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大国应成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
发表于 2016-02-17 16:38
● 随着国际航运中心东移,各种航运要素也将进一步向我国汇聚。但是,“海娜号”事件再次说明,我国海事“软实力”尚弱。加大海事司法公开力度,有助于增强国内外投资者的信心,加快航运服务业向国内港口集聚的速度,助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 我国是海洋大国,拥有广泛的海洋战略利益。“一带一路”是党中央实施新一轮对外开放、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举措,而海事司法是经略海洋、管控海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海事法治建设以及在国际航运中的话语权,在未来全球国际航运竞争中越来越具有关键性作用。
● 我国应将海事司法公开提升至战略高度,采取“统分结合”的公开模式,打造专门的海事司法公开平台,发布年度海事审判***、海事审判综述、典型案例和精品文书。
我国是海洋大国,拥有广泛的海洋战略利益。“一带一路”是党中央实施新一轮对外开放、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举措,是新时期国家重大战略布局。海事司法是经略海洋、管控海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有助于提升中国海事“软实力”,助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中国应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
鉴于海事海商案件情况相对复杂,专业性较强,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设立专门法院的规定,1984年11月1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目前,中国共有10个海事法院,辐射范围涵盖北起黑龙江、南至南沙诸岛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全部港口和水域。
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三级法院二审终审制”的海事审判机构体系的形成,使中国成为世界上海事审判机构最多最完善,受理海事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中国的海事审判已经引起国际组织、各国法律界、航运界和贸易界的关注,成为关注和研究亚太地区海事司法动态的一个重要参考。
2014年,在中国设立海事法院30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其于1997年提出在2010年前将我国建设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已经实现。2015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专题会议研究海事审判工作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新目标。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海事司法公开应进一步向纵深推进。
海事司法地位提高可助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随着国际航运中心东移,各种航运要素也将进一步向我国汇聚。然而,由于缺乏对中国海事司法制度的了解和信心,不少外资企业甚至包括不少内资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或纠纷发生后,选择了适用英国法、伦敦仲裁。“海娜号”事件再次说明,我国海事“软实力”尚弱。加大海事司法公开力度,则有助于增强国内外投资者的信心,加快航运服务业向国内港口集聚的速度,助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目前的国际竞争,“软实力”的作用日益凸显。海事法治建设及其在国际航运中的话语权,在未来全球国际航运竞争中越来越具有关键性作用。我国国际海运量已占世界国际海运量的三分之一,对外货物贸易运输90%以上由海运完成,全国港口货物和集装箱吞吐量连续多年稳居世界第一,海洋经济已占国内生产总值十分之一。中国连续第14次当选A类理事国。海事司法地位提高,有助于提升中国海事“软实力”,助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关键在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提高海事司法透明度,有利于扩大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有利于提升中国海事司法公信力,有利于中国建设成为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目标的实现。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此外,上海及多个沿海城市提出了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目标,自由贸易试验区也进入了逐步推广的阶段。作为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法院,海事法院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法治方式,维护国家长远利益、战略利益、核心利益。推进海事司法公开,有利于加强公众对海事审判的了解和信心;有利于规范和统一裁判尺度,提升海事审判的公信力;有利于扩大海事审判的国际影响力,提高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地位。中国的海事司法透明度越高,公信力越强,当事人就越有可能选择适用中国法、中国海事法院管辖。当事人来中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数量越多,中国的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地位就越牢固,建设成为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就越有可能实现。
海事司法公开可以向世界输出中国智慧,增强中国的国际话语权,助力中国引领国际海事规则的制定。
2012年以来,全国受理一审海事案件年均两万多件,远超英美等西方传统航运大国,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受理海事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很多问题,在西方找不到答案,但在中国却可以找到现成的案例。海事案例的公开,可以为学术研究提供很好的素材,有助于提升中国海商法研究的水平,有利于中国海事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助于中国引领国际海事规则的制定。2012年10月,国际海事委员会第40届大会上,国际工作组结合大会讨论情况及各国海商协会提交的书面意见完成并提出了《承认外国船舶司法出售国际公约建议案草案》。这是第一次由中国人主导并积极参与的国际公约的立法过程。2014年6月17日,国际海事委员会第41届会议正式通过了《关于外国船舶司法出售及其承认的国际公约草案》。该公约草案被简称为《北京草案》,这在国际海事委员会一百多年的历史中还是第一次使用中国大陆的城市名字命名其国际公约。这将成为一个里程碑,预示中国真正开始走向世界海事立法舞台。
应将海事司法公开建设提至战略高度
海事审判是中国法院最早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行司法公开的领域。2002年1月1日,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正式开通,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对外发布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裁判文书、法院公告的网络媒体。目前,全国10个海事法院均已开通门户网站和官方微博,网络成为展示中国海事法治文明的重要平台。
从整体情况看,海事法院具有司法公开的先天优势,中国海事司法透明度状况稳步上升。但是,海事法院司法公开中也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多平台运行的情况仍然存在,增加了海事司法公开的成本和信息查找的难度。
目前海事司法公开的平台主要有:海事法院的门户网站、海事法院所在省司法公开平台、全国性司法公开平台和专业性司法公开平台。以裁判文书公开为例,10个海事法院的做法不尽相同。有海事法院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更新信息;有海事法院同时在其门户网站和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更新信息;也有海事法院在其门户网站、省级法院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等多个平台上更新信息。然而,选择同时在多个平台上更新裁判文书的海事法院,尚无一家能做到更新的内容相同、时间一致。
二是公开的主动性尚显不足,互动性有待加强。
在内容的更新方面,一些海事法院网站“重宣传、轻公开”,有用的信息不够。海事法院网站更新最及时的栏目往往是工作动态、新闻速递等。这些内容一般跟上级的视察或领导的动态有关,其主要目的在于宣传法院的工作。一些重要的新闻,仅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上报道,在海事法院门户网站上基本没有反映。笔者曾给多个海事法院网站上的“院长信箱”或官方微博留言,但多数情况下均未得到回复。
三是网站栏目设置有待规范,检索功能亟须加强。
目前,10家海事法院的栏目繁简不一、差别较大。有的海事法院网站本身的栏目设置非常简单,大量信息得到省级法院网上查找,增加了公众查找的时间和难度。有的海事法院网站照搬其他法院栏目的设置,从而导致很多栏目内容空白。随着网上公开信息量的不断增多,公众对网站检索功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强大的检索功能,可以减少公众获取信息的时间和难度,是海事司法公开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
应将海事司法公开提至战略高度,采取“统分结合”的公开模式,打造专门的海事司法公开平台,发布年度海事审判***,海事审判综述、典型案例和精品文书。
首先,将海事司法公开提至战略高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树公信。
中国已成为举足轻重的贸易大国、航运大国、造船大国和港口大国。进一步提升海事司法透明度,使信息化成为中国海事司法的特色和亮点,可以提高中国海事审判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吸引外国当事人选择来中国诉讼和仲裁,巩固中国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地位。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和“国家大数据战略”,这对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应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形成“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使海事司法公开“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其次,海事司法公开应采取“统分结合”的模式,强化检索功能。
大数据时代,政务网站应是司法公开的基础平台。重要消息的发布可以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但同时也应在网站上有所反映。海事法院应采取“独立网站+统一平台”的模式。网站应定位为政务网站,打造“一站式”服务,强化搜索功能,降低公众查找信息的时间和成本。在裁判文书公开方面,目前将海事案件纳入民事案件公开的做法,既淹没了海事案件的特色,也增加了查找的难度。建议中国裁判文书网将“海事案件”单列,方便公众查询。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整合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中国扣押与拍卖船舶网等资源,打造专门的中国海事司法公开平台——中国海事审判网。
第三,发布年度海事审判***、海事审判综述、典型案例和精品文书。
伦敦能长期保持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地位不动摇,其中的一个原因就是其重视海事司法透明度并定期编撰出版《劳氏法律报告》。中国海事法院应将海事审判***、海事审判综述、典型案例和精品文书的发布常态化、制度化。最高人民法院应发布年度《中国海事审判***》,并用多种语言在其网站上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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