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典型案例八则(三)
发表于 2017-07-26 16:48
舟山市金海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诉刘某等海事海商纠纷案
——渔船更新改造补助资金应由实际渔业生产投资人享有,投资人领取补助后不符补助条件应如数退还
【案情摘要】刘某委托案外人建造两艘78米秋刀鱼兼鱿钓渔船,并获得农业部批准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根据浙江省国家海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建设方案及实施细则等规定,舟山市金海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简称金海公司)作为涉案两艘渔船建造项目的申报实施责任单位,申报了两船建造项目,并承诺若遇项目无法如期完成,退回国家补助资金。后金海公司获得了国家补助资金2160万元,并按刘某要求将补助资金中的1960万元支付给船舶设备商。后两船因资金困难终止建造,并因拖欠设备款纠纷被法院公开拍卖,金海公司竞得两船。金海公司以刘某无法如期完成船舶建造为由,诉请刘某返还已投入的国家补助资金。
【裁判要旨】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某通过挂靠在金海公司名下进行项目申报,双方之间成立挂靠造船法律关系,行政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将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给金海公司,若船舶无法完成建造,金海公司有责任追回并返还已收到的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涉案船舶未能建造完成并被法院拍卖,挂靠造船法律关系实际上已解除,金海公司可依合同解除要求刘某返还财政补贴资金,且涉案国家投资补助资金系对远洋渔业捕捞的专项补助,为保障远洋渔船建造的顺利完成,该补助资金应由船舶的后续建造者享有,故法院判决支持金海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近年来,为更新淘汰高耗能老旧船,提高渔船作业能力,实现海洋渔业生产方式转型升级,国家陆续投入大量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渔船改造项目,该项目补助资金仅能用于符合条件的渔船建造项目,未完成项目任务、骗取、侵占、挪用国家财政补助资金的,应当予以追回。本案刘某若不归还补助资金,将涉嫌不当得利,刘某也极有可能将该笔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金海公司作为项目的申报实施单位,有责任追回并返还已收到的财政补助资金,并由后续船舶建造者享有,而本案恰好金海公司又是涉案船舶的后续建造者,故法院支持金海公司的诉请,既符合国家扶持渔业生产转型升级的初衷,又避免了国家财政补助资金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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