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4月起率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
发表于 2016-01-22 17:05
1月19日,长三角区域率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启动会在上海举行,决定自4月1日起,船舶在长三角水域排放控制区核心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目前确定的长三角区域核心港口包括上海港、宁波舟山港、苏州港和南通港。
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工作主要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4月1日起)
要求船舶在核心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
鼓励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1%m/m的燃油,
鼓励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
第二阶段将在评估后确定实施进一步管控措施:
1.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
2.在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1%m/m的燃油;
3.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1%m/m的燃油。
《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政策回顾
一、适用对象
方案适用于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除外。
二、排放控制区范围
(一)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海域边界:下列A、B、C、D、E、F、G、H、I、J十点连线以内海域。A:南通与盐城大陆岸线交界点;B:外磕脚岛外延12海里处;C:佘山岛外延12海里处;D:海礁外延12海里处;E:东南礁外延12海里处;F:两兄弟屿外延12海里处;G:渔山列岛外延12海里处;H:台州列岛(2)外延12海里处;I: 台州与温州大陆岸线交界点外延12海里处;J:台州与温州大陆岸线交界点。
核心港口区域为上海、宁波-舟山、苏州、南通港。
内河水域范围为南京、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常州、无锡、苏州、上海、嘉兴、湖州、杭州、绍兴、宁波、舟山、台州16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
(二)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海域边界:下列A、B、C、D、E、F六点连线以内海域(不含香港、澳门管辖水域)。A:惠州与汕尾大陆岸线交界点;B:针头岩外延12海里处;C:佳蓬列岛外延12海里处;D:围夹岛外延12海里处;E:大帆石岛外延12海里处;F:江门与阳江大陆岸线交界点。
核心港口区域为深圳、广州、珠海港。
内河水域范围为广州、东莞、惠州、深圳、珠海、中山、佛山、江门、肇庆9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
(三)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海域边界:大连丹东大陆岸线交界点与烟台威海大陆岸线交界点的连线以内海域。
核心港口区域为天津、秦皇岛、唐山、黄骅港。
内河水域范围为大连、营口、盘锦、锦州、葫芦岛、秦皇岛、唐山、天津、沧州、滨州、东营、潍坊、烟台13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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