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6日
宁波海事局移送的
外国籍二副艾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
在宁波海事法院正式宣判
是海事法院试点管辖的第一宗海事刑事案件
案情回顾
2016年5月7日0334时左右
马耳他籍散货船“A”轮
在宁波象山沿海南韭山岛
东偏北约72海里附近水域
与正在双拖作业的
中国石岛籍渔船“C”轮发生碰撞
造成“C”轮扣翻、沉没
船上多人死亡失踪
构成重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A”轮二副艾某在海面起雾、
能见度不良、渔区航行的情况下
未保持正规了望
未能对当时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估计
未使用安全航速行驶
未及早采取有效的避让行为
未采取有效的雾航措施
此外,“A”轮未及时核实避让效果
继续沿既定方向行驶,驶离现场
贻误了最佳救助时机,加剧了后果的严重性
海事执法司法协作
事故发生后,海事部门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本起事故主要责任人艾某依法实施刑事移送。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2016年9月正式立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宁波海事法院试点管辖,2017年8月16日,宁波海事法院对艾某做出刑事判决。被告人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相关规定
01、刑事领域
交通肇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02、行政领域
未保持正规了望,未能对当时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估计,未使用安全航速行驶,未及早采取有效的避让行为,未采取有效的雾航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七条 从事船舶、海上设施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享有获得航海保障和海上救助的权利,承担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相关航行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了望)、第六条(安全航速)、第七条(碰撞危险)、第八条(避免碰撞的行动)、第十六条(让路船的行动)、第十九条(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等。
温馨提醒
海上航行需谨慎,安全事项要牢记。务必保持正规了望,使用安全航速,及时避让船舶,遵守航行规则。违反海上航行规则,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法规规范处、宁波海事局
编辑|王珺 何佳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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