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综合治理行动方案(2017-2018年)》
发表于 2017-07-19 20:40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综合治理行动方案(2017—2018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现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综合治理行动方案(2017—2018年)》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交通运输部
2017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综合治理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全面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有效防范遏制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决定开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综合治理行动,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要求,深刻吸取近年来发生的交通运输特别重大事故教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深入治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持续推进“平安交通”建设,巩固“平安船舶”活动成果。
二、活动目标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条件显著改善,从业人员素质显著提高;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提高监管能力,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部门间沟通合作,实现联防联控,形成监管合力。遏制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具体目标。
集中修订、制定一批有关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形成较完善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管法规体系;集中实施对公司安全管理、船检质量、船舶作业、船员素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形成源头管理和现场检查有效结合的监管模式;集中查处瞒报谎报危险货物、违法排放洗舱水、不适航船舶承载危险货物等行为,形成打击船载危险货物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实现船载危险货物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目标。
通过整治活动,实现“三个100%”,即活动期间载运危险货物船舶专项安全检查覆盖率100%,负责危险货物船舶安全管理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或制度专项检查率100%,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核查率100%。
三、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2017年4月1日开始至2018年5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自查阶段(2017年4月1日至6月30日)。各单位要按照综合治理行动方案总体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开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综合治理动员部署。从事水上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和船舶应当全面开展自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清单。
(二)整治阶段(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深入开展整治工作,及时解决船载危险货物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评估总结阶段(2018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各单位认真总结经验成果,研究成果的应用转化,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巩固综合治理成果。
四、主要任务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1.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相关企业要认真吸取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重特大事故血的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力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大安全投入和人员培训力度,落实好责任要求。(2017—2018年持续实施)
2.严格落实航运公司经营资质和安全管理要求。从事水路危险货物船舶运输的航运公司要严格遵守经营资质管理要求,杜绝船舶管理公司“代而不管”和接受船舶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确保体系有效运行和制度有效落实,确保岸基支持、风险管控、隐患排查、事故应急等要求落实到位,进一步提高公司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坚决杜绝“两张皮”现象。(2017—2018年持续实施)
3.推广实施危险货物船舶选船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实施危险货物船舶选船机制,通过市场的优胜劣汰,促使航运企业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进一步降低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海事管理机构要给予积极支持和帮助,实现市场与安全监管的良性互动。(2017—2018年持续实施)
(二)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源头管理。
1.严把航运公司经营资质准入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下同)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从事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航运公司的经营资质的日常监督检查,做到活动期间对从事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航运公司经营资质核查率达到100%。对于检查中发现经营资质不达标的航运公司要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依法撤销其经营资质。(2018年4月底前完成)
2. 严格航运公司安全管理。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做到活动期间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或制度专项检查率达到100%。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严肃处理。(2018年3月底前完成)
3.加强危险货物船舶检验质量控制。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危险货物船舶适装和适航条件的检验和发证,严格按照船舶检验技术法规控制危险货物船舶的改建和改造,不得为达不到检验规范要求的危险货物船舶签发检验证书,已经签发的,证书签发机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海事管理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船舶检验存在问题的,应当按规定及时通报相应的船舶检验管理部门。(2017—2018年持续实施)
4.加强内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加强对内河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动态监控,规范航行、停泊、锚泊和作业行为。禁止内河单壳化学品船舶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轮进入“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水域航行。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出的禁运危险化学品。开展长江危险品锚地排查评估,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相关单位整改,直至消除安全隐患。(2017—2018年持续实施)
5.加强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管理。严格危险货物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加大船舶配员和船员值班的监督检查。(2017—2018年持续实施)
(三)加强船载危险货物申报管理。
1.加强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管理。贯彻落实《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明确考核发证及日常管理要求,妥善做好现有从业人员的过渡衔接,规范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从业资格和从业行为的管理。(2017—2018年持续实施)
2.进一步明确船载危险货物申报要求。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进一步调整船载危险货物申报管理模式,明确船载危险货物的申报要求和审批程序。(2017—2018年持续实施)
3.进一步完善船载货物安全适运评估要求。按照相关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船载货物安全适运评估程序和要求,解决性质不明货物的安全适运性评估问题。(2018年3月底前完成)
4.严把船载危险货物进出港申报审批关。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船载危险货物进出港申报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海事执法业务流程》办理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审批。对于存在欺骗、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2017—2018年持续实施)
(四)加强船载危险货物现场监督检查。
1.开展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专项安全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危险货物船舶实施专项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危险货物船舶的结构、货物控制与操作系统、体系运行、应急处置等项目;重点核实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相关文书单证、货物适运、积载隔离、船/岸检查制度落实、关键性设备运行、船员值守和人员防护等情况。对发现存在影响安全和环境的缺陷,应要求及时整改。(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加强危险货物集装箱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工作机制,建立危险货物托运人货物信息抽查制度,完善检查标准和程序。加强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工作,逐步提高对高安全风险和高污染风险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开箱检查比例,重点检查装箱现场检查员的履职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存在危险货物谎报瞒报的违法行为。(2017—2018年持续实施)
3.加大危险货物谎报瞒报行为查处力度。海事管理机构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危险货物瞒报谎报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将责任人纳入黑名单。通过监督检查逐步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举报奖励制度和刑事移送制度。(2017—2018年持续实施)
(五)提高水上危险化学品应急能力。
1.建立健全水上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体系。研究制定国家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合地方政府开展相关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工作。(2017—2018年持续实施)
2.开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风险评估。推动船舶、船公司开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按照评估结果健全完善船舶、船公司危险货物应急预案。(2017—2018年持续实施)
(六)深化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
1.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法制建设。结合实际推进《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工作,推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等国际规则的国内化进程,研究水上运输危险化学品强制保险和基金制度。(2017—2018年持续实施)
2.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范标准建设。梳理现有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标准规范,提出立、改、废意见和建议,并组织实施好制修订工作。开展货物运输组件装载规则的国内化研究,加快推进《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等的制订工作。(2017—2018年持续实施)
3.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按照“智慧海事”的统一部署和“船舶监管相关应用系统建设与改造工程”“共享数据库建设工程”的要求,完成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管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完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数据库和长江危险化学品运输动态监控信息系统,推动口岸“单一窗口”建设。(2018年3月底前完成)
4.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结合执法模式改革,进一步加大执法队伍培养力度,编制培训示范教程,持续开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现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为依法、全面、准确履职提供可靠保障。(2017—2018年持续实施)
5.完善督导机制,加强业务督导。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完善内部督导机制,发挥职能部门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作用,定期对基层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执法检查和业务督导,全面了解基层履职情况,及时查纠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高执法规范化、精细化水平。(2017—2018年持续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单位对当前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应当有充分的思想认识,要高度重视本次综合治理行动,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细化行动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二)明确权责,强化监管。各单位要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进一步梳理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职责,明晰监管责任边界,明确职能定位,规范执法流程,确保现场监管不越位、不缺位。
(三)加强合作,联防联控。各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三互”要求,推进与海关、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执法合作试点工作,实现部门间的联防联控。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船载危险货物进出港和港口危险货物装卸作业信息的通报制度,探索相关数据的信息系统联网试点。
(四)加强宣传,做好总结评估。各单位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平台作用,加大对综合治理行动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各单位要注意思考解决当前存在困难和问题的途径和办法,做好综合治理行动开展情况的总结评估工作。
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季度报告制,各单位应当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综合治理工作情况书面报部(电话:010-65292581,传真:010-65293424,电子邮箱:cargo_china@msa.gov.cn)。部将定期通报综合治理行动开展情况,并适时组织开展综合治理行动的巡查和督查工作。
抄送:国务院安委办,中远海运集团、招商局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港航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部法制司、水运局、 安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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