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Tianjin FSC
一、法规要求
海99\04\11第4篇第2-2章1.4.1/(2) | 海04\11第4篇第2-2章1.4.2/(9) |
输送灭火剂至被保护处所的管子应设有控制阀,并应清楚地标明这些管子通往的处所。 | ②容器本体与“二氧化碳(或CO2)”字样应漆以有醒目区别的不同颜色,建议容器本体可采用红色,字样采用黄色,印记处采用白色,以方便检查; |
海99\04第4篇第2-2章1.4.1/(6) | 海11第4篇第2-2章1.4.1/(6) |
对于任何经常有人员在内工作或出入的处所,应设有施放灭火剂的自动声响报警装置。它应在灭火剂施放前一段适当的时间发出报警。对于载运闪点不超过60℃(闭杯)的原油或石油产品液货船的货泵舱,其施放灭火剂的自动声响报警装置若为气动,则供应的空气应为干燥和清洁的;若为电动,则应布置在货泵舱外面,除非使用的是认可的本质安全型的声响报警装置; | 对于任何滚装处所和经常有人员在内工作或出入的处所,应设有施放灭火剂的视觉和听觉的自动报警装置。听觉报警应位于在所有机器工作的状态下在整个被保护处所内都能听见的位置,且应通过调节声压或声调使该报警与其他听觉报警区分开来。释放预报警应自动齐启,如通过打开释放舱室的门启动。报警所需的时间长短应为撤离该处所所需的时间,但是无论如何在灭火剂被释放前应不少于20s。普通货物处所及仅配有局部释放装置的小型处所(如压缩机房油漆间等)不必配备这种报警;对于载运闪点不超过60℃(闭杯)的原油或石油产品液货船的货泵舱,其施放灭火剂的自动声响报警装置若为气动则供应的空气应为干燥和清洁的;若为电动则应布置在货泵舱外面,除非使用的是认可的本质安全型的声响报警装置; |
16修改第4篇第2-2章1.4.1/(6) | 海99\04第4篇第2-2章1.4.2/(8) |
对任何滚装处所、装有集成式冷藏集装箱的集装箱货舱、由门或舱口进出的处所和通常有人员工作或进出的其他处所应设有释放灭火剂的听觉和视觉自动报警装置。听觉报警应位于在所有机器工作的状态下在整个被保护处所内都能听见的位置且应通过调节声压或声调使该报警与其他听觉报警区分开来释放预报警应自动开启如通过打开释放舱室的门启动报警。所需的时间长短应为撤离该处所所需的时间,但是无论如何在灭火剂被释放前应不少于20S普通货物处所及仅配有局部释放装置的小型处所(如压缩机房、油漆间等)不必配备这种报警ꎻ对于载运闪点不超过60℃(闭杯试验)的原油或石油产品液货船的货泵舱其施放灭火剂的自动声响报警装置若为气动则供应的空气应为干燥和清洁的若为电动则应布置在货泵舱外面,除非使用的是认可的本质安全型的声响报警装置ꎻ。 | 二氧化碳系统的控制装置应符合如下规定: |
海11第4篇第2-2章1.4.2/(8) | 16修改第4篇第2-2章1.4.2/(7) |
二氧化碳系统的控制装置应符合如下规定: | 保护机器处所、货泵舱、滚装处所、装有集成式冷藏集装箱的集装箱货舱、由门或舱口进出的处所和通常有人员工作或进出的其他处所的二氧化碳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①应设置两套独立的控制装置以将二氧化碳释放至被保护处所并确保报警装置的启动一套控制装置应用于开启安装在将气体输送至被保护处所的管路上的阀门另一套控制装置应用于将气体从所储存的容器中排出。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确保其按照此顺序操作ꎻ |
海99\04\11第4篇第2-2章1.4.1/(11) | 16修改第4篇第2-2章1.4.1/(12) |
应备有设施,以便船员能安全地检查容器内的灭火剂数量 | 应备有设施以便船员能安全地检查容器内的灭火剂数量,应不必为此目的而将容器从其固定位置完全移开。对于二氧化碳系统应在每排气瓶上设有悬挂称重装置的横杠或其他装置ꎮ |
海04\11第4篇第2-2章1.4.2/(9) | 16修改第4篇第2-2章1.4.2(8) |
⑤瓶头阀应有安全膜片或其他经认可的安全装置。安全膜片应在压力达到18.6±1Mpa时 ⑦二氧化碳瓶应根据各被保护舱室对二氧化碳的需要量进行分组。如由人力直接开启施 | ⑤瓶头阀应有安全膜片或其他经认可的安全装置安全膜片应在压力达到18.6±1Mpa时自行破裂,安全膜片破裂后自瓶头阀释放的灭火剂应由管路引至室外开敞甲板的大气中如CO2钢瓶储存室具有良好的通风能力并有降温措施能保证储存室温度不超过45℃(如设有温度报警装置)则可免设上述排气管,采用其他安全装置时也应满足这一要求ꎻ ⑦二氧化碳瓶应根据各被保护舱室对二氧化碳的需要量进行分组布置,如由人力采用机械方式直接开启施放装置则每组瓶数不应超过12瓶ꎮ |
海99\04\11第4篇第2-2章1.4.2/(10) | 16修改第4篇第2-2章1.4.2(9) |
②集合管至分配阀箱的总管上应装有量程为0~24.5MPa的压力表; ⑧在总管或分配阀箱上,应装设压缩空气吹洗管接头; | ②集合管至分配阀箱的总管上应装有压力表ꎬ其最大量程应为1.5倍的工作压力ꎻ ⑧在总管或分配阀箱上应装设压缩空气吹洗管接头ꎻ |
二、自查技巧
1.检查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报告
根据11营运规程的要求,所有二氧化碳瓶每2年应进行称重检查(或液面测量),所有管路每2年用压力为0.5MPa的空气做畅通实验;每5年进行试验压力至少为0.69MPa的气密试验;瓶头阀至分配阀箱的管路每10年进行压力至少为11.8MPa的液压试验。检验由船检机构认可单位进行并出具报告。
2.检查控制释放装置
(1)检查瓶头阀与释放阀管系有无连通,是否能达到2套系***立控制;
(2)通过压力表或瓶体上检测标签确定启动气瓶压力是否满足要求;
(3)2011年09月0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其两套控制装置应布置在一个释放箱内,并采取张贴操作告示或硬件连锁的措施以确保按照先开启分配阀后开启瓶头阀的顺序操作;
(4)检查手动拉索是否牢固,有无断裂,滑轮是否活络。
(5)检查瓶头阀安全销是否按照说明书要求拔除。
(6)检查通往各保护处所的分配阀是否处于关闭状态,是否处于即刻可用状态。
(7)由人力采用机械方式直接开启施放的气瓶,每组瓶数不应超过12瓶。
3.检查报警装置
(1)开启释放箱施放报警前,及时与船方沟通避免出现事故。
(2)2011年9月1日之后建造的船舶要求具有声响和视觉报警,听觉报警应位干在所有机器工作的状态下在整个被保护处所内都能听见的位置,且与其他听觉报警区分开来。2011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仅要求为声响报警。
(3)灭火剂施放预告报警器由应急电源供电 。
4.其他检查
(1)检查各连接管有无松动漏气,分支管路是否存在断裂破损。
(2)是否按照要求装设压力表、压缩空气吹洗管接头和泄放管,泄放管应通往开敞甲板,对于2004年3月1日后建造的船舶,如CO2钢瓶储存室具有良好的通风能力并能保证储存室温度不超过45℃(如设有温度报警装置),则可免设上述排气管。
(3)检查是否备有对灭火剂数量进行检查的设备。
三、典型缺陷
1.船舶未进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管系的气密试验、液压试验检测。
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瓶头阀安装保险销未拔除。
3.通往货舱的二氧化碳系统支管破损。
4.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对保护机舱的施放阀未处于关闭状态。
5.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对保护货舱的施放阀卡住。
6.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瓶头阀未与拉索正确连接。
7.二氧化碳灭火系统释放报警装置未能达到自动报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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