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表于 2017-03-20 17:03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有关事宜的通知
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保障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格证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的再有效
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再有效,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持有效的《11规则》适任证书者:
1.满足《11规则》第十五条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条件;
2.完成本通知附件1的知识更新培训。
(二)对不满足《11规则》第十五条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条件者或者持有已失效适任证书者:
1.完成本通知附件1的知识更新培训;
2.完成本通知附件2的模拟器培训;
3.通过《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171号)规定的相应科目或项目的考试、评估;
4.按照《11规则》第十六条规定需要船上见习的,还应按规定完成船上见习。
二、关于培训合格证的再有效
(一)持有有效的《11规则》培训合格证的海船船员申请再有效,应满足《合格证办法》第二十二条申请培训合格证在有效的条件;需要知识更新的,应完成本通知附件3规定的相应知识更新培训。
(二)持有失效的《11规则》培训合格证的海船船员申请再有效,在申请培训合格证再有效前5年内,应具有不少于18个月相应种类船舶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完成本通知附件3规定的知识更新培训。不满足以上要求的重新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
(三)持有非《11规则》的《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以及《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的海船船员申请相应的《11规则》培训合格证,应完成本通知附件3规定的相应知识更新培训。
(四)持有非《11规则》的《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的海船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的《11规则》培训合格证。
(五) 持有非《11规则》的特殊培训合格证(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除外)的海船船员申请《11规则》的培训合格证,应重新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
三、已取得海船船员培训许可证的船员培训机构,可开展所许可培训项目的知识更新培训和模拟器培训。
符合以下要求的航运公司可对本公司自有船员开展知识更新培训:
(一)具有所开展知识更新培训所需的教学资料和设施设备;
(二)具有经过适当培训的公司培训师;
(三)已将知识更新培训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ISM),并取得符合证明(DOC)。
四、培训机构、航运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培训大纲开展相应的海船船员知识更新培训、模拟器培训,培训的课程应当在开展培训前经过海事管理机构的确认。
五、开展海船船员知识更新培训的培训机构、航运公司应当保持完整的培训和考核记录,其考核的方式和内容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考核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海事管理机构。
六、对适任证书过期10年以下的船员,其再有效后证书有效期的截至日期不得超过最后通过考试或者评估之日后5年(如某船员2017年1月1日通过考试或者评估,其再有效后证书有效期的截至日期不得超过2021年12月31日)。
对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船员,其再有效后证书有效期的截至日期不得超过完成船上见习之日后5年(如某船员2017年1月1日完成船上见习,其再有效后证书有效期的截至日期不得超过2021年12月31日)。
附件:
1.海船船员(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知识更新培训大纲(2016版)
2.海船船员(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模拟器培训大纲(2016版)
3.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知识更新培训大纲(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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