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4年5月,船舶所有人甲公司与受让方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所有的A船舶卖给乙公司,同日双方签订交接确认书,载明甲公司于该日将其报废船舶交接给乙公司,船舶所有权同日转移。
甲公司持上述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注销登记。登记人员在审核材料时发现,合同和交接书中出现了船舶报废字样,此种情况下登记人员应当按照一般船舶买卖办理注销登记,还是继续“追究”船舶去向,按照报废拆解实际情形办理注销登记?
01、案例分析
根据《船舶登记条例》《船舶登记工作规程》要求,申请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需要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如为船舶买卖转移所有权的,“有关证明文件”通常指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如船舶报废拆解的,“有关证明文件”通常指船舶拆解证明材料(船舶拆解合同或废钢船收购合同、船舶拆解照片或船厂拆解完毕证明文书)。
本案申请人虽已提交了买卖合同和交接书,证明A船舶的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并按照一般的船舶买卖提交申请并填写了申请表(填写了下一港登记机关、新船舶所有人等),但由于合同和交接书中均出现了船舶报废字样,且买卖合同中的价款明显低于船舶的市场价格,船舶登记人员出于审慎,与申请人甲公司进行沟通,了解到乙公司在接收船舶后,又将其转卖给了丙拆船厂,船舶实际已完成了拆解。
02、关于报废船舶注销登记的相关思考
关于报废船舶的注销登记,基于几种情况展开探讨:
1.由于报废船舶的整体状况较差,拆解过程中船位难以有效核实,为更好实现船舶全生命周期闭环,对于申请所有权注销登记时船舶计划近期拆解或已拆解的,不论期间是否经过转手,建议按照拆解注销的要求办理,以确保登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本案即是如此。
2.对报废船舶下一步去向尚不明确,合同中也未明确拆解要求的,考虑到此类船舶可能出现转手交易、转***外、报废拆解等多种情况,可按船舶买卖转移所有权注销登记办理,收取船舶所有人与其下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和交接书。此种情况下,注销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收集新船舶所有人信息及联系方式,核实船舶当前停泊位置,将注销信息通报至下一港登记机关和船位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由下一港登记机关跟踪注销船舶登记情况,并按《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分类处置。
3.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船舶申请注销所有权登记时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则应对船舶去向“追根究底”,要求申请人提交其卖至境外、拆解报废、转为非海事登记或者不再在水上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按不同情形办理注销登记;如果上下家签署的合同中有明确的船舶拆解要求,无论中间是否经过转手交易,建议待船舶拆解完成后再办理所有权注销登记,避免船舶在转让或拆解环节中应拆未拆,流入非法营运市场,危害水上交通安全。
03、相关信息
为推动新一轮交通运输设备更新换代,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开展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自2024年8月2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籍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按照标准给予资金补贴。
需注意的是,船舶需拆解完毕并办理完成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后方申请补贴。
船舶拆解前由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所有人到拆船现场实施监督,查验并核销相关证书,对实船进行验证,拍摄照片。
船舶拆解完工后,由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现场验收,共同编制《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
未履行拆船现场监管程序,申请人自行拆解老旧营运船舶的,不予补贴。
供稿|上海海事局 沈卉
免责申明:本文来自船舶登记研究室;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中国海员之家立场。其真实性及原创性未能得到中国海员之家证实,在此感谢原作者的辛苦创作,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谢谢!联系邮箱:cnisu@54seaman.com
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