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仍不收手 海南监察总队原验船师终审获刑5年
发表于 2017-01-26 19:55
来源:法制时报
省海洋与渔业监察总队原验船师黄绍祥犯***行贿罪终审获刑5年
受贿获缓刑
仍然不收手
省海洋与渔业监察总队渔业船舶检验处验船师黄绍祥,2010年因犯***被海口龙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缓刑期间他不反省自己,反而变本加厉,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为他人办理验船安全证书,并收受张某某等7人好处费共计18万元。为调动妻子工作,行贿妻子单位领导2万元。2015年2月4日,澄迈县法院以犯受贿、行贿罪判处黄绍祥有期徒刑12年。宣判后黄绍祥不服,上诉至省一中院。近日,省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改判黄绍祥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受贿18万行贿2万
黄绍祥曾先后担任省渔业船舶检验局验船师、省海洋与渔业监察总队渔业船舶检验处验船师。2010年3月26日,黄绍祥因犯***,被海口龙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但这个刑罚并没有锁住黄绍祥的贪念。
经查,2010年3、4月间,黄绍祥参与检验了洋浦海业捕捞有限公司的8艘渔船。该公司董事长邢某为了顺利办理这8艘船的《渔业船舶安全证书》,找到时任省渔业船舶检验局潭门分局局长的张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在张某某的疏通下,黄绍祥很快就签名给这8艘船办理了证书。之后邢某将12万元好处费交给张某某,张某某将其中的4万元交给黄绍祥。
在此之后至2013年间,黄绍祥利用渔业船舶检验的职务之便,对翁某某、梁某某等人经营的渔船提供检验帮助,并从中获取好处费共计14万元。
为了解决与妻子的两地分居问题,2007年,黄绍祥找时任海南省渔业船舶检验局局长的王某某(另案处理)帮忙,要求将妻子从三亚调回潭门渔业船舶检验分局工作。因为王某某的帮助,也为了以后在工作、生活中得到对方的关照,黄绍祥将1万元当好处费送给王某某,并在对方乔迁新居时再送1万元表示感谢。
案发后及在案件审理阶段,黄绍祥的亲属已退出赃款10万元。
终审改判5年罚20万
澄迈法院一审认为,黄绍祥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对渔业船舶进行检验的职务之便,先后收他人贿赂款共计1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为谋取其妻子的工作调动,向王某某行贿2万元,构成行贿罪;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应进行数罪并罚。2015年2月4日,澄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绍祥犯***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原判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1年,连同新罪合为有期徒刑1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一审宣判后,黄绍祥提起上诉,称量刑过重,表示受贿金额没有18万元。其辩护人则认为,黄绍祥为妻子调动工作、解决干部职工两地分居是单位内部事务,不存在谋取不当利益,送礼金给王某某不应认定为行贿。
省一中院审理认为,黄绍祥受贿18万元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行贿2万元的事实清楚,其行为已经构成***、行贿罪,应依法惩处。但因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和实施,对数额与量刑有较大调整,应对本案的量刑进行相应调整,省一中院终审以犯***,判处黄绍祥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犯行贿罪,判处黄绍祥有期徒刑1年;原犯***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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