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信货xxx”轮与“皖兴达xxx”碰撞事故
发表于 2016-01-11 17:16
一、事故简况
2009年5月24日凌晨,河南省固始县个体船“豫信货***”轮与安徽省巢湖市个体船“皖兴达***”轮在仪征水道122#红浮下1200米附近水域下行通航分道内,发生碰撞事故。事故造成“豫信货***”轮及所载两千多吨废钢沉没,没有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余万元。
二、事故水域通航环境
(一)气象情况
事发当日,多云到晴,偏西风3-4级,最高气温30℃,最低气温18℃,0520时潮水水位最低。24日凌晨开始起雾,并逐渐转浓,截至事发当时局部视距小于100米。0000时开始,南京海事局指挥中心根据当时天气情况,多次发布雾航警告,要求所有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提前采取安全措施,必要时选择安全水域抛锚。0500时,南京海事局指挥中心对长江南京段全线实施临时***通管制,要求所有船舶就近选择安全水域抛锚扎雾,以策安全。
(二)通航环境
事发水域处于仪征水道,该水道北岸侧陆域隶属于扬州仪征市,船厂、危化品码头众多。南岸陆域隶属于南京市,码头较少。在航道南侧划定有两处锚地:仪征联检锚地和油轮锚地。锚地水深约20米,可分别供大型外轮和大型油船锚泊。两处锚地之间长期停靠一艘南远平台,为一处江海货物转驳平台。
三、事故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豫信货***”轮及所载两千多吨废钢沉没,船头受损严重,右舷载重线标志下3.5米、往前约3米处有一直径约3米的破损圆洞,上层建筑物内设备、生活用品毁损。“皖兴达***”左锚锚孔处焊缝开裂。
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也未造成水域污染。
四、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
1、事故双方违章冒雾航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豫信货***”轮航行至#121浮水域,有浓雾,视距仅200米,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未就近水域抛锚扎雾,也未按规定鸣放声号,而是继续选择穿越航道到南岸扎雾; “皖兴达***”轮经过龙潭水道#127浮,视距仅100米,未选择就近水域扎雾,也未按规定鸣放声号; 事故双方在视距不足1500米、且南京指挥中心发布禁航通过的情况下,坚持冒雾航行,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2、事故双方疏忽了望、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是事故发生直接原因。事故双方轮航行于能见度不良水域时,当班驾驶没有用视觉、听觉以及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了望,虽然在相距1200米时,通过雷达相互发现对方,两船相对方位在不断变化,但双方都没有保持连续、有效了望,没能对两船之间已形成的碰撞危险作出正确判断。在高频相互没有联系上,双方会让意图不统一,相互动态不明的情况下,事故双方都未能采取立即减速、停车等措施避免碰撞。
3、“豫信货***”轮走错航路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豫信货***”轮航行至#121浮水域,雾越来越大,准备到南岸#124浮水域锚泊,在#122浮下约1200米处水域,沿下行通航分道边沿(靠近分隔带一侧)边上行边横越,没有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与“皖兴达***”轮在下行通航分道内相向航行,导致紧迫局面形成。
综上所述,“豫信货***”轮违章冒雾航行,走错航路,疏忽了望,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四)款,《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若干办法<暂行>》第八条第(三)项及《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皖兴达***”轮违章冒雾航行,疏忽了望,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四)款及《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若干办法<暂行>》第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五、安全管理建议
1、船舶所在公司要加强管理,定期对所属船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强化内部安全检查,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同时要加强船员技能培训,提高船员的操纵技能,一旦船舶在航行中形成紧迫局面,能运用良好的船艺,及时采取避让措施,避免碰撞。
2、事发时事故双方配员均不符合法定要求,建议船舶所在公司或船舶要严格按照配员证书要求配齐人员方可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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