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后果多严重?爱喝酒的船员朋友请注意
发表于 2017-07-07 17:03
本文来自:太仓海事
众所周知,“酒后开车”已成为交通事故的头号“杀手”,酒驾后果不堪设想!“酒后开船”造成的事故后果同样令人触目惊心!先看下面几起与饮酒有关的水上事故案例。
案例一 韩国“世越号”沉没事故
2014年4月16日,韩国载有476人的“世越号”客轮在全罗南道珍岛郡海域发生浸水事故后沉没,造成304人死亡,142人受伤,9人下落不明。“世越号”上最先被救出的部分船员证实,船体开始倾斜后,船上大副和轮机长还在一起喝灌装啤酒,随着船体继续下沉等待救援,在酒精作用下的他们,表示“当时很亢奋”,未向乘客发出逃生命令,但却自己逃了出来,最终“世越号”船长被判***、杀人罪名成立。
案例二 “LYSBLINK SEAWAYS”搁浅事故
2015年2月28日,一艘货轮在苏格兰海岸搁浅,调查报告指出当时值班的俄罗斯船员因处于醉酒状态,才导致了这起事故。据报道,该货轮重7000吨,全长129米,事发当时这名船员正开船全速撞向海岸,在酒精作用下他未能调整轮船航道,船上的航行警报系统也未被开启,最终轮船严重受损,只能报废,被撞毁之后轮船还泄漏了多达25吨燃油。
案例三 太湖“苏苏快***”快艇碰撞事故
2012年4月4日,苏州太湖一名快艇驾驶员酒后驾驶载客7人的“苏苏快***”快艇,从太湖三山岛驶往石公山,航行至距离石公山约400米处水域时,与“苏射阳机****”船和苏盐货“****”船之间的拖带缆绳发生碰撞,造成4死4伤,事故调查结论认定快艇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
对于饮酒,部分船员自认为只要不喝醉,驾驶技术好,就不会影响安全。其实不然!据研究表明,人体内酒精含量超过0.08%,驾驶员的视野就会缩小,此时已经不具备驾驶能力!因酒精麻醉作用,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车、舵!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无法正确判断碰撞危险和采取安全措施!
侥幸心理往往会成为事故发生的导火线,必须坚决杜绝。为此,太仓海事为广大船员朋友们梳理了关于船舶酒驾的各项规定,提醒大家切勿“酒后开船”,共同保障船舶安全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船员不得酗酒。值班人员在值班前四小时内禁止饮酒,且值班期间血液酒精浓度(BAC)不高于0.05%或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严禁船员酗酒,值班船员在值班前4小时内及值班期间禁止饮酒,且值班期间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不得超过0.05%或者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船员在船上值班期间,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发生事故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船员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渡运时,渡船船员、渡工不得酒后驾驶,如果违反本条规定,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
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规定:海船船员水上交通安全类违法记分分值标准,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在船上值班期间,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对当事船员记 15分;内河船舶船员水上交通安全类违法记分分值标准,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对饮酒者记15分。
相关国际公约规定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第VIII章第A-VIII/2节第10条规定:为防止酗酒,主管机关应对正在履行安全、保安和海洋环境职责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其他海员设定血液酒精浓度(BAC)不高于0.05%或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或可导致该酒精浓度的酒精量的限制。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导则B4.3.1关于职业事故、伤害和疾病的规定第四条指出,主管当局应确保特别考虑到以下方面对健康和安全的影响:应急和事故反应;毒品和酒精依赖的影响;防止和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
杜绝“酒驾”的建议
→船员应严于律己,坚守维护自身和人民群众安全的责任,做到不酒后驾驶。
→乘客等人员如发现船员酒驾现象应立即制止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反映。
→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大对船员酒驾违法行为检查力度。
远离酒精,杜绝酒驾!
安全驾驶,一路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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