员 发现竟是无证驾驶致使船舶触角沉没
发表于 2017-08-07 19:23
8月4日凌晨1时左右,浙江公安边防总队宁波边防支队石浦边防派出所官兵在石浦镇檀头山附近海域泥螺山附近海域救助三名落水渔船民,在对事故的调查中发现该船上船老大苏某和小工钱某涉嫌无证驾驶机动船舶,随后该二人被象山县公安局依法依法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壹仟元。
8月4日凌晨1时许,接110指令称:在石浦镇檀头山附近海域泥螺山附近海域有一艘小型船舶发生沉船事故。接到报警后,官兵迅速联系象山县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大队,乘船到达事发海域附近,凌晨夜色比较黑,风浪较大,官兵通过探照灯搜索发现了落水的三人,因为落水时间较长,海水冰冷刺骨,三人已经冻的无法正常行动。于是官兵和渔政人员乘坐小艇将三人成功救上来,带至大船上,并且拿了毛巾毯,倒上热乎的水。三人逐渐的缓过来了,连声道谢。
官兵随即对沉船事故进行调查,询问三人后得知整个事件经过。原来,8月3日当天,船老大苏某驾驶一艘木质小型船舶到檀头山附近海域进行捕鱼。到了8月4日凌晨0时许,船老大因为有点困了,于是船上小工钱某就提出帮助船老大苏某来驾驶船舶。到了4日凌晨1时许,小工钱某在驾驶过程中船舶撞上礁石并导致船底进水。随即立刻报警求助,无奈进水速度太快,三人只得弃船逃生。官兵在检查证件时发现,该船老大苏某、小工钱某均无法提供驾驶机动船舶所需的适任证书。
随后,官兵通过象山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调查核实得知:苏某机动船舶驾驶证于2016年过期,至今未重新进行培训,并且在2017年以来多次驾驶船舶到洋面上去捕鱼;钱某从未办理机动船舶驾驶证,并且多次帮助船老大驾驶机动船舶。
该二人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船舶,其行为严重危害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苏某、钱某因涉嫌无证驾驶机动船舶被象山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壹仟元。
无证驾驶机动船舶在海上进行生产作业存在极大安全隐患。该案件的查处也为全县的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敲响了警钟,渔船安全生产的神经时刻不能放松。官兵温馨提醒各位渔船民朋友,严守渔船安全生产底线,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渔业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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