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华山”轮与“皖南陵货xxxx”轮碰撞事故
发表于 2016-01-07 15:09
一、事故概况
二、航道、水文和气象情况
事发地位于南京新生圩港710泊位附近。此处为长江草鞋峡捷水道与宝塔水道两流交汇水域,水势由东北折向东南,沿乌龙、栖霞等宁镇山脉山脚而下。地势平坦,水域宽阔,平均水深超过20米。上行船舶沿右岸一侧行驶。当日,天晴,视距大于5公里,东到东南风3-4级,最高水位1120时4.56米,最低水位2010时3.75米。
三、事故经过
(一)“碧华山”轮
2003年2月6日2155时,“碧华山”轮满载3.8万多吨铁矿砂从澳大利亚丹皮尔港始发,前往南京新生圩港。
2月17日1400时抵达长江口,在长江口南锚地抛锚候潮。
2月18日0815起锚,由船长自引船舶,沿北槽水道航行,进长江口。
1515时在宝山交接点接长江引航中心两名引航员上船,并接受海事巡逻艇全程护航。
1825时在通州水道13#甲南侧锚泊过夜。
2月19日0813时起锚续上。
1545在江阴交接点更换引航员,长江引航中心南京引航站引航员廖福德和刘德贵上船引航。
1740时抵西新圩抛锚过夜。
2月20日0640时起锚续上,两名引航员轮流引航。
1102时“碧华山”轮进入南京辖区,航速“前进四”,航向不定
1135时过仪征红浮,进张子港水域,航速“前进四”,这时海巡0813#前来维护“碧华山”轮沿主航道进入南京新生圩港,航向不定。
1215时当“碧华山”轮行驶到孔家村附近,引航员廖某接班引航,另外一名引航员刘某协助了望。船速“前进四”,为11.11节,航向268度,此时驾驶台除两名引航员外还有船长刘大辉、舵工、三付和一名实习船员共六人。
1220时协助了望的引航员刘某用VHF在27频道与宁港调联系,告之本轮预计1300时抵泊位,要求拖轮协助靠泊。航向270,航速11.3节。
1230时当班引航员廖某告船长准备靠码头,同时与“宁港拖2001”联系要求其在1245时前来助靠。这时“碧华山”轮了望人员,在其船首左前方约400-500米处发现了同向上行的一批“小船”(其中有“皖南陵货***x”轮),因当时双方相距较远“碧华山”了望人员没有看清船名。此时航向283度,航速11.47节。
1234时当“碧华山”轮行驶至栖霞油轮锚地上端附近,在“海巡0813”维护下,沿主航道驶过横驶区,减速为“前进三”。航速为9.1节,航向266度。此时引航员发现“皖南陵货***x”过江后正在“碧华山”左前方,沿南岸上行,引航员判断没有影响继续上行。
当“碧华山”轮行驶至水厂码头附近时,引航员刘某通过望远镜发现在709泊位上有拖轮正在移泊,随用高频电话与调度联系,调度告知:“宁港拖901正从709泊位下移到710泊位”。
1242时“碧华山”轮平乌龙庙1#浮“前进二”。此时船位距南岸约330米。
1243时“碧华山”轮“前进一”。当“碧华山”轮在行驶至距泊位约400米时船长刘某提醒引航员“船位是不是开了点?”,引航员随即下舵令,将航航向,向左修正5度。船首明显向左转动。
1245时引航员下令“停车”,船头继续向左偏转。这时引航员廖某叫右舵试图控制住船头向左偏转速度。舵工发现无舵效,船首继续快速向左偏转,引航员廖某很快又要了“正舵”“倒车”。这时引航员刘德贵提醒当班引航员廖某“抛锚”,同时又通过高频电话通知“海巡0813”赶快离开。
“碧华山”轮继续向左倒头,与左侧同向行驶的“皖南陵货***x”相距越来越近。
1248时“碧华山”轮继续向左倒头,同时船舶依惯性依然向710泊位行驶,引航员廖某下令抛右锚。右锚入水。
1249时“停车”。
1250时引航员发现左侧的“皖南陵货***x” 加速继续向前行驶,随即用“进车”“右舵”试图将本轮船头让开,但由于双方相距太近,在新生圩港710泊位下端,距岸边码头约50米的江面对开处,“碧华山”轮左舷前部与“皖南陵货***x”轮中后部发生碰撞。
(二)“皖南陵货***x”轮
2003年2月18日晚“皖南陵货***x”与“湾址货2138”、“南陵0323”“南陵货0528”、和“联顺029”一起到南通2#锚地过驳,装“铜金砂”。
2月19日0700时过驳完毕,“南陵货***x”轮装“铜金砂”1400吨。
1300时起航上行,目的港铜陵。船舶开航时,任国庆驾船,船上有船主任甫平、船员张有庭和吴玉洲共四人。金航航运公司所派的货物押运员张某也在“皖南陵货***x”上随船执行押运任务。一路上任甫平、任国庆和张有庭轮流驾船。
2月20日0800时过镇江龙门口,任某接班驾驶,航向不定,续上。
1000时左右到新河口附近,任某某接班驾驶,航速约8-10公里/小时,航向不定。
1200时左右当“南陵货***x”轮行驶至龙潭3#浮附近时,船主任甫平下舱休息,押运员张玉喜已在左舷舱内休息,吴玉洲在船后部洗碗,驾驶室内有当班人员任国庆和正在看书的张有庭。此时航速约10公里/小时。航向不定,继续沿上行航路上行。
“皖南陵货***x”在太平圩附近过江后沿南岸一侧行驶,接近乌龙庙2#时,在乌龙庙1#附近,发现了正在上行的“碧华山”轮,同时也发现了正在“碧华山”轮附近护航的“海巡0813”,“皖南陵货***x”驾驶员任国庆判断对自己船没有影响,继续沿南岸上行。
当“皖南陵货***x”轮行驶至距新生圩港“710”泊位约200米时,任国庆发现“碧华山”轮正转向向710泊位接近,与本船有碰撞危险,于是便加快车速,试图快速通过“710”泊位。此时正在附近护航的“海巡0813”艇,用高频电话警告“南陵货***x”轮:“赶快停车!”,“南陵货***x”轮回答“来不及了!”继续加速向前。
1250时在新生圩港710泊位下端,距码头约50米的江面对开处,“碧华山”左舷首部与“南陵货***x”轮中后部接触碰撞,接着“碧华山”轮挤压着“南陵货***x”到了710泊位,船舶沉没。
碰撞发生时,正在“南陵货***x”船后部的吴某快速跑到舱口喊船主任甫平和押运员张玉喜出来,船上四名船员任某、任某某、张某和吴某在船舶沉没前跳到距本船约2米的码头护木上脱险,押运员张某没能及时脱险。
四、事故损失
(一)“皖芜湖货***x”轮于3月16日打捞出水,经现场堪验,该沉船出水后由于船舱破损,船体进水,不能自浮,且船体扭曲变型严重,经评估其船舶修复费用为197.5万元。该船舶实际价值,推定全损。
(二)“皖南陵货***x”轮所载约1300吨“铜金砂”,已打捞出水约683吨。
(三)“碧华山”轮外部无明显损伤。
六、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一)“碧华山”轮
1、操作不当、船舶失控。
(1)航速不当。在“碧华山”轮行驶至泊位附近,在已发现拟靠泊的709泊位不空,协助靠泊的拖轮还没有到达的情况下,理应将航速降至足以保持航向的最小程度。通过VTS监控资料显示“碧华山”轮在碰撞发生时仍有约5.8节的速度。因此速度过快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2)用舵不当。在“碧华山”轮行驶至新生圩港710泊位下端附近水域时因船位与南岸横距较大,即向左改变航向,1243时舵工用了20度的舵角,船首向左转动,到1245时发现船首已快速向左偏转,才用右舵试图控制船首偏转,左舵时间过长,又忽视了当时当地风、流的影响,是构成碰撞紧迫局面的主要原因之一。
2、风、流影响较大。事发时正值当日高潮后约一个半小时,流速最大,且事发地水流由北向南岸压,再加上东南风4-5级,“碧华山”轮又是后置型驾驶台,由此形成偏转力矩,尽管采取了一定措施,但没有明显效果。因此“碧华山”轮驾引人员对风、流影响考虑不足,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又一原因之一。
3、疏忽了望。
“碧华山”轮航行中在已发现左舷一侧的上行航道上有其它船上行,没有利用一切有效手段,对周围环境及可能产生的紧迫局面做出正确判断,这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又一原因之一。
(二)“皖南陵货***x”轮
1、疏忽了望,避让措施不当。“南陵货***x”轮在航行中没有利用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了望,在已发现“碧华山”轮向己驶来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将船控制住,同时也没有及时听取现场监督艇的警告,而是错误地选择加速,试图强行通过“710”泊位,构成事实上的抢档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又一重要原因。
2、船舶超载。据调查,“南陵货***x”轮本航次在南通装货约1350吨,超过其船舶证书上所核定的参考载货量860吨,船舶属超载航行。由于该船舶超载,船舶的机动和操纵性能大幅降低,同时由于船舶超载,船舶贮备浮力减少,碰撞发生后,船舶加速下沉。因此,“皖南陵货***x”轮超载航行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又一原因。
3、配员不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该船应至少配备7名船员,而该船在实际航行中,船上只4名船员,且持证船员只有2名,船舶配员不足。由于该船舶实际配员不足,易出现疲劳驾驶情况,航行中行成不了有效的航行值班和了望制度,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又一原因。
综上,“碧华山”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皖南陵货***x”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三)项、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要负次要责任。
七、事故教训及安全管理建议
本次事故发生时能见度良好,且在调查中未发现双方船舶在碰撞前出现过任何机器故障,显然这是一起人为因素而引发的责任事故。
(一)船舶在任何时刻都要用安全航速航行。大型船舶特别是象“碧华山”轮这样的近四万吨的船舶,在到达泊位附近时,更要严格控制好船速,应将航速降低到足以保持航向和船位的最小程度,并在与泊位保持适当横距的位置上耐心等待拖轮前来助靠,否则一当出现意外情况船舶很难控制。
(二)船舶驾引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的驾引水平,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任何时刻都要谨慎从事。对引航人员来说在接受引航任务时,要充分了解受引领船的船舶结构、类型和操纵性能、特点,充分运用良好的船艺,保障受引领船的安全。对“碧华山”轮船长来说,在已发现本船舶在到达新生圩码头附近时,船速较快,只是提醒引航员注意,而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来避免。因此该船长对本次事故有不可推却的责任。
(三)各船舶公司要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皖南陵货***x”轮配员不足,且船上持有效适任证书的人员只有两人,这反映了南陵第一航运公司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上存在较大的问题。只重经济效率,不抓安全生产,必然会导致事故的发生。
(四)由于本次事故已构成大事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碧华山”轮引航员和“皖南附货***x”轮船长及实际驾船的任国庆,给予适当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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