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典型案例八则(二)
发表于 2017-07-25 20:18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
舟山永翔海运有限公司等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执行案
——转贷引发抵押顺位变更风险,抵押债权登记金额需明确
【案情摘要】2013年4月,舟山永翔海运有限公司(简称永翔公司)向某银行借款1200万元,并以其所有的“永翔15”轮在1200万元借款本息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且于2013年4月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债权金额为1200万元;同年9月,永翔公司又以“永翔15”轮为某海运公司向某担保公司的借款在500万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3年9月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债权金额为500万元。后永翔公司归还了银行前述借款,该银行又向永翔公司发放***1200万元,永翔公司继续以“永翔15”轮在1200万元本息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4年4月16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的债权金额为1200万元。同日,担保公司向银行出具承诺函,载明:“……为保证贵行作为第一抵押权人的利益,我公司承诺:在***抵押期限内,只要贵行向该公司***余额不高于1200万元,设定抵押权不超过1200万元,则我公司同意贵行仍作为第一抵押权人……”后永翔公司无力归还借款,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公司提起诉讼并申请拍卖“永翔15”轮,该轮以1709万元价格拍卖成交,扣除船员工资及司法费用等剩余1590多万元可供分配。拍卖款分配过程中,资产公司和担保公司作为“永翔15”轮的抵押权人,对分配方案产生争议。资产公司认为,根据担保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其***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均应优先于担保公司的抵押权优先受偿。担保公司则认为其仅承诺给予银行1200万元本金优先受偿权,相应利息不能优先参与分配。
【裁判要旨】本案纠纷根源在于同一船舶先后设立了两个抵押权,第一顺位抵押权因***发生转贷而使相应抵押权登记发生变更,故而第二顺位的担保公司抵押权变成第一顺位抵押权,同时担保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对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约定不明,导致两个抵押债权如何受偿产生争议。法院在组织听证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就分配方案协商解决,最后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资产公司优先受偿1300万元,余款归担保公司,法院遂裁定确认以上分配方案。
【典型意义】对于涉案承诺函有关优先受偿债权范围的问题,因双方最后协商解决,法院没有作出相应裁决,但本案引发了两个值得有关金融机构重视的问题:一是抵押担保债权范围(金额)的表述不一致问题。在不少融资借款案件中,抵押合同均约定担保范围系借款本息,但抵押登记证书上记载的担保金额通常为本金,当抵押物存在多个抵押权时,因抵押合同记载的担保范围仅能约束合同当事人,相对于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而言,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债权仅能以抵押登记的范围为限;二是融资机构转贷引发的风险问题。金融机构在转贷过程需要特别关注抵押担保登记变更问题,如果抵押物存在多个抵押登记,转贷抵押登记的变更会导致抵押顺位的变化,如本案借款经过转贷,银行的第一顺位抵押权即变更为第二顺位抵押权,虽然银行取得了优先受偿的承诺函,但承诺函的有关表述又引发了本案的争议,细究承诺函的内容,仍是有关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对抵押担保债权金额表述不严谨、不重视的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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