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船员分委会
交通运输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交通运输部3月28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8号),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内容
增加了“航运公司应尽速为当事船舶安排持相应适任证书的人员补充空缺职位”,以完善我国对特免证明管理的政策安排。(第三十五条)
增加“江进海”的安排,以满足江海直达的需要。在第六十一条增加一款“持有有效适任证书的内河船舶船员,经过相应的培训、考试,并经航线签注,可以在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上担任相应职务,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
对附件部分《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进行了调整:
(1)值班水手/机工和高级值班水手/机工的培养路径:
取消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要求,增加了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快速成长通道,按照船上见习计划和见习记录簿的要求,完成3个月的船上实习。
取消高级值班水手/机工岗位适任培训要求,对满足12个月值班水手/机工海上服务资历并在后6个月中按照见习计划和见习记录簿的要求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或者满足18个月值班水手/机工海上服务资历并通过适任考试者,直接发高级值班水手/机工证。
(2)将高级船员船上见习要求由原来的“相应航区相应等级或者低一等级”改为“相应航区和等级”。
鼓励校企合作。在附注增加“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评估质量体系运行、培训质量和社会声誉良好的培训机构,学员培训期间在船培训、见习的资历可以计入支持级和操作级职务的见习资历”。
二、修订影响
适应国际规则的变化
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对规范船员培训和海船船员考试、发证,保障船员质量方面将发挥了重要作用。
落实船员发展规划的需要
落实《中国船员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需要,适应船员培训多元化发展,开展“三明治”教育、电子化培训、船上培训。
实践所吸收得国外交流经验
吸收国际交流取得的经验完善培训、考试和发证制度,根据与欧盟、国际海事组织以及马来西亚等国的国际交流中,所取得的经验和建议进行适当的调整。
顺应航运界的发展需求
顺应航运界发展的需要,对值班水手/机工和高级值班水手/机工的培养路径进行了优化,对江海直达船舶任职的船员进行了“海进江”和“江进海”的安排。
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内容修订,将对规范船员培训和海船船员考试、发证,保障船员质量方面将发挥发挥了十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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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8号).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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