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未履行MARPOL附则VI能效规则新要求
发表于 2016-04-26 18:27
一、船舶概况
船名:Z 总吨:53453 船种:集装箱船
龙骨安放:2002年3月 船级社:ABS
二、检查概况
2016年3月,某海事局PSCO对靠港的外国籍集装箱船Z轮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在对船舶证书检查时,发现该轮《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于2015年9月7日进行了中间检验,但船舶未持有《国际能效证书》。经询问船级社并从东京备忘录《PSC MANUAL》中确认后得知,由于该船旗国未加入MARPOL附则VI,就不能签发《国际能效证书》,只能通过签发《能效符合证明》,以表明船舶满足国际公约的要求。但船旗国政府未对该轮签发《能效符合证明》,也未授权船级社签发《能效符合证明》,导致船舶未持有公约要求的法定证书,PSCO按照东京备忘录的港口国监督程序和《船舶能效规则PSC检查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第二节“非公约缔约方船舶的检查”中规定的“不予优惠待遇”原则,依法对该轮实施了滞留。
发现的主要缺陷描述及处理:
STATEMENT OF COMPLIANCE FOR ENERGY EFFICIENCY NOT AVAILABLE ON BOARD. 30
三、滞留依据
MARPOL附则VI第5.4.4条:对现有船舶,对SEEMP要求的验证应在2013年1月1日或以后的《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首次中间或换证检验时(取先者)进行。
同时,MARPOL附则VI第6.4条又规定:对任何驶往其他缔约国管辖范围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在按第5.4条规定进行了检验后,应在其开航前为其签发《国际能效证书》。
该轮于2015年9月7日对《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进行了中间检验,但船旗国或船级社未及时签发《国际能效证书》或《能效符合证明》。
四、缺陷纠正
船舶被滞留后,该轮船旗国政府立即授权船级社ABS代其检验并签发《能效符合证明》。应船舶申请,该船级社验船师登轮对该轮《船舶能效管理计划》进行了验证,并签发了《能效符合证明》,该轮的滞留被解除。
五、点评
1、新的公约修正案通过后,船旗国未能及时做好履约工作。“MARPOL附则VI船舶能效规则”早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但未得到该船旗国政府的高度重视,未及时授权船级社开展检验发证工作,导致船舶无法持有公约要求的法定证书,船旗国政府对船舶滞留负有一定的责任。
2、该船舶于2015年9月7日进行了中间检验,验船师并未关注船舶的《国际能效证书》,未能向船东做出及时提醒,表明船级社检验过程中的把关不到位。
3、自《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中间检验后的长达半年的时间里,船舶一直未持有《国际能效证书》,船长及轮机长并不清楚船舶必须持有该证书,也反映出船公司、船员对船舶能效规则的实施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4、该轮的滞留很大程度上与船长的证书管理不到位有关,船长和船公司应以此为鉴,充分关注新生效公约、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按照各项规定管理船舶证书和船舶文书,以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5、《船舶能效规则PSC检查导则》在东京备忘录已实施1年多,各成员国能较好地利用《导则》开展相关检查,达到良好的效果。在船舶能效规则已生效2年多的情况下,某些国际航行船舶仍出现未持有能效证书或能效符合证明的现象实属罕见。建议PSCO在进行涉及船舶能效规则方面检查时,除了对证书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外,也要应用好《导则》,加强对船舶能效证书附件中有关记录要素的核查,确保符合公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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