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骸清除公约》明日起对我国生效
发表于 2017-02-10 14:25
作为残骸清除领域的首部专门性国际公约,《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简称“公约”)于2007年5月经国际海事组织外交会议审议通过,并在2015年4月14日正式生效。我国于2016年11月11日向国际海事组织递交了《加入书》,公约将于2017年2月11日对我国生效(暂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授权签发检查《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的通知。通知原文如下:
公约成员国
截止到今年1月11日,该《公约》的成员国已达33个,占据了世界商船总吨位的63.94%,这些国家包括:阿尔巴尼亚、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哈马、保加利亚、中国、刚果(布)、库克群岛、塞浦路斯、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印度、伊朗、约旦、肯尼亚、利比里亚、马来西亚、马耳他、马绍尔群岛、摩洛哥、荷兰、尼日利亚、纽埃岛、帕劳、巴拿马、罗马尼亚、圣克里斯托弗和尼维斯岛、南非、瑞士、汤加、图瓦卢、英国。
为什么要制订公约?
据IMO统计,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约有1300艘沉船,并且该数字仍在增长:一方面沉船根据位置的不同,不同程度地威胁着其他的船舶和船上船员的安全;另一方面沉船及其装载的货物会对海洋和海岸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此外随着货物和服务费用的持续走高,标记沉船的位置和打捞清除沉船的成本,越来越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2007年5月14日至18日,国际海事组织在联合国驻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办事处召开外交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明确沿岸国对专属经济区内残骸清除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及时、有效地清除残骸并对清除费用作出补偿,填补国际法关于残骸清除制度的空白。2014年4月14日,第十个缔约国丹麦签署了《公约》,随即该公约于2015年4月14日开始生效。
公约有哪些主要内容
类似于1992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该公约规定了船东严格责任和强制保险制度,规定船舶的登记所有人有义务对公约区域内被认为具有危害的船舶残骸进行定位、标记和移除。对于300总吨及以上、悬挂缔约国船旗或进入或驶离缔约国领土内某一港口的船舶,需要安排符合公约要求的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并且随船携带缔约国签发的证书。
【不优惠条款】如果船舶的船旗国不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则需要从该公约的某一缔约国获取证书以确保船舶进入任一缔约国水域。
如何获取《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现帕劳船旗国为方便船东办理取证,已授权我司郭建康船长/Capt.Guo Jian Kang直接为各个非公约国的船舶(如巴拿马旗,中国旗,香港旗等)签发“内罗毕公约证书”原件。
办理证书需要的材料
1.国籍证书
2. 蓝卡
3. 申请表(可代填)
4. 付款水单
办理时间大概1-2个工作日
证书办理联系
戴贤国
Tel:86-25-5883688
Mobile: 1385142896
Email: cnisu@foxmail.com
AD: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611号百合华府B-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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