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Tianjin FSC
一、船舶概况
二、检查情况
2016年12月,海事主管机关执法人员对靠泊在某码头的A轮实施安全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轮《国际防止油污证书》中显示油水分离器按照A.393(10)决议发证,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进行过更新,按照MEPC107(49)决议发证。在检查船舶油水分离器时对设备进行了运行试验,发现该设备对舱底水进行分离时转换取样水和冲洗水阀门时油水分离器能够报警并能够停止运行,但当设备关闭取样水时,油水分离器未报警,且继续运行,不符合MEPC107(49)决议通过的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要求,经进一步检查发现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取样管路压力传感器失效,我局随即要求船方对此项缺陷进行整改。
缺陷描述如下:
15PPM报警装置压力传感器失效 处理意见 17
三、公约依据
2003年7月18日MEPC107(49)决议通过的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1.3.1.2规定,在2005年1月1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于2005年1月1日或以后所设置的新设备应适用本《指南和技术条件》,按照此《指南和技术条件》6.2.2要求,从15PPM舱底水分离器通向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排放管路提取样品的船上布置应以足够的压力和流量,提供有真实代表性的流出物样品。
四、缺陷处理
对该船舶开具17缺陷,要求船舶开航前对此缺陷进行整改。
五、点评及建议
在本案例中,反映出船员对设备更新后应符合的技术条件要求不熟悉,船舶在日常维护保养和测试时未进行相关的测试,建议相关船舶加强此设备的内部检查,特别是老旧船舶更换设备后应按照新证书所对应的规则条款要求进行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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