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长江航运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解读来了
发表于 2016-04-19 17:42
日前,交通运输部出台《关于深化长江航运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简称《意见》),并在湖北武汉召开了深化长江航运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动员大会,对完善长江航运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推进长江航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明确要求。《意见》将对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促进交通运输在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当好先行引领起到重要作用。针对《意见》出台的背景和宗旨、重点任务和要求,本报根据《意见》和动员大会精神,进行深入解读。
1、《意见》出台的背景和宗旨在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大格局下,建立健全集中统一、权责一致、关系顺畅、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长江航运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势在必行。
改革开放以来,长江航运的体制经历了几次重大改革,在相应的历史阶段都较大地释放了生产力、激发了市场活力,基本适应了长江航运生产力与沿江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长江航运管理仍然存在政事企不分、责权利不清等问题,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大格局、推动长江航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趋势下,建立健全集中统一、权责一致、关系顺畅、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长江航运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势在必行。
从2015年8月开始,交通运输部专门成立由部领导、部总师分别带队的4个调研小组,集中开展长江航运改革发展问题的专题调研,旨在完善长江航运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推进长江航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部党组经过充分酝酿、审慎研究,对长江航运“十三五”乃至更长一个时期的发展作了部署安排,先后制定出台《关于推动长江航运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长航局系统“十三五”发展规划》、《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等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等3个文件。同时,经过反复研究,制定出《关于深化长江航运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四个文件相辅相成,涵盖了长江航运管理、改革、发展、安全等方面,涉及范围广、调整幅度大、职能转变彻底,也因此成为自1984年以来长江航运行政管理体制的又一次重大改革。
2、建立不同层面的协调机制长江经济带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沿江省市合作发展的坚定性和自觉性进一步增强,需要建立不同层面的协调机制,协同发展。
交通运输部整合部内4个涉及长江航运事务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建立推动长江经济带交通运输发展部省联席会议制度。部作为牵头单位与沿江9省2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研究推进长江经济带综合立体交通走廊建设,研究协调解决长江经济带水系航运发展重大问题,组织协调长江干线水路运输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落实国家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的有关工作部署等。
长江航务管理局(简称“长航局”)依托部省联席会议制度,与沿江各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制度化合作机制,与其他部委相关机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与沿江其他部属单位建立工作对接协调机制,凝聚合力,共同研究解决长江航运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共同推进长江经济带建设。
建立长航局系统同一区段不同基层单位间工作联动协调机制,促进各单位主动加强协作配合,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发挥长航局系统整体合力。
3、强化长航局作为部派出机构作用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切实全面强化长航局作为部派出机构作用,解决长江航运行政管理的职责难以落实到位,长航局作为部派出机构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的突出问题。
进一步明确长航局作为部派出机构的地位,强化长江干线航运行政管理职责;参与部关于长江航运发展的宏观政策、法律法规、规划标准研究起草制定及重大事项审批和协调,参加相关部务会议。
加强长航局系统单位管理。长航局受部委托管理长江海事局、江苏海事局、长江航道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通信管理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等单位,建立“长航局统一领导、系统单位各司其职、基层单位整体联动”的管理格局。
理顺部机关司局和长航局工作关系。部机关司局主要负责长江航运发展的宏观政策、法律法规、规划标准研究起草制定以及重大事项审批和协调,长航局负责组织落实和监督实施。部机关司局原则上通过长航局开展长江航运各项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规划建设、航道管理、水上安全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分工。
4、推进长江航道管理体制改革扎实推进长江航道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解决长江航道局存在的政事不分、政企不分、事企不分,长江干线航道分段管理、难以发挥综合效能的突出问题。
统一长江航道管理。整合后的长江航道局统一负责长江干线宜宾至长江口段(含长江口北支水道)航道建设、运行、维护工作。
调整长江航道行政管理和现场执法职责。长江航道局航道行政管理职责由长航局承担。按照长江干线水上综合执法改革有关要求,长江航道局现场执法职责由长江干线海事机构承担。
组建长江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将长江航道局所属的4个航道工程局和武汉长江航道救助打捞局等单位整体剥离,组建长江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由长江航道局管理。
强化公益职责。长江航道局机关、6个所属区域航道局以及长江航道局其他单位,按照公益事业单位属性进行内部整合,履行航道公益服务职责。
5、推进长江干线海事管理体制改革扎实推进长江干线海事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解决长江干线水上安全监管呈现分段管理现状、监管主体多、管理不统一的突出问题。
统一长江海事管理。整合后的长江海事局统一负责长江干线重庆至江苏浏河口段水上安全监督工作。
推进长江海事局与长江通信管理局政事分开。进一步理顺长江海事局与长江通信管理局管理关系,实现政事分开,实行分类管理。长江通信管理局委托长江海事局按照公益事业单位管理,建立规范的业务合作机制。
推进长江海事局与长江引航中心政事企分开。进一步理顺长江海事局与长江引航中心管理关系,实现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实行分类管理。长江引航中心委托长江海事局按照公益事业单位管理。
6、开展长江干线水上综合执法改革试点扎实开展长江干线水上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切实解决长江干线海事、航道、通信执法各成体系、执法力量分散、不能形成安全监管合力的突出问题。
整合长江干线海事、航道、通信等现场执法职责。长江海事局统一承担长江干线海事、航道、通信等现场执法职责,实现长江干线重庆至江苏浏河口段水上综合执法。
建立长江干线海事机构和长江航运公安机关的联动机制,开展全局性、区域性的专项联合整治,发挥长江航运执法机构综合效能。
建立执法机构与相关业务单位之间定期磋商协调机制,提高执法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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