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检查要点
发表于 2017-04-01 15:30
本文来自:Tianjin FSC
一、背景介绍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简称MARPOL公约附则IV)已于2007年2月2日正式对我国国际航行船舶生效。为防止船舶生活污水造成水域污染,中国海事局公布了《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2008年修改通报》(简称《08修改通报》),明确对于从事沿海航行的400总吨及以上的现有船舶和小于4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的现有船舶,于2014年1月1日开始遵从MARPOL公约附则IV的规定。
二、检查情况
目前,海事主管机关在对于国内航行海船的检查时发现,虽然都已经安装有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但设备在船使用现状不是很乐观,同时由于现有执法手段无法对设备处理的生活污水进行取样和化验,设备运行状况是否良好无法通过样品的化验数据进行判别,目前检查时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1.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在港期间停止运行,生活污水收集至储存舱,但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停用,活性污泥无法保持,同时船舶无排放和投药记录。
2.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在使用过程中,处理装置各处理舱室出口至粉碎排污泵的阀门开关设置不正确,造成处理装置活性污泥被排出,无法保障生活污水按照法规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处理。
3.虽然规则明确了处理装置运行的技术指标,但根据现有技术状况无法进行生活污水取样化验。
4.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后,未在原有图纸上进行改正,并经船级社审图校验。
设备曝气室的阀门开启,造成无法形成活性污泥
无活性污泥
设备在码头期间停用
更改管路后未在原图纸上进行更正校验
请相关船舶对该设备予以关注并开展自查。
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