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全国法院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三)
发表于 2017-05-11 16:54
王某等15人与三友国际航运有限公司(THREE FRIENDS INTERNATIONAL SHIPPING S.A)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红杉晟龙”(SEQUOIA DRAGON)轮系三友公司所属的巴拿马籍散货船。因航运市场低迷,该轮停泊在浙江台州玉环大麦屿港锚地休整。2016年8月22日,王某等15名在船船员因三友公司长期拖欠其工资,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并在法定期限内就涉案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对三友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三友公司支付船员工资、伙食费、遣返费等共计人民币200万余元,并请求确认上述工资款对“红杉晟龙”轮享有船舶优先权。
【裁判结果】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等15名船员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扣押“红杉晟龙”轮。对于王某等15名船员随后提起的船员劳务纠纷,经过庭前调解并确认全部船员收悉被拖欠的工资款后,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典型意义】
船员是航运业最主要的生产要素之一,在国际航运业持续低迷的当下,涉外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呈现出涉案人数多、拖欠数额大、船员与船企矛盾激烈等特点。我国是航运大国,也是海员大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拥有海员数目最多的国家之一,约占世界海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海员的权益保障问题迫切需要海事司法的支持。本案中,海事法院准确把握航运市场形势,主动摸清国外被告经营情况,运用调解这一中国经验在解决复杂纠纷方面的独特优势,通过扣押船舶,促成当事各方达成和解,使涉案船员足额拿到拖欠费用,保护了船员的合法权益,也使涉案船舶得以尽快解除扣押并恢复营运,避免了矛盾的激化,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案件及时高效的审理,有力提升了中国海事司法的公信力,较好地实现了船东船员的互利共赢。2016年11月12日起,《2006海事劳工公约》已正式对我国生效。本案对今后准确适用国际公约,妥善解决船员劳务纠纷,为航运经济稳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也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