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有关航运公司,各直属海事局:
为便利船舶进出港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修改决议,现决定取消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为做好取消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后的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内河航行船舶以及进入内河航行的海船实施进出港报告制度。
二、船舶进出港报告注册和办理
航行于长江、珠江、黑龙江、京杭运河的四级以上高等级航道的内河船舶和进入内河航行的海船登录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http://180.169.34.36)或手机APP客户端(http://m.msa.gov.cn),按照《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办理指南》(附件1)的要求,办理船舶进出港报告。
未注册的用户登录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进行在线注册。已注册过电子签证帐号的船舶无需重新申请注册,使用原帐号登陆和办理。
航行其他水域的内河船舶可根据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办理进出港报告。
三、取消内河航行船舶《船舶签证簿》和船舶IC卡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船舶签证簿》和船舶IC卡的配备和使用。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均不再办理船舶签证簿和船舶IC卡的核发、换发和补发。《船舶签证簿》不再作为船舶的法定文书。
四、加强培训和宣传
海事管理机构要利用多种有效方式,全面宣传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便利措施、船舶进出港报告的操作流程以及行政相对人需要注意的事项,争取航运公司和广大船员的全力支持,确保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有效实施。
五、加强船舶安全监督
海事管理机构通过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查看船舶进出港报告情况,必要时结合AIS、VTS、***、港口调度和客运售票系统等多种手段核实船舶航行动态和在船人员信息,加强对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的现场核查,与相关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检查机制,对不按相关规定进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
各相关航运公司应根据船舶进出港签证取消和相关要求,及时修订完善公司和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船舶安全主体责任。
各相关航运公司应切实采取措施,保证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船长应保证船舶遵守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保证船舶关键设施设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保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的正常开启和使用。
七、加强指导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内河船舶实施进出港报告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在海事处(所)设置专门人员帮助船方协调解决相关业务或技术问题。部海事局制作了海事管理机构船舶进出港报告通讯录,并在部海事局外网网站和船舶报告服务网上公布。
为及时协调解决船舶进出港报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现提供应急小组联系方式如下:
上海海事局船舶动态监控中心:021-50197100;
外网申报:0769-22891799;
部海事局:010-65292588。
附件:1.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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