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析】液货舱透气管距离甲板机械水平距离不足
发表于 2016-03-08 17:35
一、船舶概况
二、检查概况
2011年11月海事检查人员上船实施检查,发现该轮货油舱透气总管布置在船艏,与桅杆布置成一体,其与锚机水平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其步桥无肘板和支撑。
三、规范条文
根据04法规第4篇第2-2章4液货船的消防安全措施4.12.1(9)③的要求“用于装卸货油和压载的透气出口的要求:当采用气体混合物自由排出的方式时,其出口应布置在液货舱甲板以上高度6M,或如出口未与步桥4M以内则应在前后步桥以上高度不小于6M;且应离开含有着火源的围蔽处所的最近进气口和开口以及可能构成着火危险的甲板机械和设备,其水平距离不小于10M。”
08修改通报时,对于“可能构成着火危险的甲板机械和设备”的表述后面增加了补充内容“(可包括起锚机和锚链舱开口)”
四、缺陷的处理与纠正
由此,对于08年9月1日之前安放龙骨的船舶,对于甲板机械与透气管的水平距离10米的要求中未对甲板机械的定义做明确解释,我们可作为问题亦可不作为一个问题。但,对08年9月1日以后的船舶,该透气管与锚机和锚链舱开口的水平距离的要求是明确的。因此,该轮不符合要求,鉴于该轮马上到年检日,且是2010年下半年下水新船,船舶其他方面保养较到位,检查人员未对该船实施滞留,但要求船舶在修船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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