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载货船撞翻小船致1死1伤 货船驾驶员犯交通肇事罪获刑
发表于 2016-09-07 09:32
船在水上行使是有一定风险的,除客观因素外,自身疏忽所引发的事故时常存在。9月6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当地首例水上交通入罪刑事案,货船驾驶员赵某因撞翻收虾笼小船致1死1伤,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刑1年2个月。
去年9月12日晚上8点左右,在长江水域张家港段,56岁当事人刘某与妻子严某驾驶自家“三无捕鱼”小船正在收虾笼,并未察觉一艘重载货船正从上游朝他们所在的位置快速驶来。当刘某发现时,两船相距仅10米左右,此时根本来不及避让。
伴随一声巨响和震动,货船撞在小船中部,巨大的冲击力将小船推出数十米远,刘某也被重重甩了出去。危急时刻落水的刘某因抱住一只水中的废油桶而幸免于难。不幸的是,妻子严某和小船一起沉入水中,最终未能生还。
据货船上船员回忆,货船在码头上装完货后,当班驾驶员赵某就把货船调整方向,沿着码头全速往下游方向行驶。而赵某称,当时原本要打开雷达的,但因雷达需较长时间预热,忘记未打开。他还称,对方小船在案发时也并未鸣放声号表示船体有后退倾向。
海事部门调查结论书显示,事故中货船未采取一切手段保持正规地了望,航行速度已超过规定的安全航速,且未能主动避让小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壁碰规则》,故该货船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作为货船当班驾驶人员,未按照规定安全驾驶船舶,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三无捕鱼船”未按规定显示号灯、未采取一切手段保持正规的了望,未鸣放声号表明船有后退倾向,未履行协助避让义务,故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庭审中,赵某表示,事故发生时,货船上无一人发现有异样情况。直到次日早上7点,当他将船安全停靠后,是上海海事局工作人员上船告知他涉嫌逃逸,才知道发生了事故。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驾驶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赵某有自愿认罪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严某亲属表示已另行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综上,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法官提醒
本案事故的发生,双方均存在过错。船长在驾驶船舶的日常工作中不能存有侥幸心理,想当然的认为水上即使发生了事故也可以免除自身责任,思想上的松懈直接威胁着航行的安全。只有保持高度的责任意识和警惕感,用视觉、听觉以及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的了望,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和来船动态,才能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最大程度上降低风险。个体船只更要重视对警号灯等可以提高安全系数设备的使用情况,关键时刻维护自身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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