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水运企业船舶碳排放核查技术规范》要点
发表于 2017-04-19 17:30
本文来自:中国船检
国际海事组织(IMO)2016年10月批准了全球性的船舶油耗数据收集机制,欧盟要求进出欧盟水域的船舶于2018年1月1日起监测及报告其温室气体排放量,我国政府及主管机关相继出台了节能减排和控制温室气体相关政策及要求,提出加快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费数据制定。
为适应国际及国家对水运业碳排放核查的要求,中国船级社(CCS)组成了专业团队,深入研究国内外水运业船舶碳排放MRV有关要求,并围绕水运企业边界选取合理性、企业碳排放数据核查技术、数据抽样技术核查数据不确定度等关键问题开展重点研究,为保证其可实施性,针对典型水运企业船舶碳排放核查进行试点示范工作。试点示范分别考虑以集装箱船、油船和散货船三大主力船型选择有代表性的国际航运试点企业——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和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针对试点企业提交的碳排放报告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核查。基于水运企业船舶碳排放核查关键技术研究、示范试点基础上,CCS编写了《水运企业船舶碳排放核查技术规范》初稿。
为完善该规范,CCS专业团队进行多次研究讨论修改,并先后向有关水运企业20余家单位的30余位专家以电子邮件、研讨会、现场评审会等方式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水运企业船舶碳排放核查技术规范》于2017年3月15日正式发布生效。该规范适用于CCS对水运企业船舶的碳排放进行的外部核查。现阶段“外部核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适用于国内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阶段将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参与主体初步考虑为业务涉及上述重点行业,其2013至2015年中任意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的企业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企业单位”;另一方面,适用于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15年发布《关于对海运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进行监控、报告和核查以及2009/16/EC法令进行的修订》中规定的“上一停靠港到成员国管辖下港口、从成员国管辖下港口到下一停靠港,以及成员国管辖下港口之间的航行中进行CO2排放的5000总吨以上船舶。不适用于军舰、海军辅助船、捕鱼船或鱼品加工船、构造简单的木船、非机动船、非商业用途的政府船舶。
“规范”明确了碳核查活动适用范围、监测计划的提交审批、碳核查开展过程中策划、实施、核查报告编写和评审,以及符合证明等工作内容及流程;控制了碳排放核查过程中边界选取、抽样计划、风险评估、活动数据采集、处理、碳排放量化、报告等核查技术要点的潜在风险,确保经核查后的排放数据是真实的、准确的,满足核查目的的。
“规范”的整体架构为“总-分”形式,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核查工作的基础概念、纲领性要求;从第二章开始至规范的第六章规定了核查工作的具体实施要求。其中,“第二章监测计划”针对监测计划的内容、资源保证、监测计划更改等方面的要求。监测计划在未出现需要更新的情景时,无需周期性审核。从“第三章核查策划”至“第六章符合证明”是一个完整性审核的四个环节,这四个环节体现了体系循环上升“P-D-C-A”的发展理念,通过年度周期性的审核促进企业碳核查工作的断完善和准确。
为便于碳排放核查工作开展,CCS还进一步研究开发了“水运企业船舶碳排放数据核查管理系统”软件。该软件通过从能源消耗终端连续采集活动数据形成大数据库,将碳排放数据统计、阈值分析计算等算法用于大数据分析,通过运算输出特定船舶类型特定时间内的特征指标及信息,实现阈值获得、计算结果导入、报告自动生成等功能。
通过应用该软件,可将传统的核查技术与研发的数据核查管理系统进行交互验证,通过在数据核查管理系统中实现设定船舶碳排放的错误数据规则,实现甄别不合理数据的功能,实现了对核查对象提供的碳排放活动数据合理性、真实性的验证,提高了核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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