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发布《固定锚地储油船检验指南》
发表于 2017-04-12 17:58
本文来自:中国船检
根据营运油轮(VLCC等)用作储油轮的应用特点,中国船级社于2017年3月发布了《固定锚地储油船检验指南》,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和检验要求。
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指南的适用范围、附加标志、图纸资料要求、法定要求说明;
二是明确了检验和发证要求,可根据储油船当前状况和上次检验状况,可以特别考虑船东申请用水下检验替代坞检的申请;
三是船体、舾装、轮机、电气等船级方面的技术要求,船对船过驳方面的要求。该指南为双壳油船搁置为固定锚地浮式储油船功能提供入级检验指导,为船东、船厂、设计单位及相关方提供实施标准。
进入2016年全球范围内石油消费能力日趋饱和,陆上储油空间开始收紧,主要的石油消费国开始将目光转向海洋。与新建陆上储油设施的模式相比,在海上存储原油的模式具有初始投资较低、建设周期较短、配置相对灵活、发生事故时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优势。随着未来全球范围内低油价的持续,海上储油这一全新的设计理念将拥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处于搁置状态的现有老龄油轮是目前海上储油轮的主要来源之一。
相关法规与技术标准的缺失成为了海上储油模式推广过程中的最大障碍。与在远洋海域航行的油轮相比,海上储油轮通常会被布置在离岸不超过20海里,水深通常在50米以内的沿海锚地,海域环境状况相对较好,安全与防污染的风险较小,要求其适用在航油轮与海上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相对严格的安全与环保标准显然没有必要。然而与空载的纯粹搁置的油轮相比,固定锚地储油轮上长期储存着闪点低于60℃的危险货物,在实践中也经常需要进行海上船对船的原油过驳,过驳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极易导致海洋污染。从这个角度来看,固定锚地海上储油轮在防火、防爆与原油过驳方面的安全与防污染标准至少应与在航油轮相当;而与风浪条件较好的码头和近岸终端相比,海上锚地风浪流条件相对更加恶劣的特点决定了海上储油轮在锚泊与海上系泊方面的技术标准要根据所在海域的实际风浪流状况重新核定,通常而言会略高于在航油轮。现有油轮的海上原油过驳系统与船上系泊设备可能需要进行适当的改造才能满足海上储油的实际需求。
根据指南要求,在距离海岸不超过20海里的锚地从事储油业务的储油船在完整稳性方面需满足《2008年国际完整稳性规则》第2章及第3章3.2的相关要求,破舱稳性需满足MARPOL 73/78附则I第28条关于油船破舱稳性的规定,两种稳性的核准均需考虑船舶在系泊状态下对稳性的不利影响。指南对于固定锚地储油船载重线、结构强度、轮机设备、电气设备、消防安全的要求与油轮基本相同,在船体接地方面针对固定锚地储油轮的作业特点引入了CCS《海上浮式装置入级规范》第6篇第1.4.3条的关于接地的要求。根据海上储油船特有的船对船过驳(STS)作业的特点,CCS在指南中参考了多个相关行业的技术标准对STS作业在过驳设备、系泊设备、安全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以及管理体系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原油轮在固定锚地从事海上原油储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CCS在《固定锚地储油船检验指南》中针对固定锚地储油轮所特有的营运特点提供了个性化的检验服务方案。固定锚地储油船在检验周期、项目与范围方面与油轮基本相同,其主要的差异在于船底外部检查的方式。对于正常在航油轮而言,如果其船龄超过15年,在进行船底外部检查时不允许采用水下检验的方式替代坞内检验,这意味着这些船舶必须要在船厂进坞才能完成船底外部检验。然而长期停泊在锚地的储油轮船底受损的可能性很低,且国际海事组织在其MARPOL公约附则的1.2条中对于海上浮式储油装置(FPSO与FSO)无需执行ESP检验计划已有过统一解释。因此CCS在其指南中对船龄15 年以上的储油船船底外部检查进行了个性化的规定。对于这类船舶当船东提出用水下检验替代坞内检验的申请时,CCS将根据该储油船的具体状况和上次检验的记录考虑是否接受该申请,通常只要上次检验船体结状况良好且在检验前没有发生过事故,采用水下检验替代坞检的模式都可能被接受。不过为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当这些储油轮恢复正常航行前依然需要进坞对船底外部状况进行彻底的检查。
总体来讲,CCS的《固定锚地储油船检验指南》为未来双壳油船从事海上储油业务提供了相应的技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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