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要点整理都在这
发表于 2017-06-27 15:41
本文来自:广州海事
交通运输部3月31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9号),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那么,新修订的规则到底有哪些变化呢?下面请船员朋友们跟随我们船员管理部门的小编一起,到广州海事的海晏课堂一起来听听新规则都有哪些重点变化!
一、修订内容
1、增加STCW公约规定的特殊培训项目
在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后增加:“(十一)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十二)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十三)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十四)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十五)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在第十条第二款中增加“(九)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
划重点
将水上飞机驾驶员岗位适任培训调整为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
取消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的培训。原来需要培训的技能将通过海上的见习获得。
2、增加船上培训内容及要求
新增第三十五条:“开展船上培训的航运公司和相关机构,应当将船上培训计划、学员名单,负责指导和训练学员的船长及高级船员的名单、资历等信息报送海事管理机构。
开展船上培训的航运公司和船舶,在保证船舶正常操作以及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船上培训记录簿》所载培训项目的目标和要求开展培训,并保证承担教学和指导任务的船长、高级船员有适当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相应的船上培训工作。”
划重点
为提倡和鼓励航海类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支持校企合作开展人才培养,支持航海类院校开展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提高培训质量,因此在原规则中增加关于开展船上培训的相关内容。
3、规范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方式
新增第三十六条:“采用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方式对船员进行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保证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并且使学员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学习,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课程适合于选定的目标和训练任务。”
划重点
为规范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满足履行STCW公约关于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的使用要求,新增了相关规定。
4、增加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修改第三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培训机构的船员培训情况开展随机抽查,但对经评估确认质量体系运行、培训质量和社会声誉良好的培训机构,可以降低随机抽查比例。抽查应当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承担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员情况和授课情况;
(三)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的使用、补充情况;
(四)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
(五)学员的出勤情况。”
划重点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
5、调整航海类教育与适任培训对应关系。
在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三管轮”后增加“电子电气员”。
划重点
增加了航海院校电子电气员相关专业毕业生等同完成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
6、与其他部规章的衔接。
新增第五十一条:“下列情形的船员培训项目可以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则制定培训管理规定并公布实施:
(一)在未满100总吨海船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或者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海船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
(二)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海船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三)在未满100总吨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划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授权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对部分仅在本辖区航行船舶上任职船员进行考试发证。为保持一致,将培训以及相关培训机构的管理一并授权,符合当前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要求,做到权责一致。
二、修订影响
1、适应国际规则的变化
适应国际规则变化的需要,国际规则的变化主要包括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自2017年起全面实施;《极地规则》(polar code)《国际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安全规则》(IGF code)的实施,在STCW公约中相应增加了新的强制性培训和发证要求。
2、落实船员发展规划的需要
落实《中国船员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需要,适应船员培训多元化发展,开展“三明治”教育、电子化培训、船上培训。
3、实践所吸收的国外交流经验
根据与欧盟、国际海事组织以及马来西亚等国的国际交流中,所取得的经验和建议进行适当的调整。
交通运输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在船舶现代化、大型化,对船员知识和素质的要求不断提高的大背景下,将有效提高我国船员市场竞争力、增强船舶营运、管理的有效性,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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