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英: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与海事领域国际话语权的提高
发表于 2017-05-15 17:53
中国是一个海洋大国,要想成为一个海洋强国,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必须提升自己在国际海事领域的话语权,使其立法与司法在国际上产生影响力。然而,目前中国海运“硬实力”的增长并没有同时带来“软实力”的增加,中国的海运立法仍相对滞后。对此,应完善我国海事司法体系,同时吸收他国经验,提高国际话语权和制定规则主导权。
中国目前是世界第一国际贸易大国,也是海运需求第一大国。中国在航运、港口和造船方面均居世界前列。随着国际航运中心东移,各种航运要素进一步向中国汇聚。然而,“硬实力”增长并没有同时带来“软实力”的增加,我国在国际海运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仍与我国的实力不成比例。如何提高我国在国际航运法领域的话语权,并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影响力,是我国航运领域各方都高度关注的问题。
海事领域国际话语权的提高需要完善先进的立法为支撑
(一)中国目前的海事立法需要完善
要成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其立法应当处于国际海事立法的先列,而中国目前的海事立法尚待改善。近年国际、国内航运和贸易的发展迅速,调整海上运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已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
从国际层面看,在1992年《海商法》制定后,国际海事立法与实践已有了许多新发展,如1999年通过了新的《国际扣船公约》, 2002年通过关于旅客及其行李运输的《雅典公约》,2002年通过《1974年国际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08年通过《鹿特丹规则》等。此外,在国际惯例方面,我国《海商法》在共同海损上参照的是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制定的,而该规则现在已修改到了2016年版本。
从国内层面看,自《海商法》实施以来,国内大量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颁布和实施。《海商法》属于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在《海商法》之后新出台了许多一般法,例如:合同法、物权法、保险法、仲裁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从性质和内容上,与《海商法》相比,这些法律从性质和内容上都属于某个方面的一般法,这些一般法的制定反映了《海商法》通过后某个领域的新发展,而依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的规则,《海商法》的优先适用就会显得滞后。此外,在与运输和进出口相关的领域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新法,如国际海运条例、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对外贸易法、拍卖法、票据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海商法》与这些法律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各界关注的问题,如这些法律之间在规范和实施方面存在交叉甚至是冲突的地方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二)司法解释的补缺作用
目前是中国大量产生新立法的时期,将海事领域的法律修订列入立法议程尚需时日。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起到了补缺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近年针对中国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在总结海事审判经验的基础上,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解释。如2002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以及2012年《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这些司法解释的出台说明《海商法》的确存在不足和确有完善的必要。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海事领域立法滞后的矛盾。但由于相关解释的有些内容突破了原立法的内容,也受到了学术界的一些质疑。
(三)成文法体制的羁绊
虽然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但由于一些内容涉及立法中所未涉及的内容,因此也受到了一些诟病,有学者认为司法解释的某些内容在一定程度上有“造法”的倾向。例如,有的司法解释涉及了海商法中缺乏的定义,规定了“契约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等一些新概念,规定了实际托运人有请求交付提单的权利、明确对货运代理人采取过错推定原则、以及如不当选任无船承运人,货运代理应与无船承运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等。王成于2016年在《中外法学》发表题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效力研究》一文,认为“最高法院应当主动约束制定司法解释的权利,严格遵守授权范围,只能够就具体的法律条文加以解释。在法律出现需要解释但超出最高法院自身解释权限的情形时,应严格按照立法法第104条等有关规定处理。”但中国目前的立法或修法需要较长的时间,特别是如《海商法》这种特别法更难列入立法计划,《海商法》从1992年通过至今已经历了25年,一些内容已跟不上时代,还存在一些法律空白,相关部门和学界已启动了多次《海商法》修改的科研项目,但《海商法》的修改始终没有列入议事日程。
笔者认为,司法解释是介于成文法和判例法之间的一种“造法”形式,可以弥补一些成文法的缺陷。成文法具有系统性、确定性、内部和谐一致、逻辑严密等优势,但也有缺乏灵活性和具体妥当性等缺陷。而判例法则具有更强的灵活性,能与时俱进,但判例法又有内容庞杂、难以掌握、预见性和稳定程度较低等缺陷。司法解释是在研究大量案例的基础上,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较为稳定的规范化调整的规定方式,该方式既有一定的灵活性,又不会像判例法那样过于庞杂,缺少稳定的规律性。因此,笔者认为应当肯定司法解释的作用并明确其效力。
海事领域国际话语权的提高需要海事司法体系的完善
(一)中国具有独特的海事司法体系
在海上运输和其他航运实践以及海事司法实践方面,我国采取“三级法院二审终审制”的海事审判机制,海事审判系统自成一体,所形成的独立海事系统在国际、国内层面都具有独创性。我国还是世界上少有的设有专门海事法院的国家,同时是世界上海事审判机构最多、最齐全的国家。自2012年以来,全国10家海事法院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审理的各类海事案件年均两万多件。不论是在亚太地区还是全球海事司法领域,中国受理海事海商案件的数量都是最多的,数量上远超西方传统航运大国,甚至比其他国家受理同类案件的总和还多。
从案例类型上看,许多国外没有现成答案的问题,在中国都可以找到真实的案例。纠纷主要分为三大类,可概括为“涉海”案件、“涉船”案件和“涉港”案件。在涉海方面,随着海洋产业的蓬勃发展,海洋污染、通海可航水域的水体污染、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纠纷增多。在涉船领域,随着我国航运市场的发展,产生大量的船舶建造、买卖、租赁、修理、承包经营和船舶抵押权、留置权、优先权以及海上运输和海上保险等海商纠纷。另外,就港口而言,我国大陆共有1430个港口,港口的快速发展使得与港口有关的纠纷也随之增多。
(二)三审合一的改革及相关的问题
我国国内海事司法系统正在向“三审合一”海事审判体制的方向进行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发布的《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中确认赋予海事法院审理海事行政案件的权力。在赋予海事法院行政案件的审判权后,关于海事法院刑事审判权的讨论自然就提上议程。但是,“三合一”模式的实施存在很多的问题,如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从案件性质到复杂程度都明显不同。若将刑事审判权赋予海事法院,则必然需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刑事案件受理后的调查取证、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看守等问题应如何解决?是在海事法院内部完善相关制度与队伍建设,增设刑事审判庭并配备侦查、羁押等相关人员,并建设羁押场所,还是将刑事案件的审判权赋予海事法院,但在案件的侦查以及执行阶段由基层法院予以配合?而且设立海事法院原本是跨行政区域改革的产物,具体案件应当由哪个基层法院予以协助也是需慎重考虑的问题。
除此以外,刑事案件的审理不仅涉及到法院自身的变动,行使国家检察权的监察系统也需要进行相应的改革。是设立专门的海事检察院,还是在现有检察院系统内设专门处理海事刑事案件的监察部门?若是后者,将面临“具体的海事案件在跨区域审理的背景下应由哪个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力”的问题。与此同时,从法院层级的角度,海事法院相当于中级法院的属性,是否意味着在检察系统内部,海事行政案件一审也应由中级人民检察院负责?这些问题的合理解决将对提升我国的涉海司法影响力起到积极的作用。
他国海事司法报告在国际上发挥影响力的启示
海事司法报告制度最为成熟的国家,乃是英国。作为传统的航运强国,英国在海事领域具有世界级的影响力。19世纪的英国在海运贸易中占主导地位,大量英国公司和商人参与其中,如货主、船东、租船人、收货人、银行家以及海运保险公司等。他们将这些交易引起的争议纠纷带到了英国法院,航运相关的海事案例因此成为当时英国商事法的核心。海事法带来的巨大而深远的影响集中在普通法下的损害救济方面,特别是违约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落空原则以及损害相关问题。在这些海事案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英国海事法律制度和航运实践不仅仅给英国本身的商事法带来了长远的影响,也随着后来英美法系的扩张和发展以及贸易全球化背景下的航运需求激增而在世界范围内发挥举足轻重的影响力。
英国因其优良的海事传统,不论是海事法律制度还是司法实践,在国际海事领域享有很高的话语权。英国的司法实践及沿革,将为同样已经崛起且正在扩张的中国海事和航运行业提供了非常宝贵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在国际海事规则的制定方面,联合国负责国际海事事务的专门机构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的总部就设在英国伦敦。作为国际海事立法领域最具权威性的机构,IMO享有国际航运话语权和主导权,负责主导国际海事公约、规则、技术标准的制定。
在国际海事案例公布方面,英国劳埃德法律案例报告(Lloyd’s Law Reports,以下简称“劳埃德报告”)也是英国在世界范围内发挥卓越影响力的重要体现之一。该报告报道自1919年以来的法院判决,收集了海事案件现存最为权威且全面的裁判案例。该报告提供综合的网络平台,可以检索到自1919年至今的所有报告。负责平台运营的编辑知识渊博,从外国法和英国法范围内进行专业的案例拣选。劳埃德报告每年出24期和2卷合订本,旨在为全球海事领域的专家和法律专业人士提供其所需要的用以保护其权益的案例报道。因海事案件通常包含合同或侵权要素并且常通过标准的卷的形式进行报道,在海事领域报告海事案件的标准渊源指的就是劳埃德报告,该报告专门覆盖海上货物运输、国际贸易法以及海事法等涉海事项。
劳埃德报告系列下的案例编纂和报告公布均以方便用户引用为导向,采取独特的总结性摘要和关键词,让用户可以清楚地看到案件的全貌及影响,大大地节省了检索时间。这些判决在公布范围上广泛,在语言方面易于理解。所有的案例报道都是一字不差的完整判决,使用户能够直接在法庭上援引。由于这些案件判决编纂的形式易于援引,劳埃德报告常被律师和学者在国际或国内案件或者法律文献中引用。其他国家的法院有时候甚至直接采用或遵循英国法院的立场或做法,或是通过讨论、将本国案件与英国案件区分开来,抑或是直接批评英国法官的判决。
总而言之,其他国家经常通过劳埃德报告对英国法院的判决作出反应。劳埃德报告以这样的方式,不仅仅在国内的具体案件中对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以及案件的最终结果产生影响,还间接的对其他国家甚至是国际层面的海事规则的制定和司法实践发挥作用。劳埃德报告对国际法的发展具有影响力,不仅是因为这些判决理由充分、论述合理,更是因为这些都是英国法院的判决,代表的是英国这个传统海运强国的最新海事实践。其他国家基于英国通过劳埃德报告发挥世界影响力的经验,也纷纷采取了相同的举措。譬如,德国联邦***和以色列最高法院目前都在将其判决翻译成英文并出版。法国法院也推出了其在国际法法律体系方面的合订本。英国就以这样的方式塑造着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国内法律系统。
因此,在案例编纂方面,我国可借鉴英国的经验,将这些年海事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件整理出来,向国际海事社会展示我国丰富的海事司法实践,借此赢得各国关注并积极发挥影响力。我国10个海事法院自2012年以来年均两万多件的海事案件数量在世界范围内居于首位,这些案件的判决大多已经公开,小部分存在保密问题。如何把我国的这些海事案例资源以为国际海运社会所能接受、并可用以研究的方式呈现出来是关键的一步。要实现案例编纂、各国可使用这些案例的目标需要满足两个基本的要求:一是判决需易于援引;二是提高透明度、突破保密问题。为了让国际航运行业的专业人士或法律人士能够简单方便地引用我国海事案例,我国需要首先进行翻译,随后成立专业的中国海事数据库,并予以推广。其次,针对保密的海事判决我国应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审查、编辑或涂黑(redact)的方式在最大程度上争取公开。
中国提高海运领域国际话语权的思考
笔者认为,我国应立足于自身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现状、同时吸取他国经验,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思考如何提高话语权、取得制定规则主导权的问题。
一方面,逐步完善自身的法律制度,立法的滞后或不足之处用司法解释补充,吸取判例法的优势。在规则层面,我国若要发挥影响力需要建立起一个完善的海事立法体系。但是由于立法法的限制,现今的海事立法跟不上对外贸易和航运需求的快速发展,再加上近年来海上运输模式和经营模式的改变,海事立法目前具有严重的滞后性。现行《海商法》的修订应尽快启动。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通过吸收英美判例法与时俱进的优势,突破立法法的限制。我国目前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不承认判例法,我国也没有遵循先例的传统。但是近年来制定法的滞后性特点愈加明显,国内学术界对于注重运用判例的声音也愈发增多。另外,就目前而言,世界各国法律制度之间呈现互融互补的总体趋势。在国际、国内这样的背景之下,我国应当考虑借鉴判例法的可能性。其次,鉴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出台司法解释、对具体法律问题进行规范的传统,我国应进一步提高司法解释的地位,通过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的灵动性、对前沿的海事问题进行研究规范,以弥补立法滞后的问题。若要实现在国际上产生影响力这个目标,我国光靠滞后的立法是完成不了的。积极推动《海商法》修订、提高司法解释的地位并同时大力发展判例是比较务实的途径。
另一方面,通过国际海运法律社会易于接受的方式——将我国海事法院自成立以来的典型判决整理翻译、编纂成册,以***、案例报告或其他的形式出版公布出来。以贡献者的角色将自己丰富的案例资源提供出来,面对并接受国际海运社会的评论、建议或批评。凭借自身充足的案件储备,通过实际行动来参与到国际海事规则的制定当中,并基于此争取更多的话语权。
中国是一个海洋大国,也应当成为一个海洋强国。建设海洋强国,不仅注重加强科技投入、促进对已有海洋资源的进一步利用,更要在建立并完善自身海洋管理规范体系的基础上,提高在国际海洋、海事社会中的话语权。我国应根据国内海事法律和实践的现状,借鉴英国的经验,一方面全面提高司法水平,另一方面凭借自身在实践过程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将大量海事案例作为原材料,进行案例编纂,同时积极参加国际海事规则的制定,在世界范围内发挥影响力。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教育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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