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船舶开航前自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海事局,江苏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落实航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船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中国籍船舶实施开航前自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航运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格式(见附件),为每条船舶编制《XX轮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以下简称《自查清单》)。航运公司编制《自查清单》时,可根据船舶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应对《自查清单》的有效性负责,并注明调整理的理由。
二、航运公司应当将船舶开航前自查纳入公司管理,明确责任,细化要求,完善管理制度,确保有效实施;体系内公司应将相关要求纳入体系管理。《自查清单》应装订成册,并在船上保存至少2年。
三、船舶每次开航前,责任船员应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认真自查,填写《自查清单》,并由船长在开航前签字确认。
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船舶,一天内应当至少自查一次,并按要求填写《自查清单》。
四、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船舶开航前自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船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规定进行处罚,确保开航前自查要求落实到位,保障船舶安全。
五、海事管理机构应做好本通知的宣贯工作,并及时通知辖区有关航运企业。
附件:
1.中国籍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通用)
2.中国籍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客船、渡船、高速客船增项)
3.中国籍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客滚船增项)
4.中国籍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散货船增项)
5.中国籍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液化气船增项)
6.中国籍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液货船增项)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7年7月20日
简析:
7月20日国家海事局下文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中国籍船舶实施开航前自查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一、航运公司应该怎么做
一、航运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格式(详见下方附件),为每条船舶编制《XX轮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以下简称《自查清单》)。航运公司编制《自查清单》时,可根据船舶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应对《自查清单》的有效性负责,并注明调整理的理由。
二、航运公司应当将船舶开航前自查纳入公司管理,明确责任,细化要求,完善管理制度,确保有效实施;体系内公司应将相关要求纳入体系管理。《自查清单》应装订成册,并在船上保存至少2年。
二、船舶应该怎么做
船舶每次开航前,责任船员应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认真自查,填写《自查清单》,并由船长在开航前签字确认。
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船舶,一天内应当至少自查一次,并按要求填写《自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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