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首次发布舟山地区五年海事审判情况报告
发表于 2017-07-21 17:13
本文来自:宁波海事法院
***选取了2012年到2016年五年间宁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受理的海事海商案件作为分析对象,全面回顾了五年来舟山群岛新区的海事审判情况,归纳出纠纷特点和问题成因,提出预防和控制风险的建议。
据了解,舟山海洋及渔业经济所占的比例较大,海事海商纠纷态势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舟山经济运行的“晴雨表”。近年来,由于国际金融危机对舟山航运、临港及船舶行业等带来的影响,导致该地区海事海商纠纷长时间维持在高位运行。五年间,舟山法庭共受理案件9195件,办结案件9154件,扣押船舶661艘,其中扣押外轮达31艘,拍卖、变卖船舶156艘,成交金额达9.03亿元;五年间受理的案件数全院占比34.4%,并且是上个五年收案数(2493件)的3.69倍。
宁波海事法院新闻发言人邬先江介绍说,虽然法庭案多人少的矛盾相当突出,但为了解决海岛群众诉讼不便的问题,我们“用法官的不方便换来群众的方便”。法院先后于2013年3月、2014年7在舟山的嵊泗县和岱山县衢山镇设立两个巡回审判点,根据收案情况,舟山法庭及时派出法官到巡回审判点进行现场办案。近年来,法官下海岛、进渔村开展巡回审判100余批次,就地开庭或调解案件600余件。
***还总结出涉船金融纠纷高发,金融债权受偿率较低;船舶扣押数量多,船舶处置难度大等五方面突出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司法建议。比如因被挂靠或“担保链”牵连而陷入困境的企业多、船舶修理纠纷中虚假诉讼突出等问题,宁波海事法院建议: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挂靠行为,企业提高投资风险意识,树立诚信诉讼意识。针对船员和渔民维权能力较低问题,建议完善法院与当地多渠道调解或仲裁等机构的合作机制,拓宽纠纷解决渠道。
发布会上还公布了八个典型案例,覆盖了诉前海事请求保全、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渔船更新改造补助、虚假诉讼、渔船合伙、海上人身损害、码头租赁、海上保险等领域的涉诉处理,具有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舟山地区海事海商纠纷审判情况通报
(2012年1月— 2016年12月)
前 言
舟山是我国第一个以群岛建制的地级市,海洋及渔业经济所占的比例较大,海事海商纠纷态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反映舟山经济运行的“晴雨表”。2012年起,国际金融危机对舟山航运、临港及船舶行业等开始产生实质影响,引发大量海事海商纠纷,导致我院舟山法庭受理的案件数量成倍增长。为进一步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服务和保障舟山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发展,保障海洋强国、“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家战略在舟山的融入交汇和深入实施,我院对近五年来舟山地区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的审判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就涉诉纠纷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分析,并提出预防和化解纠纷的建议。
一、审判工作概况
(一)基本数据
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舟山法庭共受理各类案件9195[1]件,占全院收案数的34.4%,是上个五年收案数(2493件)的3.69倍;共办结各类案件9154件,占全院结案数的34.77%,是上个五年结案数(2352件)的3.89倍。
审判方面,共收案6014件,占全院收案数的33.13%,收案标的共65.97亿元;办结案件5966件,占全院结案数的33.26%,结案标的共65.03亿元,同期结案率为99.2%,调解撤诉率为49.03%。
执行方面,共收案3181件,占全院收案数的37.08%,执行标的金额25.99亿元;执结案件3188件,占全院执结案件数的38.01%,标的金额25.84亿元,同期执结率为100.22%,平均执行天数为70.29天。
(二)案件特征
1. 涉诉纠纷呈爆发式增长,案件数量位居全国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前列。多年来,舟山法庭收结案数量一直位居全国海事法院39个派出法庭之首。2012年以来,审执收案数量于2015年升至历史之最,审判收案达1405件,同比上升30.94%;执行收案达808件,同比上升47.45%,2016年仍持续保持在高位(参见图1)。
2.案件类型多样,与区域经济运行密切相关。舟山法庭处理的纠纷类型与舟山港航、修造船、金融、渔业等产业紧密相关,纠纷又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近年来舟山海洋经济产业结构调整、相关行业景气程度及走势特点。五年来,舟山法庭审结船舶金融纠纷339件,船舶修造纠纷202件,船舶租售纠纷137件,海上保险纠纷90件,渔船合伙及物料供应纠纷679件,海上人身损害纠纷143件,船员劳务合同纠纷2449件,码头建造纠纷23件,申请宣告死亡案件146件。可见,航运金融、船舶修造租售、临港工程及渔业和劳资方面等是纠纷易发多发领域。
3. 审判效率较高,审执效果总体良好。面对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司法需求,舟山法庭坚持公正司法、高效办案,为人民群众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服务。近五年,舟山法庭各类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44.36天,无发回重审案件,改判率仅为0.51%,当事人服判息诉程度高,体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与建议
(一)涉船金融纠纷高发,金融债权受偿率较低
航运业和修造船业作为典型的资本密集型行业,在近年来经济下行、航运业下挫的大环境下,一些航运、造船企业高负债模式难以为继,也导致金融机构***不良率居高难下,涉船金融债权案件相继进入诉讼层面,案件数量和标的额呈明显走高态势。2011年之前,舟山法庭受理的涉船金融案件基本保持良性状态,2009-2010年仅15件,收案标的3570万余元。2011年开始爆发,2012年收案标的创新高,达6.62亿元,2013年收案攀至历史顶点达82件,此后案件数量虽稍有回落,但涉案标的额仍保持高位态势(参见图2)。
从舟山法庭近五年受理的339件涉船金融案件来看,该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诉讼标的大,立案标的总额达22.23亿余元,其中58件案件立案标的超过千万元;2.金融债权受偿率不高,该类案件中涉及船舶抵押的达205件,约占60.47%,诉求大多为抵押权人依据船舶抵押合同要求确认对抵押船舶的优先受偿权,但实际受偿率普遍较低;3.当事人分布相对集中,案件原告几乎涉及舟山所有的国有、商业银行及非银行***公司,其中四大国有银行或商业银行占比达65.19%,担保公司和自然人占34.81%。
本类纠纷主要存在如下问题:1. 船舶抵押权实现效果不理想。相比其他实物抵押案件,船舶抵押案件清偿率明显较低,抵押船舶经司法拍卖所得价款往往低于办理抵押时的评估价格,最大原因系船舶市场急剧走低,且难有起色,也有***时人为评估过高或银行以新贷还旧贷、延缓收贷等主观预期与市场走向的背离等因素。2. 信贷风险评估与防控存在漏洞。金融机构过于注重前期担保形式,忽略了后续担保变现风险。由于船舶所附优先权、留置权具有隐秘性特点,抵押权人往往缺乏对此类债权及优先拨付司法费用的预判,导致最终只能部分受偿。此外,少数船厂或船东就在建船舶向国内银行办理抵押登记后,又出口至境外,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重复办理所有权和抵押权登记,导致“一船多抵”,给船舶抵押权认定及实现带来巨大障碍。3. 社会失信成本总体偏低。在不少船舶抵押案件中,主债务人拖欠***不还,但无视合同效力与法律责任,拒不到庭应诉,其他担保人无视自身经济状况,向***方提供巨额担保后,拒不承担担保责任,有的甚至以“跑路”等方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建议:一是创新扶持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金融纠纷表面是资金问题,实质更多是产业问题,航运金融案件的爆发体现了区域产业结构长期过剩发展,在继续加强帮扶工作、缓解***困难的同时,还需创新扶持方式,充分发挥航运发展基金和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有效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参与航运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帮助航运业开拓新的生机。二是妥处涉船金融案件,差异化处置“两链”风险,法院灵活运用预立案、诉前化解、慎用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等手段,稳妥化解纠纷。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涉诉困难企业,全面掌握涉诉情况及特点,与有关部门或关联案件的地方法院综合协调,鼓励企业自救,用好用足司法措施,促使涉船资产和债务处置平稳有序进行。三是加强信贷风险源头治理。涉船金融案件司法处理突出特点为过分依赖司法程序,几乎所有案件均以法院组织拍卖船舶告终。当务之急要变革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处置手段的灵活性,有效降低金融资产受损率,同时改进和完善信贷管理机制和流程,从源头上治理过度授信、多头授信引发的信贷风险,在抵押***期内,保持对抵押船舶的动态监管,尽量避免国内在建船舶转移至境外经营,如船东坚持要转移至境外经营和办理境外抵押融资(如登记为方便旗船),应要求船东获得境外融资后及时偿付在建船舶抵押权,否则立即启动船舶扣押与诉讼程序。
(二)航运纠纷逐步增多,上下***业均有波及
自2011年下半年开始,因国内外航运市场走低引发的相关纠纷在诉讼领域逐步呈现并不断增加,多家航运企业、造船企业面临不同程度的经营困难,甚至发展到破产倒闭的境地。航运纠纷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1.航运产业涉诉纠纷传导性强。随着运价走低,不少海上货物运输企业倒闭,由此传导至船舶建造、船舶保险、船舶融资等上游服务行业,同时,欠薪、物资供应等下游纠纷也应相应增加。2.中小型航运企业关停多,进入破产程序少。航运纠纷剧增背后是大批航运民企倒闭,尤其是主营干散货运输的民营船企,但大部分倒闭企业未进入破产程序,而是主要由法庭对其船舶进行拍卖处置并进行船款分配,由此产生大量债权登记与受偿案件。
航运纠纷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因被挂靠[2]牵连而陷入困境的企业多。船舶挂靠在舟山航运业普遍存在,近年来航运业低迷不振,被挂靠企业因受挂靠船舶的债务拖累而陷入困境的现象已愈益多见。挂靠船舶在欠下各类债务无法清偿后,实际所有人有的干脆弃船走人,而债权人则根据合同的签章或船舶登记情况将被挂靠公司起诉至法院,被挂靠公司虽辩称其对经营债务未参与,不知情,但是由于合同是以被挂靠公司名义签订,其不得不面对债权人追索。2.“担保链”拖垮航运企业多。在金融机构的借贷中,航运企业相互担保是通行做法。一家企业资金链断裂,往往牵连担保企业,而且很多航运企业原本自身运营状况良好,却因为他人承担大笔***连带担保责任而被拖垮。3.船舶修理纠纷中虚假诉讼问题突出。有些船东与船厂恶意串通,将船舶停靠在船厂并进行简单修理后,船厂向法院主张船舶留置权并诉请虚高的大额维修费用。因按照法律规定船舶修理费享有船舶留置权,可优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此举对包括船舶抵押权及普通债权在内的其他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害。4.码头租赁纠纷中缠讼较多。由于租赁时间较长,承租人在租赁场地后投入大额资金添置大量附着物,但受航运形势下滑影响,承租人无法收回投资,还要承担租赁费,发生纠纷后,承租人既不愿支付租赁费又不同意解除合同,还反诉要求出租人赔偿附着物损失,诉请难以得到支持,造成明显讼累。
相关建议:1.限制挂靠行为。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船舶运营的监管,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挂靠行为,引导有意投资船舶的个体设立公司,取得运营资质。对企业而言,要切忌贪大贪多或为了运力吨位、挂靠费收入等利益,而使自己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减少或杜绝被挂靠应成为航运企业的常态。2.提高投资风险意识。扩张过快,举债过高,对市场风险预估不足是航运企业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航运市场有波动性,企业规模扩大化不可一概而论。无论经济环境处于上行或下行,对市场前景均要充分预估,充分考虑风险,过度融资将使企业运营成本和风险成倍加大。3.树立诚信诉讼意识。当事人不应为一时之利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从而侵害抵押权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2016年,舟山法庭将涉嫌构成犯罪的虚假诉讼案件移交当地公安部门侦查,经过法院审理,两名主要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虚假诉讼不仅未达到非法目的,还导致公司和个人名誉受损,还要承担罚金和丧失人身自由,教训惨痛。
(三)涉渔纠纷呈现新问题,渔业管理有待注入新内涵
海洋渔业是舟山重要的传统支柱产业。据2016年数据统计,全市现有渔业人口20.3万人,占全市人口的五分之一;近海渔船7200余艘,年产量占浙江省的80%;远洋渔船总数450余艘,占全国20%。涉渔纠纷也是舟山法庭受理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五年来,舟山法庭审理和执结各类涉渔纠纷2200余件,约占同期收案总数的24%。
涉渔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类型多样,覆盖区域广。纠纷类型包括船舶共有、合伙经营、海上人身损害责任、船员欠薪、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渔需物资供应、渔船买卖等纠纷。纠纷发生区域几乎涵盖舟山各县区的所有乡镇,涉及数百个渔业村社。2.标的额不大,与民生息息相关。相较其他海商海事案件,多数涉渔案件标的额不大,十万元以下案件占比约80%以上,但除小部分远洋渔业纠纷涉及公司法人以外,绝大部分系自然人之间纠纷,关系基层渔民群众合法权益。3.纠纷化解难度大。大多数纠纷经矛盾多元化解机制得以解决,最终诉诸法庭的涉渔纠纷多为双方意见对立严重,矛盾难以化解的疑难复杂案件。
涉渔纠纷反映出以下主要问题:1.渔船权证不符问题突出。80%以上案涉渔船存在权证不符情形,权证不符指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记载的情况与客观事实不相符,主要包括权利主体和船舶信息与实际不符。所有权登记是证明船舶权利归属的关键证据。因登记不能如实反映所有权真实状态,导致法院在事实认定、责任判断等方面遇到较大困难,登记不实还导致渔船价值难以确定、船舶司法拍卖变卖障碍频发,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2.有地方习惯特色的合作生产模式引发争议多。个人合伙作为渔船经营的普遍形式,该模式以合伙人共有船舶所有权、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和共担风险为原则。但在舟山很多渔区,如嵊山、衢山等渔业发达区域存在着一种富有地方特色的生产性合伙模式,该模式由渔区原创并逐步演变,目前尚无比较规范的合同模本,合伙成员权责差别大,往往书面表述粗糙,容易引发歧义。3.证据意识普遍薄弱。因渔区群众多以传统习俗、行业习惯为依据进行生产经营,忽视书面合同的重要性,常出现渔民***无合同、无欠条,渔船经营无帐本、无记录,合伙纠纷无协议、无出资证明,人身损害无雇佣依据、无事故证明等情形,由于证据欠缺,法院需要花费更大的司法资源查明案件事实,而且由于受举证责任规则的制约,还可能发生判决结果与事实真相背离的后果,不利于纠纷的实质化解。4.远洋渔业纠纷隐患多。舟山是远洋渔业大省,远洋渔业纠纷易发多发,且处理难度较大。远洋船舶船员欠薪时间长金额大,对船舶抵押权人权益影响甚大,而且不乏船东恶意欠薪,甚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制造虚假诉讼;有的远洋船舶出现船东弃船、无法联络或消极应诉现象,不仅对船员生命安全构成重大隐患,而且极易导致涉外事件或群体性纠纷,增加事件在各个环节的处理难度;此外,远洋渔船也存在权证不符现象,在行政管理中要求登记至远洋公司名下,而实际上舟山绝大部分远洋渔船为自然人所有,一旦产生债务,责任主体难以界定。
相关建议:一是逐步规范渔船登记程序,引导渔民据实进行所有权登记。建议渔业执法部门在办理渔船所有权登记手续时,设置相应前置告知程序,以书面形式告知渔民权证不符的法律风险;在维持现有的“船老大”一人为主登记的模式下,把备案文件作为重要补充手段,由村镇级相关组织出面,对渔船合伙主体及股份等在备案文件中进行确认登记。二是加大对渔区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涉渔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力度,通过加***院公众开放日、以案说法等形式拓展宣传载体,安排律师、法律工作者担任渔村法律顾问,帮助修订完善与渔业生产相关的常用合同范本,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要关注并解决因“船老大”***涉赌而导致渔船生产陷困事件的发生。三是加强远洋渔业行业的管理引导。远洋船舶在管理、经营模式、船员雇佣等各个方面都有别于近海捕捞,极具行业特色。舟山是远洋渔业大市,建议相关部门针对远洋渔业产业的特殊性加强调研,不断完善针对性的管理要求。四是相关部门要在管理引导和纠纷调处上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涉渔纠纷所存在的各类问题存在多方面原因,问题也难以依靠某一个部门一朝一夕解决,行业部门、集体组织、行政管理部门及审判机构在各自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及时沟通信息,共同配合协调,以利纠纷预防和化解。
(四)船员和渔民维权能力较低,民生保障机制有待完善
涉海民生案件主要为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及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近年来,外省籍人员到各类船上务工作业人员明显增加,由于船员在海上劳动时间长、风险高、流动性和专业性强,有关从业和职业保障的立法相对滞后以及航运市场不景气等因素,船员权益受损引发大量纠纷。五年来,舟山法庭共审理船员劳务合同纠纷2485件,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148件,两类纠纷收案标的合计1.59亿元。
民生案件具有如下特点:1.船员***案件的收案标的不高、双方争议不大,但船员人数多、地区分散、个案特征差异较大,案件的妥善处理对社会稳定影响较大,故该类案件以调解为主,注重高效处理、切实到位。2.船员***具有突发性、群体性、紧急性特点,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具有较强的对抗性,双方就过错程度、事故原因、损失金额的争议较大,矛盾易激化,处理难度也较大。3.渔业生产习惯、作业习惯对案件处理具有参考作用。海上人身损害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住在沿海渔村或海岛,长期形成作业习惯和行业规则在当地具有重要指引作用,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充分注意了当地的习惯做法,尽可能使法律和习惯融合,做到当事人胜败皆服。
民生类案件主要反映出以下问题:1.船员法律意识不强、维权能力低。在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时,由于船舶经营存在光租、挂靠等多种方式,船员起诉时难以正确识别合同相对方。有些船员因不了解法律程序导致行使船舶优先权或办理债权登记超过法定期限,或采取过激手段影响船公司正常经营。2.劳资关系流动性过强。个体船员日益增多,但劳动保障未相应跟进,不少雇佣单位为避免支出养老、医疗、培训等费用,一般不愿长期雇佣船员,而随需随雇,导致船员对船公司的归属性不强,责任心相应不足,流动过于频繁。3.保障机制不健全,赔偿能力不足。海上人身伤亡事故集中高发于渔业生产中,渔船船主绝大多数为个人,受多方面因素制约,船东大多购买渔船互保责任险,很少购买保障性更高一些的其他商业保险,一旦出现人身伤亡,船东清偿能力有限,造成有些案件难以执行到位。4. 过于依赖拍卖船舶处理船员欠薪案件。很多船员工资案件都因船东经营不善而引起,必须通过法院扣押、拍卖船舶后受偿,导致诉讼周期长和诉讼成本高。
相关建议:一是完善法院与当地多渠道调解或仲裁等机构的合作机制,拓宽纠纷解决渠道。完善船员诉讼服务中心和便民窗口服务建设,开通立、保、审、执四环节通力合作的“绿色通道”,完善诉调衔接,加强渔区、社区等基层调解组织与法院的沟通,通过搭建“大调解”平台提供法律咨询,联合开展诉前多元纠纷化解。二是船员应提高契约意识,谨慎缔结劳务关系,增强安全意识,持证上岗工作,了解法律程序,理性维权。用工主体规范用工,及时付薪。相关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劳动法律法规的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与船员签订书面合同,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和中介机构监管。三是明晰过错与责任,统一赔偿标准,注重司法导向。案件审查时注重还原事实,分清船员与雇主的相关过错责任,同时坚持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地区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差异,确保裁判尺度统一。四是健全海上作业人身损害保障机制。船东与渔船互保协会等应从人身强制保险、商业保险等方面建立健全保障体系,使相关受害人能得到及时足额赔偿,使责任方能减轻经济负担并尽快恢复生产。
(五)船舶扣押数量多,船舶处置难度大障碍多
近年来,舟山法庭在船舶扣押与拍卖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共计保全船舶661艘,其中死扣押220艘、活扣押441艘,拍卖、变卖船舶156艘,占全院成交总数(245艘)的63.67%,成交金额达9.03亿元,占全院成交总额(26.02亿元)的34.7%。
船舶扣押、拍卖案件成因和处置具有如下特点:1.舟山地处国际航线交汇处,船舶修造业发达,外轮停靠舟山数量较多,故外轮扣押数量也相应较多,达31艘;2.受航运市场低迷影响,航运企业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的情况较多,而船舶作为航运企业最重要的财产,成为债权人受偿的最后保证。无论船企破产与否,债权人均积极申请扣押、拍卖涉债船舶;3.法庭拍卖船舶从传统线下现场拍卖逐步向线下线上多样化拍卖过渡,现已实现100%网上拍卖(淘宝网司法网拍),拍卖活动更加透明高效;4.处置船舶类型多样,化学品船、油船、集装箱船、散货船、工程船、远洋渔船、渔运船、捕捞船、在建船等均有涉及,船舶变价金额从几十万到上千万不等。
在船舶扣押、拍卖和处置案件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1.申请外轮扣押准备不够充分。申请人提供的外轮信息不全,如仅提供外轮的船名、停靠舟山等简单信息,无法提供船舶的所有权及租赁登记、离靠港时间和停靠原因等其他信息。需经公证认证的申请人身份和授权委托材料不够完备,对扣押以后出现的其他情况缺乏处置准备等。2. 外轮扣押后续问题较多。涉外合同经常约定涉外仲裁条款,船舶一旦被扣后,纠纷在国外仲裁,船舶却扣押在国内,如船东无法提供担保,必然引发扣押时间长、船员无心留船、相关费用不断增加、扣押期间看管风险加大等问题。3.异地扣船难度不断增加。部分涉案船东为了逃避债务故意关闭船舶定位信息系统并将船舶驶往外地,船舶查找较为困难;有些船舶在外地继续从事生产活动,还涉及新的船舶租赁、工程建设等各种合同关系,导致船舶由第三方占有,扣船过程极易产生暴力抗法,船舶控制难度增加。4.船舶竞拍人对买受船舶投入经营审批的前期预估不足。法院拍卖船舶种类多样,不同船舶涉及不同的特许经营条件,如渔船马力指标、油船经营许可等,法院拍卖船舶仅仅解决船舶物权,对于船舶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购船人需要自行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不应将其视为法院的职责。5.船舶经拍卖贬值严重。由于前些年航运市场火爆,购买建造船舶价格居高不下,船舶折旧后,再经法院诉讼程序拍卖,虽然司法网拍已经最大限度节约佣金等费用且提高了溢价率,但成交价仍远低于船舶造价或购入价。
相关建议:一是充分掌握船舶相关情况。外轮扣押前,尽可能多地掌握外轮的具体方位,只有船舶进关且进入海事局和边防公安管控范围后,才具备扣押外轮的前提条件。同时,尽可能多的掌握船舶配员、船舶登记、船舶航行作业计划等情况,以便准确判断是否扣船、如何扣押。二是慎用扣押船舶保全措施。针对生产性渔船,对于金额较小的常见交易性纠纷,债权人可以通过活扣押即限制船东转让、抵押和光租涉案船舶来保障自身权益,慎用死扣押;对于外轮扣押,涉及涉外仲裁的,建议先进行涉外仲裁,待仲裁结果明确后,再向法院申请死扣押船舶。三是密切跟踪涉案船舶。船舶作为能够移动的特殊动产,涉船债权人必须密切关注船舶动态,尽可能在涉诉时能够知道船舶下落和具体情况,为后续案件办理提供条件。四是充分评估所拍卖船舶的行业管理规范。在参加拍卖船舶前,要先行结合自身经营情况,了解相关船舶的行业管理规定,预估办理行政许可的可行性,以便在拍卖竞得船舶后,能够顺利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自觉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积极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
针对近年来舟山海洋经济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舟山法庭积极贯彻舟山市政府《关于帮扶航运企业平稳有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防范化解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要求,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积极参与“两链”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及时上报重点企业涉诉风险预警信息,积极开展诉前诉中协调工作,多协调、慎立案、慎用保全措施,为企业经营自救创造一定条件。对涉诉严重的企业按照“协调处置、整体把控、一企一策、有序化解”的处置思路,做到涉船资产和债务处置平稳有序进行。
有效参与海上矛盾纠纷综合化解专项治理活动,认真办理重点挂牌案件。协助市、县区及乡镇街道就有关海上重大事故的协调会商和处置工作,一揽子解决善后纠纷。参加市府院联席会议,对加强依法行政方面提出建议意见。依法支持重点渔区“减船转产”工作实施,配合当地法院、村镇等,稳妥处理船舶拆解过程中的债务分配,维护渔区稳定。支持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开展海事法律调研、授课培训、***化解和信息上报等工作。
(二)全力回应群众关切,切实增强便民利民的工作效果
针对海岛群众诉讼不便的问题,舟山法庭在自身审判资源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先后于2013年3月、2014年7在嵊泗县、岱山县衢山镇设立两个巡回审判点,法庭法官根据收案情况主动下到巡回审判点进行案件审理执行,被群众称为“用法官的不方便换来群众的更方便”。几年来,舟山法庭克服案多人少压力,法官下海岛、进渔村开展巡回审判100余批次,就地开庭或调解案件600余件。法庭还以巡回审判点为支点,在所在地法院或人民法庭支持下,由巡回审判点法官就地代收、代送达诉讼文书、就地协助调解,并通过巡回审判点将服务触角延伸至当地乡镇政府渔办村社等,扩大了海事审判的基层协作力量。目前,随着法院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发展,法庭正实施建设与海岛法院互联互通的远程庭审视频系统,以期为海岛群众方便诉讼提供新的途径。
(三)构建协作网络,不断优化海事审判的外部工作机制
依托宁波海事法院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民事执行工作沟通协调机制会议纪要》等规定,舟山法庭与舟山两级法院的配合协作机制不断健全,在审判、执行领域的全方位配合稳步增强。通过加强工作交流,制定协作纪要,法庭与海事行政部门和海洋渔业部门均建立了良好的协作关系,为开展船舶扣押、渔业补助资金冻结划拨等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协同环境。法庭还就选任专业陪审员、业务交流等与渔业管理、船舶检验和船舶交易机构等探索协作,为法官准确判断专门技术问题起到辅助促进作用。
(四)严格依法办案,依法维护诚信法治的社会环境
近年来,少数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恶意串通,虚假诉讼行为时有发现,严重损害法治舟山、信用舟山的建设。为此,舟山法庭建立了“诉前筛查、诉中严查、严厉惩处和广泛宣传”的打击虚假诉讼专项工作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从提前调查、多方核实、专业陪审、疑证必查等多方面入手,发现和查处多起虚构事实、证据不实、重复起诉等案件,对于情节轻微的,准予自动撤诉,给予警告训诫,情节严重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近年来,舟山法庭审查发现有虚假嫌疑的案件百余件,其中3件移送公安机关,2件案件的主要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大额罚款,为社会挽回经济损失千余万元。中国教育频道“法治天下”栏目专门为此拍摄节目并播出。同时,舟山法庭还分别向有关银行和行业管理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提醒相关部门开展风险警示和防控。
近年来,舟山法庭因工作业绩突出得到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高度评价,多次获得省市级以上荣誉,先后于2013年、2015年和2016年荣立集体二等功。2014年8月,舟山法庭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法院海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
结束语
当前,随着系列国家战略落地舟山,舟山正处于传统海洋产业的转型升级和新型重大产业建设推进的叠加期,新旧问题交织,机遇挑战并存。宁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将秉持服务大局、公正司法理念,紧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积极研究预判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海事审判服务保障作用,为舟山早日建成海上花园城市和自由贸易试验区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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