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健康
也谈船员体检应该去哪儿?
发表于 2015-07-01 11:22
本人近日有缘拜读了许先生于2014年3月3日发表于“中国质量新闻网”上的《船员体检应该去哪儿?》一文。通读全文,笔者认为许先生试图阐明中国船员
本人近日有缘拜读了许先生于2014年3月3日发表于“中国质量新闻网”上的《船员体检应该去哪儿?》一文。通读全文,笔者认为许先生试图阐明中国船员持有《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的必要性,船员所持《海船船员健康证》和对应的检查标准对船员的健康保护不足,要求中国籍船员持有《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符合国际卫生条例和海事相关国际公约,是对船员的关爱。何况,部分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已经可以同时签发《海船船员健康证书》了,因此,船员体检还是去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本人八十年代从海事大学毕业之后,先是在海上工作16年,从实习生到船长,后又从事船员管理工作十余年,对于船员体检及船员健康的重要性深有体会,对于多年以来围绕中国船员体检和健康证书问题也深有感触。在此与许先生商榷。
首先,我们不妨循着许先生文中的思路,从国际相关公约上去寻找答案。
许先生根据《2006海事劳工公约》规则A.1.2.1款“主管当局应要求,海员在上船工作之前持有有效的体检证书,证明其健康状况适合其将在海上履行的职责”,并认为在《2006海事劳工公约》B部分中提到的“国际性导则”即为“经2010年修正的《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进而得出“海事公约对船员的健康检查就是针对船员是否可以适应海员岗位而进行的适岗体检。目前海船船员健康证检查主要项目包括身高、血压、视力、视野、听力、色觉、语言、脊柱和四肢、职业限制和禁忌。此处所指的职业限制和禁忌包括餐饮服务船员肠道传染性疾病病原携带者、心脏血管疾病等系统性疾病。”的结论。
从许先生的文章可以看出其对于海事相关法规以及法规之间的关系的理解存在原则性的错误。STCW、SOLAS和MARPOL作为重要的海运国际公约,早在《2006海事劳工公约》之前就已经生效。STCW、SOLAS和MARPOL都是公约层级的国际法规,而非“国际性导则”。我国也早已经批准加入了这三个公约,而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批准加入《2006海事劳工公约》。
相信,许先生文中提到的“国际性导则”应为IMO于2013年1月9日发布的《海员健康检查指南》(STCW.7/Circ.19 《Guidelines on the Medical Examination of Seafarers》)。该指南取代了ILO/WHO于1997年发布的指引《Guidelines for Conducting Pre-sea and Periodic Medical Fitness Examinations for Seafarers》。
尽管该“国际性导则”在《STCW CODE》中已经明确提及,并且在《STCW CODE》 中明确要求“Parties, in establishing seafarer medical fitness standards and provisions, should follow the guidance contained in the ILO/WHO publication Guidelines for Conducting Pre-sea and Periodic Medical Fitness Examinations for Seafarers, including any subsequent versions, and any other applicable international guidelines published by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or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STCW CODE Section B-I/9.2)”,许先生却吝于一读这份真正的“国际性导则”而匆忙得出“海事公约对船员的健康检查就是针对船员是否可以适应海员岗位而进行的适岗体检。”的论断。
诚然,无论是《STCW》还是《2006海事劳工公约》中所要求的海员健康证书,都包含了许先生所指的“适岗体检”的内容。然而,IMO,ILO和WHO对于海员健康的关注,却不止于狭义的“适岗体检”。
在前述2013年公布的指南的引言中,就明确指出“Seafarers are required to undergo medical examinations to reduce risks to other crew members and for the safe operation of the ship, as well as to safeguard their personal health and safety.(STCW.7/Circ.19, Part I – Introduction Paragraph 1)”。即要求船员进行体检包含了(1)减低其他船员的风险、(2)船舶的安全操作(即许先生所论证的“适岗体检”)和(3)保障海员自身的健康和安全等三方面的目的。
另外,在指南中,明确了该指南适用于“根据《2006海事劳工公约》和《STCW‘78》及修正案要求的海员”。(STCW.7/Circ.19引言部分第二段)。
该指南中,还规定了《船员健康证书》应该包含的内容、从事海员健康体检的医生资格认可、被检查人员的隐私保护、对从事海员健康体检医生的指引等方面。
在指南第三部分对从事海员健康体检医生的指南附录E中,对于性病、HIV阳性等在ICD-10 (WHO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10th version)中的传染性疾病给出了明确的检查指引。同时,还考虑到对于没有包括在附录E中,但是体检医生可能遭遇的其它疾病的处理原则,要求认可体检医生需要根据其专业分析来判断被检查人是否适合海上工作。根据这个指南,对于诸如H5N5、非典、埃博拉病毒等可能尚未列入ICD-10的传染性疾病患者,体检医生仍然可以根据其专业判断来决定是否签发《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由上可见,海事相关国际公约中,并非将海员健康体检局限于狭义的“适岗体检”,而是已经充分考虑到了身体适任要求、公众健康和海员自身的健康和安全。这些,与《STCW》和《2006海事劳工公约》确保海上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海员体面劳动的立法主旨是一致的。
对于许先生文章中提到的另一个重要国际法规《国际卫生条例2005》, “本条例的目的和范围是以针对公共卫生风险,同时又避免对国际交通和贸易造成不必要干扰的适当方式,预防、抵御和控制疾病的国际传播,并提供公共卫生应对措施。” (中文版《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2条 目的和范围)。不难看出,《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宗旨在于预防、抵御和控制疾病的国际传播,该条例是各国对国际口岸实施检疫控制的重要依据。无线电检疫(Radio Pratique)作为“避免对国际交通和贸易造成不必要干扰的适当方式”已经被世界上绝大部分的港口检疫机构所采纳。然而,浏览《国际卫生条例2005》全文,并没有找到能够支持要求船员必须持有《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的条款。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许先生得出的“目前的海员健康证并不能涵盖相关要求,而《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就很好地体现了相关方面的要求,”的论断是对国际法规断章取义的结果。无论是《STCW》、《2006海事劳工公约》还是其所涉及的《船员健康检查指南》对船员健康要求有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些国际法规的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是合适的、也是充分的。
其次,让我们与许先生一起,从国内有关法规的角度来进行探讨。
目前,国内部分港口卫生检疫机构对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上的中国籍员工,不认可其持有的《海船船员健康证书》,最主要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02条的规定 “国际通行交通工具上的中国籍员工,应当持有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健康证明的项目、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有效期为12个月。”
根据该实施细则,对于国际通行交通工具上的中国籍员工应当“持有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也就是说在“国际通行交通工具上的中国籍员工”,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也是合法的!
目前能够从事海船船员健康体检、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共有127家医疗机构(其中质检总局隶属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约占三分之一)。这些医疗机构的资质,除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的要求,也符合实施细则中“县级以上医院”这一医疗机构资质的标准。这127家医疗机构及主检医师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再次,从《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签发时间节点来看,其防止传染病传播的功能不应被过分夸大。
《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是在船员上船之前就要求体检并签发的,检查时间节点在中国公民出境之前。上船之前持有的证明书怎样能够证明其是否在境外感染了传染病?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的医生真的必须具有未卜先知的神力才行,否则,怎能在一个中国公民还没有出境之前就能够知道他(她)是不是在非洲感染了疟疾,是不是已经治愈?更何况,许先生作为检疫系统工作人员,难道连疟疾的潜伏期通常为7-30天都不清楚吗?
无视《海船船员健康证书》既符合国际法规的要求,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所要求的健康证明这些基本事实,夸大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进行健康检查时对所谓的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功能,有意混淆卫生主管机关在口岸实施卫生检疫、防控传染病的职能与针对尚未出境的中国公民的健康检查之间的本质区别,为强制要求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寻找理由实则是不可取的。这些所谓的理由必然是牵强附会的,是经不起推敲的,也必然得不到船员的支持。
第四,我们再看看许先生所指的部门利益,到底是哪个部门?
在船员双重体检问题上,我们所看到的是卫生检疫部门要求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的《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系由卫生检疫系统下属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进行检查并签发证书,而且只有其才能体检和签发,社会上的合法医疗机构,都不具备《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签发资格,其中部门的垄断利益不言自明。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是由交通部海事局认可的社会医疗机构(也包括卫检系统在各地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负责进行体检并签发证书,由主管机构加以监督。交通部海事主管部门专门为船员体检开发的软件、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无偿提供给认可的从事船员体检的医疗机构使用。这样的制度设计,从根本上杜绝了部门设租和寻租的可能,因此,受到了广大海员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欢迎。
第五,《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不被国际认可,在国内港口也只针对中国籍船员
自从1994年《STCW78/95》公约履约开始,中国籍船员就开始遭遇双重体检问题,至今已经存在20年。由于当时国际上对船员健康证书的格式和内容没有严格的规定,有中国特色的以《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代替《船员健康证书》就成为多年以来的习惯做法。实际上,在此次中国准备《2006海事劳工公约》履约之前,就已经发生多起中国籍船员持有由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签发的《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由于其仅仅能够证明证书持有人适宜于国际旅行而不被船旗国和港口国认可的案例。遗憾的是,各船公司、船员外派公司和船员由此而发出的声音并没有引起重视。
而在《2006海事劳工公约》生效之后,维持了近20年的由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签发的《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无论从证书的格式和内容(证书式样、隐私保护、无法网上实时查核等等),都已经无法满足公约的要求。为了满足《2006海事劳工公约》的要求,中国船员必须持有符合国际法规要求的《船员健康证书》。目前情况下,国内港口卫生检疫部门专门针对中国籍船员检查《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对于到达中国港口的他国船员则仅仅查验其是否持有根据国际相关法规签发的《船员健康证书》(目前中国籍船员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在所依据的国际法规和体检标准上,与其他非中国籍船员所持有的《船员健康证书》等同)。也就是说,由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签发的《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除了供船舶停靠国内港口时,供港口卫生检疫部门查验之外,已经别无它用!
体面工作、平等就业,避免国籍、宗教、肤色、性别歧视,是《2006海事劳工公约》的立法主旨。卫检机构仅仅针对中国籍船员要求必须持有《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已经存在了对中国籍船员的国籍歧视,明显与《2006海事劳工公约》的精神相违背。
最后,许先生还多少有些危言耸听
《海船船员健康证》的管理以及与之对应的海员体检标准为交通部海事局于2012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和2012年9月20日颁布的《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两份部颁文件。
许先生在文章中认为“目前海船船员健康证检查主要项目包括身高、血压、视力、视野、听力、色觉、语言、脊柱和四肢、职业限制和禁忌。此处所指的职业限制和禁忌包括餐饮服务船员肠道传染性疾病病原携带者、心脏血管疾病等系统性疾病。”紧接着以艾滋病和疟疾作为例子说明:“有此可见,针对传染病的体检十分必要,也是保证船员健康和履行海事公约的职责。船员的家属如何能放心自己的亲人与五名艾滋病患者长期密切接触而患者却不知自身患病,如何能知道在非洲感染的疟疾是否完全治愈,但是目前的海员健康证并不能涵盖相关要求,而《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就很好地体现了相关方面的要求,并且很多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也已经开展船员职业健康体检,减少了船员的反复奔波。”
作为一名在海上工作多年的老船员,对许先生文中“与五名艾滋病患者长期密切接触”的文字描述提出异议!笔者认为,这是对船员这一职业的侮辱,也将引起社会上、尤其是船员的亲属对于船员这一职业的误解和歧视。船员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工作关系,与陆地上的工作并无不同,而工作之余,船员有各自的独立生活空间!将船员之间的关系描述成“长期密切接触”,请问许先生意欲何为?难道许先生是想说明船员之间必然存在导致艾滋病感染和传播的“密切接触”吗?
在交通部海事局颁布的《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中,对于船员注册,明确规定“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者,未经充分治疗之前,不符合船员注册健康要求。”(4.12.1条);在任职岗位健康要求的“职业限制和禁忌”中,同样明确规定“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者,未经充分治疗之前,禁止上船工作。”
也就是说,对于许先生作为例子说明的艾滋病和疟疾的患者,如果该患者为中国公民,则在其未经充分治疗之前,既不能注册为船员,也不能上船任职。
可见,在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认可的医疗机构根据《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进行检查,已经充分考虑了各种传染性疾病的情况。许先生“海员健康证并不能涵盖相关要求,而《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就很好地体现了相关方面的要求”的论断是经不起推敲的。
叶船长, 201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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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体检应该去哪儿?
随着海事部门关于船员体检新规定的出台,《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与《海船船员健康证》成为船员疑惑的焦点。从抵制重复体检的疑惑,到网上流传的王吉宣先生致李克强总理的信,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似乎成了众矢之的,船员体检就应该去哪儿?我们不妨从国际卫生条例和海事相关国际公约中寻找答案。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对体检证书的要求是“主管当局应要求,海员在上船工作之前持有有效的体检证书,证明其健康状况适合其将在海上履行的职责”,同时“为了确保体检证书真实地反映海员的健康状况,主管当局应根据其将要履行的职责,并充分考虑到本守则B部分给出的适用国际性导则,与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后规定体格检查和证书的性质。”,此处的国际性导则指的是经2010年修正的《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由此可见,海事公约对船员的健康检查就是针对船员是否可以适应海员岗位而进行的适岗体检。目前海船船员健康证检查主要项目包括身高、血压、视力、视野、听力、色觉、语言、脊柱和四肢、职业限制和禁忌。此处所指的职业限制和禁忌包括餐饮服务船员肠道传染性疾病病原携带者、心脏血管疾病等系统性疾病。
真的船员只需体检这些项目吗?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也有明确的表述,“没有任何健康条件限制的海员是否可能由于海上服务而使健康恶化,或可能使海员不适合该服务,或使其他船上人员的健康受到危害。”有此可见,针对传染病的体检十分必要,也是保证船员健康和履行海事公约的职责。船员的家属如何能放心自己的亲人与五名艾滋病患者长期密切接触而患者却不知自身患病,如何能知道在非洲感染的疟疾是否完全治愈,但是目前的海员健康证并不能涵盖相关要求,而《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就很好地体现了相关方面的要求,并且很多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也已经开展船员职业健康体检,减少了船员的反复奔波。
说到这里就不得不提到防止疾病国际间传播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国家质检总局作为主管当局,具有根据本条例负责执行和采取卫生措施的权力和义务。《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对主管当局的表述为系指有权就公约规定的事项颁布和实施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命令或其他指令的部长、政府部门或其他当局。有此可见,在卫生和预防传染病方面,国家质检总局也是主管当局。
其实,国家质检总局一直在履行国际公约方面走在前列,由国家质检总局翻译执行的《船舶检查及船舶卫生证书签发推荐程序(第一版)》可以看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1949年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修订本)》(第92号)、《1970年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补充条款)公约》(第133号)、《1946年船员膳食与餐桌服务公约》(第68号)等均是船舶卫生检查所执行的国际标准和建议。我国还是国际卫生条例修改的提出者和重要参与者,为《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正式实施作出了贡献,多次受到世界卫生组织的好评。国家质检总局开展船舶空间微小气候监测已经近十年时间,有效地保证了船舶的公共卫生安全。
写到这里,笔者不由想起张念宏律师所写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已经生效,中国准备好了吗”一文,要有效解决各类问题,必须加强顶层设计,抛开部门利益,加强专业管理。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米乔普勒斯曾对海员这一职业评价说“没有海员的贡献,世界上一半的人会受冻,另一半的人会挨饿。“在我国从事海员的大多是家庭条件相对不好的打工人员,他们用每一滴汗水及一个个海上孤独的不眠之夜,所挣来的养家糊口的钱。”有关部门“不能因为部门利益使他们丧失了原来的上船机会,这对这些家庭而言,无疑是莫大的打击。”
我相信,全体检验检疫人员一定会在政府的领导下,以各类国际公约为依据,让各类公约带给海员福音,让我们拭目以待!(作者系张家港检验检疫局 许剑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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