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海上商业运输船舶上的人员——海员
目前,在中国主管机关颁发的“海员证”的人员就是海员。
但从事海洋运输的船舶根据航线的不同分为沿海航线、沿海国际航线和远洋航线之分。根据国际海事法规的四大支柱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国际防止海洋污染公约(MARPOL)》、《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2006MLC)》公约的陈述:海员是从事海上贸易运输的船舶上人员的统称,并受国内、国际海事法律法规规范的人员。STCW公约2010年马尼拉修正案决议:
世界贸易90%的运输量从海上进行运输,全球65亿人的生活所需离不开全球150万名海员的辛勤工作,国际航运业的运作安全、保安、环保,都离不开海员的服务与贡献。 国际海事组织将每年的6月25日命名为“世界海员日”。
在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制定的海事法规都把海员当成江河湖泊中的船员来看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对外宣布“我国有162万船员,其中包括60万海员”的概念太模糊,混淆两者之间的区别。使得海员的社会影响力不高、年轻人从事海员职业的积极性不高。代表性的法规有中国目前的《船员条例》,其陈述的法律条款基本都是针对海员的,却以《船员条例》为法规名称。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两法规虽然具有法律意义,但两法都混淆了“海员”和“船员”的区别,明显滞后于中国建设“海洋强国、航海强国和海员强国”的中国梦实现。
海员和船员都是公民、劳动者,职业无高低贵贱之分,但两种相同船舶平台的职业人员名称必须与职业的环境、专业、技能、知识和责任不同而区分。
中国的部分海事法规已经不适合中国海洋强国建设的需求,我国政府海事主管机关应该考虑调整法规,必须以航海文化的概念和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谨慎明确地调整海事法规,区分“海员”与“船员”的职业。
另外,考虑到海员职业特有的国防意义,西方国家都普遍认为海员是国家的“第二海军”。
一位从事海事法规研究的同行在微信中写道:
中国文化博大精深,出来两个词海员和船员确属无奈。笔者在Seafarers' Rights in China 一书中曾对海员一词做过分析解读,欢迎批评指正!
中国立法在海员和船员的定义上确实也存在很多模糊不清之处,海商法和船员条例中就采用完全不同的定义方式,也必然带来很多争议和矛盾之处。
这位朋友以坦诚的态度给我国的海事立法机关提出的看法。也证明我为海员正名的态度是严肃的、认真的。
微信中个别人(据说是业内的人士)见到我提出为海员正名的文章后,不知是别有用心还是无知,提出:那干脆将你船长叫“海长”得了,把江河湖泊的船长叫成“江长”或“河长”得了。呜呼哀哉,我真的很佩服这些人的想象力!
特别是“一带一路高峰论坛”刚刚结束之际,我们更应该乘东风浩荡,把航海文化推进,调整不适应当前“一带一路”海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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