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73人诉陆某海事债权确权纠纷案
——严查虚假诉讼案件,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案情摘要】2015年2月和5月,舟山法庭分别以420万元、550万元的价格将陆某所有的“宏润58”、“宏润8”船予以司法拍卖,王某等73人纷纷以船东陆某拖欠船员工资为由向法院申请债权登记并提起确权诉讼,其中“宏润58”轮登记船员工资350余万元,“宏润8”轮登记船员工资390余万元,73人均委托同一代理人参加诉讼,并主张对船舶享有船舶优先权。因该系列船员工资金额高、欠薪周期长,而被告陆某对所有欠薪均予认可,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庭通知原告本人到庭参加诉讼,但仅有个别人到庭,大部分人未到庭甚至有些无法联系。以上种种异常情况引起了法院的高度警惕和重视。
【裁判要旨】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系列案极有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故法院依职权进行了大量调查,包括通过追加抵押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原告本人到庭、调查船舶挂靠公司、查询船员银行帐户、查阅船舶财务帐簿、调取船员出入境记录等多种措施,最终发现:诉状及授权委托均非船员本人签名、部分船员无出入境记录或出入境记录与其主张的工作时间无法对应、船员***入帐记录与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不对应、船员离船记录与船舶拍卖时间有出入等多处异常情况,法院从而判定陆某存在虚报工资金额、伪造劳动合同、伪造帐簿凭证等涉嫌虚假诉讼的违法犯罪行为,遂根据法律规定将陆某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移送至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公安分局侦查,最终陆某被判处刑罚。我院随后就虚假的船员工资裁定驳回起诉,对部分真实的船员工资予以确权并参与分配。
【典型意义】近年来,由于航运市场不景气,导致船东经营持续恶化,一旦与船舶有关的债务达到一定程度,债权人就会请求法院扣押、拍卖船舶。债权登记期间,个别船东与当事人相互串通,通过虚构船员工资、船舶修理款等有船舶优先权、留置权的债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极大地损害真正债权人的利益。面对防不胜防的虚假诉讼案件,舟山法庭在严格查处的基础上总结了一定的经验,比如追加第三人建立诉辩对抗性、通过调查取证查实船员出入境记录、要求船员提供工资入帐记录、船东提供船舶详细财务帐本等措施和手段,使虚假债权暴露在阳光之下。若虚假诉讼一旦查实,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拘留甚至移送公安机关以追究刑事责任。该系列案的处理对舟山地区某些船东试图以虚假诉讼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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