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毛某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船员出海时因自身原因昏倒,船东救治不力应担责
【案情摘要】受毛某雇佣,黄某在捕捞辅助船“浙普渔运98677”船担任轮机长。2012年9月13日,该船自嵊泗出发到渔场收购海鲜,当晚黄某有饮酒行为,21时许黄某在船上昏倒,之后该船继续收购海鲜,收购结束后返航,次日上午黄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脑出血;腔隙性脑梗塞;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肺部感染。黄某为此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若干,后诉至法院要求毛某予以赔偿。毛某辩称其对黄某病情不知情,黄某系高血压及饮酒等自身原因发病昏倒,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法院经审查认为,黄某与毛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黄某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从黄某提供的诊断记录看,黄某系因脑出血、高血压等多种疾病受到损害,且黄某年近六十,在明知自身有高血压病史仍从事高风险的海上作业,并在履行职务期间饮用白酒,将自身的身体健康安全置于危险境地,毛某作为雇主应对雇员的身体状况是否符合职业要求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在黄某昏倒后,毛某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仍允许船舶继续收购海鲜,而未及时返航将黄某送医救治,故法院认定黄某对自身遭受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毛某对黄某损失承担20%的次要责任。
【典型意义】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中,船员在受雇佣期间,因自身患病而产生的人身损害,一般由船员自行承担责任,但船员与船东之间的雇佣关系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船东负有保障船员人身安全的义务,如船员突发疾病而船东救治不力,船东应根据其具体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海上渔业生产系高风险作业,船员和船东对海上作业的人身安全都应具有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该判决一方面引导船员和船东在开船前充分评估船员的身体状况,另一方面也警示船东在船员突发疾病时应积极采取救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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